Section § 95029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不迟于1996年10月1日,必须对一项与发展服务相关的特定项目进行独立评估。这项评估必须涵盖几个重要领域:州和地方层面的行政管理以及强制性项目组成部分是否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一项针对残疾人的联邦法律的目标;为婴幼儿和家庭提供的服务是否有所改善,以及家庭是否更加满意;家庭资源中心的效果如何;以及C部分的现有资助模式是否充分。这项评估将由联邦资金支付。

州发展服务部和州教育部应确保不迟于1996年10月1日完成对该项目及其结构的独立评估。评估应解决以下问题:
(a)CA 政府 Code § 95029(a) 州行政结构、地方机构间协调结构以及强制性项目组成部分的效率和成本效益。
(b)CA 政府 Code § 95029(b) 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的项目和服务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的宗旨。
(c)CA 政府 Code § 95029(c) 项目的实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并提高了家庭对服务交付的满意度。
(d)CA 政府 Code § 95029(d) 家庭资源中心的成果和有效性。
(e)CA 政府 Code § 95029(e) C部分资助模式的充分性。评估应由联邦资金资助。

Section § 95029.5

Explanation

加州教育局被要求对如何向听力障碍或重听的婴幼儿提供特殊教育和服务进行一项研究。这项研究应探讨为单一和多重残疾人士所使用的人员和方法,评估资源充足性,并审查确保合格教师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研究结果和改进这些服务的建议必须在2006年1月1日前报告给立法机关。

(a)CA 政府 Code § 95029.5(a) 州教育局应就当前为听力障碍或重听的婴幼儿提供特殊教育和其他服务的方法进行一项研究。该研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由州教育局管理的任何可用联邦资金资助,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95029.5(a)(1) 所使用的人员。
(2)CA 政府 Code § 95029.5(a)(2) 与为包括听力障碍在内的多重残疾人士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方法相比,为单一残疾人士提供服务所采用的各种方法。
(3)CA 政府 Code § 95029.5(a)(3) 资源和人员标准的充足性。
(4)CA 政府 Code § 95029.5(a)(4) 与确保听力障碍或重听的婴幼儿获得由获得资质的听障教师提供的特殊教育相关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95029.5(b) 该部门应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提出关于如何最好地为这些儿童提供和资助适当优质服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