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太浩保护局保护局的职权
Section § 66907
这项法律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为州选择和获取房地产,以保护自然环境,并提供公共通道或娱乐场所。这还包括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管理这些土地。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是根据特定章节负责获取这些财产的主要机构。
Section § 66907.1
Section § 66907.4
Section § 66907.5
Section § 66907.7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局向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某些非营利组织和部落提供拨款,以实现与管理局使命相关的目标。当非营利组织使用这些拨款购买房产时,购买价格必须是公允市场价值,并且管理局必须批准购买以及未来将该房产用作贷款抵押品的任何用途。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用州政府帮助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将归州政府所有,除非另一个经批准的组织接管。拨款也适用于公共机构,用于支付搬迁公用设施以进行水土流失项目高达三分之二的费用,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搬迁是必要的且未由其他公共资金资助。
Section § 66907.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保护区将土地或财产权益租赁、出租、出售或交换给各种实体,例如地方和州机构、联邦实体、非营利组织和私人方,以支持州的规划优先事项,除非另有规定。但是,保护区不能出售通过第 66907.5 条获得的特定财产。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保护区需要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在实现这些优先事项方面的进展,但这项要求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失效。
Section § 66907.9
本法律阐明,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拥有或控制的土地和设施。为此,它可以制定这些土地和设施的使用规则,并且可以与其他团体或个人合作管理它们。保护区管理机构还被允许签订任何经州法或联邦法合法允许的协议,以协助这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