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向特定的城市、多县特别区和重建机构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这种支持是必要的,因为否则它们将因以前的个人财产税计划的终止而损失大量资金。

Section § 161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审计长如何从普通基金向城市、多县特别区和重建机构拨付资金,特别是与1983-84年终止的个人财产税补助金有关的规定。对于城市,它规定补助金从1984-85财年的50%逐步减少,到1989-90财年降至0%。对于多县特别区和重建机构,本节解释了一个程序,他们可以申请以确定因废止税收补助金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存在这些损失,只要满足某些收入条件,审计长就会予以补偿。如果收入超过了之前的补助金金额,则不进行拨付。

(a)CA 政府 Code § 16111(a) 从普通基金拨付给审计长的款项中,审计长应依照本节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每个城市、多县特别区和重建机构拨付一笔款项。
(b)CA 政府 Code § 16111(b) 对于每个城市,审计长应确定在1983–84财政年度,若非《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00.7条的实施,该城市本应收到的个人财产税补助款金额。
(1)CA 政府 Code § 16111(b)(1) 对于1984–85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向每个城市拨付一笔款项,其金额为根据本分节确定的金额的50%。
(2)CA 政府 Code § 16111(b)(2) 对于1985–86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向每个城市拨付一笔款项,其金额为根据本分节确定的金额的40%。
(3)CA 政府 Code § 16111(b)(3) 对于1986–87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向每个城市拨付一笔款项,其金额为根据本分节确定的金额的30%。
(4)CA 政府 Code § 16111(b)(4) 对于1987–88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向每个城市拨付一笔款项,其金额为根据本分节确定的金额的20%。
(5)CA 政府 Code § 16111(b)(5) 对于1988–89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向每个城市拨付一笔款项,其金额为根据本分节确定的金额的10%。
(6)CA 政府 Code § 16111(b)(6) 对于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审计长不得根据本分节向城市拨付任何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6111(c) 仅在多县特别区或重建机构提出申请后,审计长应确定因废止原个人财产税补助计划而造成的损失,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6111(c)(1) 审计长应确定在1983–84财政年度,若非《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00.7条的实施,该区或重建机构本应收到的个人财产税补助款金额。
(2)CA 政府 Code § 16111(c)(2) 审计长应确定该区或重建机构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75.70条在当前财政年度收到的收入金额。
(3)CA 政府 Code § 16111(c)(3) 如果根据第 (2) 款确定的金额少于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金额,则审计长应向该区或重建机构拨付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确定的金额之差。
(4)CA 政府 Code § 16111(c)(4) 在根据第 (2) 款确定的金额大于或等于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金额的财政年度,审计长不得向该区拨付任何款项。
(5)CA 政府 Code § 16111(c)(5) 在根据第 (2) 款确定的金额大于或等于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金额的财政年度,或此后的任何财政年度,审计长不得向重建机构拨付任何款项,除非本款另有规定。在根据第 (2) 款确定的金额大于或等于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金额的财政年度之后的任何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向重建机构拨付根据第 (3) 款确定的金额,减去在任何先前财政年度中,根据第 (2) 款确定的金额超出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金额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16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非企业型特别区如何在1984-85财政年度获得资金,以弥补因废止一项旧税收计划而造成的损失。这些区可以向审计长申请计算其损失,方法是比较他们在1983-84年根据旧的个人财产税计划本应收到的金额,与他们在1984-85年通过《税收和赋税法典》相关条款实际收到的金额。如果他们1984-85年的实际收入少于本应收到的金额,他们将获得差额。如果新金额等于或超过旧计划的金额,则不提供额外资金。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所有索赔,可用资金将按比例分配给各区。非企业型特别区被定义为不从事企业活动的特别区,且不包括跨县特别区。

(a)CA 政府 Code § 16111.5(a) 仅限1984-85财政年度,审计长应从专门为本条目的拨款中,按照本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每个非企业型特别区拨付一笔款项。
(b)CA 政府 Code § 16111.5(b) 经由且仅经由非企业型特别区申请,审计长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因废止原个人财产税补助计划而造成的损失:
(1)CA 政府 Code § 16111.5(b)(1) 审计长应确定若非《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00.7条的实施,该非企业型特别区在1983-84财政年度本应收到的个人财产税补助金数额。
(2)CA 政府 Code § 16111.5(b)(2) 审计长应确定该非企业型特别区在1984-85财政年度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75.70条收到的收入数额。
(3)CA 政府 Code § 16111.5(b)(3) 如果根据第(2)款确定的数额小于根据第(1)款确定的数额,则审计长应向该非企业型特别区拨付一个等于根据第(1)款和第(2)款确定的数额之差的款项。
(4)CA 政府 Code § 16111.5(b)(4) 如果根据第(2)款确定的数额大于或等于根据第(1)款确定的数额,则审计长不向非企业型特别区拨付款项。
(c)CA 政府 Code § 16111.5(c) 如果专门为本条目的拨款不足以支付所有根据本条提出的索赔,审计长应按比例削减拨付款项。
(d)CA 政府 Code § 16111.5(d) 在本条中,“非企业型特别区”指未从事企业活动的特别区,如审计长最新《特别区财务交易年度报告》所载。“非企业型特别区”可包括同时从事企业活动的特别区的非企业活动。“非企业型特别区”不包括根据第16113条定义的跨县特别区。

Section § 16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向主计长提交申请的方式,说明申请应遵循主计长设定的具体时间和格式,且无需经过其他政府部门的审查。

它还规定,主计长将根据实际收到的收入,在规定日期前分三期向某些区和机构支付款项。此外,各城市将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收到款项。

此外,所有相关的地方和州官员必须向主计长提供履行这些职责所需的任何信息或记录。

(a)CA 政府 Code § 16112(a) 根据本章向主计长提出的申请,应按照主计长规定的时间、格式和方式提出。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无需根据第3部分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条款,经行政法办公室审查和批准。
(b)CA 政府 Code § 16112(b) 主计长应每年分三期向每个非企业性质的特别区、多县特别区或重建机构支付款项。主计长应在10月31日或之前支付第一期款项,在2月28日或之前支付第二期款项,在6月30日或之前支付第三期款项。主计长应根据基于实际收到收入的申报进行这些支付。主计长应在每年11月15日或之前向每个城市支付根据第16111条 (b) 款确定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6112(c) 任何县、市、特别区或重建机构以及任何州机构、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所有官员和雇员,应向主计长提供其掌握的任何记录或信息,这些记录或信息可能对协助主计长执行本章的宗旨和要求是必要的。

Section § 161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一年,审计长必须分两期向重建机构付款。第一笔款项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支付,第二笔款项必须在7月1日之前支付,具体程序按照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尽管有第16112条规定,审计长仍应根据第16111条和第16112.7条,分两期向每个重建机构支付1990-91财政年度及此后所有后续财政年度的款项。审计长应在12月31日或之前支付第一笔款项,并在7月1日支付第二笔款项。

Section § 161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城市重建机构在1990-91财政年度应如何获得州政府资金。它明确指出,财政部将根据这些机构通常收到的款项的百分比计算具体金额,审计长将按照既定日期拨付这些资金。

对于大多数机构,25%的应享款项在199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在1991年7月1日前支付。然而,那些已在债券文件中明确声明将其应享款项作为债券支付担保的机构,将以不同的方式获得资金——分两笔支付,每笔50%。本法生效后,机构不得将未来的应享款项作为债券担保,除非在特定的再融资条件下。对于较小的城市,存在一项例外,允许它们在特定条件下质押应享款项。

尽管有第16111条和第16112条的规定,城市重建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获得1990-91财政年度的州政府补助金:
(a)CA 政府 Code § 16112.7(a) 财政部应计算出相当于所有城市重建机构在1990-91财政年度根据第16111条(c)款第(3)项原本有权获得的总金额25%的款项。
(b)CA 政府 Code § 16112.7(b) 在1990年12月31日或之前,针对1990-91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将根据(a)款计算出的款项,按照该机构根据第16111条(c)款第(3)项原本应获得的款项总额的百分比,拨付给每个城市重建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6112.7(c) 财政部应计算出相当于所有城市重建机构在1990-91财政年度根据第16111条(c)款第(3)项原本有权获得的总金额50%的款项。
(d)CA 政府 Code § 16112.7(d) 在1991年7月1日,审计长应将根据(c)款计算出的款项,按照该机构根据第16111条(c)款第(3)项原本应获得的款项总额的百分比,拨付给每个城市重建机构。
(e)Copy CA 政府 Code § 16112.7(e)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112.7(e)(a)款至(d)款(含)不适用于任何城市重建机构,如果该机构已在债券文书和支持文件中声明,根据第16111条收到的款项已作为支付该等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担保,且债券准备金账户不足以支付债券款项。属于本款范围内的任何城市重建机构,针对1990-91财政年度,应改为获得由审计长拨付的两笔款项,每笔款项相当于根据第16111条(c)款第(3)项原本应拨付给该机构的款项的50%。根据本款规定,第一笔款项应在1990年12月31日或之前支付,第二笔款项应在1991年7月1日支付。任何城市重建机构均不得在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将根据第16111条收到的款项作为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担保,但,根据第16111条收到的款项可作为支付为再融资本款第一句所述全部或部分债券而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担保,条件是 (1) 再融资债券的总偿债额(由城市重建机构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核查代理人计算)不大于被再融资债券的总偿债额,(2) 再融资债券的期限不长于被再融资债券的期限,以及 (3) 任何一年的最大偿债额不大于被再融资债券的最大年度偿债额。
(f)CA 政府 Code § 16112.7(f) 尽管有(e)款中关于将根据第16111条收到的款项作为债券支付担保的禁令,位于人口少于20,000的城市内的城市重建机构,如果在1989-90财政年度根据第16111条收到的款项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1,500,000)但少于二百五十万美元($2,500,000),则可以将其根据第16111条收到的款项(该等款项不得少于1984-85财政年度拨付给该机构的款项)作为支付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担保。

Section § 161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提到的“多县特别区”这个词,指的是法律中另一部分,即第16271条 (c) 款和 (d) 款里给出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