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普通基金的资金将自动拨出,用于支付某些被称为补助金的财政义务,无需每次额外批准。

Section § 16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每年向地方政府支付因《选举法》某特定条款而增加的成本。这些支付款项在本法加入后45天开始,此后每年9月1日继续支付。审计长可以调整或审计看起来过高或不正确的索赔,并纠正过去的任何支付错误。

Section § 16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提供财产税减免,因为过度依赖财产税已对一些纳税人造成负面影响。通过使用州普通基金的资金,目标是使全州所有人的税负趋于均衡,从而使所有人整体受益。

本部分的宗旨是为本州公民提供财产税减免,因为过度依赖财产税为政府各项职能提供资金,已对纳税公众中的一部分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本部分要求,来自州普通基金的补助金将有助于部分均衡所有公民之间的税负,并且整个州将从中受益。

Section § 16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计算和比较房产的评估价值和税率。在1981-82财政年度之前,房产税是根据房产全部价值的25%计算的。从1981-82财政年度开始,税收是根据房产全部价值的100%计算的。

它还说明了房产税率的表达方式:在1981-82年之前,以每100美元评估价值的美元表示;之后,则以全部价值的百分比表示。为了比较不同年份的税率,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无论表达方式如何,税收保持一致。

如果需要,法律提供了在两种方法之间转换税率的公式,以确保准确比较。以每100美元的美元表示的25%评估税率可以通过乘以0.25%转换为百分比,反之,通过乘以400进行转换。

(a)CA 政府 Code § 16101.5(a) 就本部分而言,“评估价值”指截至1980-81财政年度(含该年度)的全部价值的25%,以及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的全部价值的100%;并且,税率应以美元或其分数表示,按截至1980-81财政年度(含该年度)每一百美元($100)评估价值计算,并以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的全部价值的百分比表示;
(b)CA 政府 Code § 16101.5(b) 凡本法典要求比较不同年份的评估价值、税率或财产税收入时,应根据需要调整评估比率和税率,以确保比较在相同基础上进行,并产生相同数额的税收,或实现相同相对价值的豁免或补助,无论采用何种税率表达方式或评估比率。
(c)CA 政府 Code § 16101.5(c) 为在相同基础上表达税率,基于25%评估比率并以每一百美元($100)评估价值的美元或其分数表示的税率,可乘以千分之二点五(即0.25%)的换算系数,以确定与以全部价值百分比表示的税率相当的税率;并且,以全部价值百分比表示的税率,可乘以400的系数,以确定与基于25%评估比率并以每一百美元($100)评估价值的美元或其分数表示的税率相当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