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为州选择和获取房地产,以保护自然环境,并提供公共通道或娱乐场所。这还包括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管理这些土地。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是根据特定章节负责获取这些财产的主要机构。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以州的名义并代表州选择和获取不动产或其权益,旨在保护自然环境、提供公共通道或公共娱乐设施、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提供对已获取土地的通道或管理。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特此被指定为根据第7.43章(从第66950条开始)获取不动产的主要机构。

Section § 66907.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护区通过置换、地役权和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而不仅仅是直接购买。他们还可以成立咨询机构来指导这些土地取得事宜。制定其土地取得政策的过程不必遵循某些政府程序规则。

Section § 669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保护机构接受并保留通过赠与、交换、捐赠或捐献方式获得的房地产或任何财产权利。

Section § 669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管理公共土地的保护区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处理房地产事务。保护区可以授权这些机构进行买卖房产或房产权益的交易。

Section § 6690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州政府购买的每块房地产价值超过55万美元,它必须遵守被称为“财产购置法”的严格程序。对于低于此金额的房地产购买,这些规定不适用,但保护机构可以选择请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进行额外审查。

Section § 669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机构在尝试了所有合理方式购买财产但仍未能成功的情况下,请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使用征用土地的权力来获取财产。如果存在阻碍自愿购买的情况,或者为了相关项目的需要,就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669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机构签订协议购买土地或土地的部分权益,即使有其他法律可能对此有不同规定。

Section § 669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局向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某些非营利组织和部落提供拨款,以实现与管理局使命相关的目标。当非营利组织使用这些拨款购买房产时,购买价格必须是公允市场价值,并且管理局必须批准购买以及未来将该房产用作贷款抵押品的任何用途。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用州政府帮助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将归州政府所有,除非另一个经批准的组织接管。拨款也适用于公共机构,用于支付搬迁公用设施以进行水土流失项目高达三分之二的费用,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搬迁是必要的且未由其他公共资金资助。

(a)CA 政府 Code § 66907.7(a) 管理局可向地方公共机构、州机构、联邦机构、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根据第66801条设立的太浩湖交通区以及非营利组织授予拨款,以实现本篇的目的。
(b)CA 政府 Code § 66907.7(b) 授予非营利组织用于购置不动产或其权益的拨款,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6907.7(b)(1) 非营利组织购置的土地任何权益的购买价格,不得超过经管理局批准的评估所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
(2)CA 政府 Code § 66907.7(b)(2) 管理局批准购置土地权益的条款。
(3)CA 政府 Code § 66907.7(b)(3) 根据管理局拨款购置的土地权益,不得用作非营利组织将承担的任何债务的担保,除非管理局批准该交易。
(4)CA 政府 Code § 66907.7(b)(4) 根据拨款购置的土地转让,须经管理局批准,并须在管理局与受让人之间签订一份足以保护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利益的协议。
(5)CA 政府 Code § 66907.7(b)(5) 州应拥有对用州资金购置的所有不动产权益的进入权和终止权,如果违反拨款的任何基本条款或条件,则可行使该权利。
(6)CA 政府 Code § 66907.7(b)(6) 如果非营利组织因任何原因终止存在,用州资金购置的所有不动产权益的所有权应立即归属于州,但在此终止之前,另一个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书面登记其对所有权的接受,连同管理局的批准,获得该不动产权益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c)CA 政府 Code § 66907.7(c) 非营利组织根据本条购置不动产的任何契约或其他转让文书,应予登记,并应载明州的待执行权益或进入权。
(d)CA 政府 Code § 66907.7(d) 公共机构有资格获得水土流失拨款资金,用于支付搬迁公共事业机构拥有的与水或污水相关的基础设施高达三分之二的费用,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6907.7(d)(1) 管理局认定搬迁对于完成水土流失控制项目是必要的。
(2)CA 政府 Code § 66907.7(d)(2) 该公用事业机构没有其他要求根据许可证或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自费搬迁基础设施。
(3)CA 政府 Code § 66907.7(d)(3) 搬迁费用不符合获得任何其他公共资金的条件。

Section § 669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保护区将土地或财产权益租赁、出租、出售或交换给各种实体,例如地方和州机构、联邦实体、非营利组织和私人方,以支持州的规划优先事项,除非另有规定。但是,保护区不能出售通过第 66907.5 条获得的特定财产。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保护区需要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在实现这些优先事项方面的进展,但这项要求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66907.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保护区可将根据本篇章获得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中权益,或期权,租赁、出租、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地方公共机构、州机构、联邦机构、非营利组织、个人、公司实体或合伙企业,以实现本篇章的宗旨并促进州的规划优先事项,这应符合《水法典》第 79707 条 (i) 款的规定。保护区可请求总务局局长代表其采取这些行动。
(b)CA 政府 Code § 66907.8(b) 保护区不得出售根据第 66907.5 条获得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中权益。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907.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907.8(c)(1) 保护区应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在促进 (a) 款所述的州规划优先事项方面的进展。
(2)CA 政府 Code § 66907.8(c)(2) 根据第 10231.5 条,本款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

Section § 66907.9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拥有或控制的土地和设施。为此,它可以制定这些土地和设施的使用规则,并且可以与其他团体或个人合作管理它们。保护区管理机构还被允许签订任何经州法或联邦法合法允许的协议,以协助这项管理工作。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任何合理必要且附带的行动,以管理其所有或控制的土地和设施。为实现本篇的宗旨,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政府 Code § 66907.9(a) 制定并执行管理这些土地和设施使用的规章。
(b)CA 政府 Code § 66907.9(b) 与公共机构、公司实体、个人、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发起、谈判并参与管理这些土地和设施的协议。
(c)CA 政府 Code § 66907.9(c) 签订任何其他经州法或联邦法授权的协议。

Section § 66907.10

Explanation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改善和开发土地,以保护环境或达到相关目标。但是,除非符合流域管理计划,否则它不能开发土地或签订任何开发协议。

Section § 6690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保护机构在收购或管理土地时,合并或分割土地地块、改变边界线,或采取类似行动。这种灵活性有助于高效管理土地。

Section § 66907.12

Explanation
每年或根据需要,保护机构的执行官必须向总务局局长报告保护机构区域内重要的私有财产。这些财产应具有特殊重要性,并可能与州有土地进行置换,以帮助保护太浩湖盆地的自然资源。但是,财产所有者必须同意将其纳入此类报告。 如果财产对公众通行、娱乐、湿地等自然栖息地、开放空间、水域保护或其他相关目的有价值,则被视为“特殊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