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案》,它为一系列与工业发展项目融资相关的法律提供了一个具体的名称。

Section § 9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性,尤其是在那些因工业衰退而面临高失业率的地区。

该法律引入了一种替代融资方式,旨在通过创造就业和保留现有工作岗位来支持经济困难社区。它还惠及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并促进那些制造有形商品的企业,为它们提供新设施、设备和其他资本需求所需的资金,从而带来就业增长和经济发展。

该法律进一步声明了区域研发设施的重要性,这些设施通过创造就业和提升智力资本,为当地经济做出贡献,最终帮助加州公司在全球市场竞争。因此,这些设施被指定为州工业发展债券计划下的“允许的活动”。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合作,利用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促进和加强经济发展,增加有益就业机会,是必要且至关重要的。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本篇章规定的替代融资方式将通过雇佣来自那些因工业衰退而导致人员流离失所的社区和地区的劳动力,使经济困难且失业集中的社区受益。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本篇章规定的替代融资方式将使州内经济困难地区以及正在努力维持并向现有公司提供服务、防止现有工作岗位流失的地方受益。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本篇章规定的替代融资方式将使那些雇佣经济困难地区居民的项目,或部分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受益,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劳工部、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或美国商务部经济发展管理局。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确定,本州内创造、生产或制造有形商品,且需要新方法来融资购置、建造或翻新设施、设备和家具所需资本支出,从而增加就业机会、保留现有工作岗位或以其他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企业,以及本分篇规定的替代融资方式,符合公共利益并服务于公共目的,并将促进加利福尼亚州公民的健康、福祉和安全。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区域研发设施通过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州和周边社区的经济发展,并作为智力资本和无形资产的来源,最终帮助加利福尼亚州企业进入、拓展和参与世界市场,从而对州和其所在区域有益。
因此,立法机关认定研发设施应被指定为州工业发展债券计划下的“允许的活动”。

Section § 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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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旨在通过为加州企业提供一种不同的项目融资方式来帮助它们。这包括获取、建造或升级设施,例如设备和家具。其目标是通过确保这些活动有益于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来支持本州人民。

本篇的宗旨是落实并实现立法机关的调查结果,并为此目的,为企业提供一种替代的融资方式,用于获取、建造或翻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家具,所有这些均应符合第91502.1节中规定的标准,以期共同造福本州人民,并保护他们的健康、福祉和安全。

Section § 9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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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私人企业通过发行收益债券来购置财产的流程,同时要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目标。州政府鼓励这种融资方式,因为它服务于公共利益,促进繁荣,并支持公民的福祉。

使用这些债券的标准包括评估它们是否会创造或保留就业机会、节约能源或矿产等资源、通过改进产品或降低成本来惠及消费者,以及为当地社区带来经济效益。

此外,该法律还鼓励成立员工持股公司,这些公司可以通过雇员持股计划 (ESOP) 或工人所有合作社的形式成立,使员工拥有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

(a)CA 政府 Code § 91502.1(a) 立法机关声明,本州的政策是,在符合环境、资源保护及其他政策的前提下,为私人企业提供便利并代表私人企业,通过当局根据 (b) 款规定的标准发行收益债券,购置适合或证明与第91503节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活动或用途相关的财产;并且,当根据该政策提供这种额外的融资方式时,它服务于公共目的,并将促进加利福尼亚州公民的繁荣、健康、安全和福祉。
(b)CA 政府 Code § 91502.1(b) 立法机关声明,用于确定是否可提供此融资方式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91502.1(b)(1) 使用这些设施是否会产生就业效益,具体表现为确保或增加 (A) 公司和设施的任何其他直接用户雇员的数量,或 (B) 该就业的报酬,其价值可以以直接就业总收入来表示。
(2)CA 政府 Code § 91502.1(b)(2) 使用这些设施是否会产生能源、矿产或自然或栽培资源保护效益,具体表现为减少浪费、改进回收或加强对原本利用不足、浪费或未回收的资源的利用,其价值可以以所节省或回收的能源、矿产或其他资源的价格和数量,或如果资源未得到如此集约利用本会使用的等效能源、矿产或其他资源的价格和数量来表示。
(3)CA 政府 Code § 91502.1(b)(3) 使用这些设施是否会通过以下任何方式产生消费者效益:
(A)CA 政府 Code § 91502.1(b)(3)(A) 提高产品、能源或相关服务或设施的数量或质量,或降低其价格,其价值可以以数量和价格差异来表示。
(B)CA 政府 Code § 91502.1(b)(3)(B) 生产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或设施,其价值可以以数量和价格来表示。
(C)CA 政府 Code § 91502.1(b)(3)(C) 将已关闭或面临关闭的业务或工作场所的所有权转让给其员工,以根据 (c) 款定义成立员工持股公司为目的。
(4)CA 政府 Code § 91502.1(b)(4) 是否会给周边社区或州带来经济效益。
(c)CA 政府 Code § 91502.1(c) 就本节而言,“员工持股公司”是指由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持股”是指本州一家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由其大部分员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持有:
(1)CA 政府 Code § 91502.1(c)(1) 根据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设立雇员持股计划 (ESOP)。员工持股公司成立时最初发行的所有股票应分配给员工,并在员工持股公司开始运营之日起五年内完全归属。员工的投票权根据1983年1月1日生效的《国内税收法》第409A(e)节的规定确定。
(2)CA 政府 Code § 91502.1(c)(2) 设立工人所有合作社。

Section § 9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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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详细规定了根据其指导方针获得的财产必须用于的活动类型。如果这些活动具有创造或保留就业岗位的潜力,则该财产应适用于某些工业、能源、研究、商业或回收活动。具体而言,这些活动可包括制造业、能源转换、研发,或指定企业区内的商业用途。

然而,本法律排除了将所获财产用于住宅住房、机场相关活动、废水处理或公用事业,除非它们属于规定的允许活动的一部分。本法律还限制了某些免税组织的活动,除非这些活动涉及非相关商业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的财产应适用于或应证明与某些活动或用途相关的义务。这些活动或用途应包括(a)款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活动或用途,并且除非是这些活动或用途的附带事项,否则不应包括(b)款所述且未被豁免的任何活动。
(a)Copy CA 政府 Code § 9150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91503(a)(1) 工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与农业、林业、采矿或制造业的任何产品相关的组装、制造、生产、加工或仓储活动,如果这些活动已证明具有创造或保留就业岗位的潜力。
(2)CA 政府 Code § 91503(a)(2) 能源开发、生产、收集或将一种形式的能源转换为另一种形式。
(3)CA 政府 Code § 91503(a)(3) 与商业或工业相关的研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行政和科学办公及实验室活动或用途。
(4)CA 政府 Code § 91503(a)(4) 位于根据《第一编》第七部第12.8章(自第7070条起)指定的企业区内的商业用途,位于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1391条(于1998年1月1日生效)指定的赋权区和企业社区内的商业活动,位于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Public Law 111-5)第1401条指定的复苏区内的商业用途,或其任何修订,或满足其他商业需求。
(5)CA 政府 Code § 91503(a)(5) 制造设施对回收或再利用产品和材料进行加工或制造。
(6)CA 政府 Code § 91503(a)(6) 以创造或生产无形财产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b)Copy CA 政府 Code § 9150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91503(b)(1) 用于家庭单元或其他住房活动的住宅房地产。
(2)CA 政府 Code § 91503(b)(2) 机场、码头、港口或大众通勤活动,或与任何此类活动相关的储存或培训活动,除非所获得的财产适用于(a)款第(4)项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3)CA 政府 Code § 91503(b)(3) 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活动或电力或燃气供应活动,除非所获得的财产适用于(a)款第(2)项或第(4)项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4)CA 政府 Code § 91503(b)(4) 供水活动,除非所获得的财产适用于(a)款第(4)项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5)CA 政府 Code § 91503(b)(5) 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501条规定符合豁免资格的人员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但构成该法第513条所述的非相关贸易或业务的活动除外。

Section § 9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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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本篇关于工业发展管理局的特定法律条文中所使用的各种术语。它阐明了“取得”、“管理费用”、“管理局”和“债券”等术语的含义。它还解释了“成本”、“设施”、“契约”、“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术语的含义。这些定义有助于理解工业发展项目中涉及的权利、责任和行动,包括债券如何发行和管理、包含的财产类型以及哪些属于项目成本。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篇的解释,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91504(a) “取得”及其变体指取得、建造、改进、提供、装备、修理、重建或修复。
(b)CA 政府 Code § 91504(b) “管理费用”指管理局在执行本篇过程中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代理人、受托人、律师、顾问及其他人员的费用和成本。
(c)CA 政府 Code § 91504(c) “管理局”指根据本篇设立的任何工业发展管理局。
(d)CA 政府 Code § 91504(d) “董事会”指管理局的董事会。
(e)CA 政府 Code § 91504(e) “债券”指任何管理局根据本篇授权发行的收益性债务,包括本金(如有溢价)和利息,包括单一债券、期票或多张期票(包括债券预期票据),或其他证明债务或义务的文书。
(f)CA 政府 Code § 91504(f) “债券收益”指管理局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债券时收到的所有款项。
(g)CA 政府 Code § 91504(g) “公司”指根据本篇为其开展或拟开展项目,或持有管理局所有财产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无论是否营利)、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或其他任何法律形式的私营企业,并可包括不止一个企业。
(h)CA 政府 Code § 91504(h) “成本”适用于任何项目时,可包括:
(1)CA 政府 Code § 91504(h)(1) 建造、改进、修理、修复和重建的成本。
(2)CA 政府 Code § 91504(h)(2) 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及其他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已开发和未开发)的权利、特许经营权和处置权。
(3)CA 政府 Code § 91504(h)(3) 拆除、移除或搬迁所取得土地上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成本,包括取得建筑物或构筑物可能搬迁或重新安置的任何土地的成本。
(4)CA 政府 Code § 91504(h)(4) 机械、设备和家具的成本,工程和建筑勘测、规划和规范的成本,以及设施投入运营前的运输和储存成本。
(5)CA 政府 Code § 91504(h)(5) 代理人或顾问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必要或附带的法律、财务、工程、会计和审计费用,以及确定项目可行性或实用性的成本。
(6)CA 政府 Code § 91504(h)(6) 任何债券的发行成本和融资成本,项目完成前、完成期间和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内的利息,以及本金和利息的储备金,以及扩建、扩大、增建、修理、更换、翻新、修复和改进的储备金。
(7)CA 政府 Code § 91504(h)(7) 取得或再融资与项目实施和执行(包括融资)相关的现有债务的成本,以及偿还任何政府实体或机构,或任何公司,代表该实体、机构或公司所作出的属于本项目成本的支出,无论该支出是在管理局就该项目通过意向决议之前或之后作出的。
(8)CA 政府 Code § 91504(h)(8) 按照篇1第7分部第16章(第7260条起)的规定支付搬迁援助款的成本。
(9)CA 政府 Code § 91504(h)(9) 仅就应税债券而言,指对任何设施的任何未偿债务或义务进行再融资或偿还的成本,或任何其他营运资金的成本。
(10)CA 政府 Code § 91504(h)(10) 除第(9)款规定外,“成本”不包括营运资金。
(i)CA 政府 Code § 91504(i) “设施”指适用于第91503条所述一项或多项活动或用途的财产,并包括附带设施。
(j)CA 政府 Code § 91504(j) “管理机构”指监事会、市议会或重建机构的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k)CA 政府 Code § 91504(k) “契约”指管理局为担保其债券并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向公司受托人(可以是州内或州外具有信托公司权限的任何信托公司或银行)或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提供的,与在财产上设立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相关的任何抵押、信托契据、信托契约、担保协议或其他文书,与财产占有相关的任何质押或其他文书,以及与在财产(包括其收益)中设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相关的任何转让或其他文书。
(l)CA 政府 Code § 91504(l) “程序”指主管机关在实施、执行和完成项目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协议、信托契约、债券和决议。
(m)CA 政府 Code § 91504(m) “项目”指为本篇目的,根据公司申请并由公司付款偿还,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的设施购置、建设、改进、维修、修复和重建,以及机械、设备和陈设的购置和修复,以及工程和建筑勘测、规划和规范的购置,以及所有其他必要和相关的资本支出。
(n)CA 政府 Code § 91504(n) “项目协议”指主管机关与公司之间就项目达成的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转租、期权、分期付款或其他买卖合同、贷款或担保协议、票据、抵押、信托契据和担保协议。
(o)CA 政府 Code § 91504(o) “财产”指任何土地、空中权、水权、处置权、改良物、建筑物或其他结构,以及任何有形或无形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和设备(无论是否已存在或正在建设中),以及上述任何一项的权益,或关于此类权益的本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务。
(p)CA 政府 Code § 91504(p) “公共机构”指任何县、市县、市或重建机构。
(q)CA 政府 Code § 91504(q) “收入”指主管机关通过出售、租赁或以其他自愿或非自愿方式处置财产,或通过偿还与财产相关的贷款,或通过债券收益所获得的所有租金、购买款和其他收入,以及将此类收入或收益存入或投资于主管机关任何基金或账户所产生的任何收款,但不包括指定用于支付行政开支的收款。
(r)CA 政府 Code § 91504(r) “免税”指就任何债券而言,其利息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不计入持有人总收入,或以其他方式享有任何联邦税收优惠。
(s)CA 政府 Code § 91504(s) “应税”指就任何债券而言,该债券并非免税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