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金特别补充补助金
Section § 16110
Section § 16111
本节概述了加州审计长如何从普通基金向城市、多县特别区和重建机构拨付资金,特别是与1983-84年终止的个人财产税补助金有关的规定。对于城市,它规定补助金从1984-85财年的50%逐步减少,到1989-90财年降至0%。对于多县特别区和重建机构,本节解释了一个程序,他们可以申请以确定因废止税收补助金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存在这些损失,只要满足某些收入条件,审计长就会予以补偿。如果收入超过了之前的补助金金额,则不进行拨付。
Section § 1611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非企业型特别区如何在1984-85财政年度获得资金,以弥补因废止一项旧税收计划而造成的损失。这些区可以向审计长申请计算其损失,方法是比较他们在1983-84年根据旧的个人财产税计划本应收到的金额,与他们在1984-85年通过《税收和赋税法典》相关条款实际收到的金额。如果他们1984-85年的实际收入少于本应收到的金额,他们将获得差额。如果新金额等于或超过旧计划的金额,则不提供额外资金。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所有索赔,可用资金将按比例分配给各区。非企业型特别区被定义为不从事企业活动的特别区,且不包括跨县特别区。
Section § 16112
本法律规定了向主计长提交申请的方式,说明申请应遵循主计长设定的具体时间和格式,且无需经过其他政府部门的审查。
它还规定,主计长将根据实际收到的收入,在规定日期前分三期向某些区和机构支付款项。此外,各城市将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收到款项。
此外,所有相关的地方和州官员必须向主计长提供履行这些职责所需的任何信息或记录。
Section § 16112.5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一年,审计长必须分两期向重建机构付款。第一笔款项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支付,第二笔款项必须在7月1日之前支付,具体程序按照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16112.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城市重建机构在1990-91财政年度应如何获得州政府资金。它明确指出,财政部将根据这些机构通常收到的款项的百分比计算具体金额,审计长将按照既定日期拨付这些资金。
对于大多数机构,25%的应享款项在199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在1991年7月1日前支付。然而,那些已在债券文件中明确声明将其应享款项作为债券支付担保的机构,将以不同的方式获得资金——分两笔支付,每笔50%。本法生效后,机构不得将未来的应享款项作为债券担保,除非在特定的再融资条件下。对于较小的城市,存在一项例外,允许它们在特定条件下质押应享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