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服务
Section § 95016
Section § 95018
Section § 95020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制定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的要求。如果儿童符合条件,必须在收到转介后45天内召开首次会议以制定IFSP,并且家长必须在整个过程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该计划应描述儿童当前的发展水平、家庭关注点和目标,以及为满足儿童发展需求所需的服务和支持。法律规定定期审查IFSP以评估进展,并允许根据家庭偏好进行面对面或远程会议。与家庭的沟通必须使用其母语,并且应提供任何可用的健康福利信息,尽管缺乏此类福利不应影响所提供的服务。该法律还区分了在IFSP下可以提供或转介的不同类型的服务。
Section § 95020.5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加州区域中心下的所有早期干预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区域中心电子账单系统过渡到电子账单。到2012年7月1日,所有账单都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除非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通过凭证支付,或者电子账单会给他们带来经济负担。
Section § 9502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向婴幼儿提供应用行为分析 (ABA) 和强化行为干预服务的供应商所需遵守的要求。供应商必须进行评估,制定详细的干预计划,并与区域中心共享该计划。
法律还规定,区域中心只能采购基于证据的 ABA 服务。他们不得将这些服务用于喘息、日托或学校目的,并且一旦治疗目标实现,就必须停止服务,除非有新的目标证明其继续的合理性。
该法律鼓励但不强制家长参与,确保不会因缺乏家长参与而停止服务。
其中包含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是 ABA、强化干预、循证实践和家长参与,强调了科学研究、临床专业知识和个体偏好在治疗计划和执行中的重要性。
Section § 95022
本节概述了加州针对有发展需求的婴幼儿的早期干预系统。该系统由州发展服务部与教育部合作管理,并由一个机构间委员会提供建议。
该系统包括一个服务目录、一个公共宣传计划、受训人员标准、一个培训系统、一个全面的儿童发现系统(用于识别和评估可能需要服务的儿童),以及一个替代父母计划。目标是确保儿童获得早期和协调的支持,这些支持应适应文化需求并包含家庭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