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一个名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房产税延期基金”的专项基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该基金由主计长用于管理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延迟缴纳房产税的项目。

如果截至2017年6月30日基金中资金超过2000万美元,超出部分将转入州普通基金;从2018年6月30日起,该门槛调整为1500万美元。此外,从2019年7月起,基金中最多1%的资金可专门用于预制房屋居民的税款延期。

与税款延期项目相关的贷款偿还款项将存回该基金,以帮助维持其运作。

(a)CA 政府 Code § 16180(a)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老年人和残疾人房产税延期基金。该基金应为计息基金。在符合 (b) 款规定且不顾第 13340 条规定的情况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该基金持续拨付给主计长,用于管理本章,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行政费用以及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2 编第 10.5 部分的第 2 章(自第 20581 条起)、第 3 章(自第 20625 条起)、第 3.3 章(自第 20639 条起)和第 3.5 章(自第 20640 条起)的规定与房产税延期相关的支出。
(b)CA 政府 Code § 16180(b) 主计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6180(b)(1) 2017 年 6 月 30 日,将基金中超过两千万美元($20,000,000)的任何款项转入普通基金。
(2)CA 政府 Code § 16180(b)(2) 2018 年 6 月 30 日,以及此后每年的 6 月 30 日,将基金中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的任何款项转入普通基金。
(3)CA 政府 Code § 16180(b)(3) 2019 年 7 月 1 日,以及此后每年的 7 月 1 日,基金中可用于与房产税延期相关的支出的金额,最多 1%,应可用于根据第 3.3 章(自第 20639 条起)规定属于预制房屋的住宅。
(c)CA 政府 Code § 16180(c)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任何与《老年人和残疾人房产税延期法》相关的贷款偿还款项应存入老年人和残疾人房产税延期基金。

Section § 161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审计长在财产税留置权方面的职责。审计长必须详细记录所有因延期缴纳财产税而附有留置权的财产,包括债权人姓名、财产描述、留置权编号和留置权金额。同样,对于附有延期缴纳税款担保协议的预制房屋,也必须保留记录。如果对这些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提出书面请求,审计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一份显示所欠金额的声明。将为此程序制定相关法规,并且该声明可能会收取最高30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161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本章所指的“不动产”,也包括根据州税法典其他部分规定,其财产税已获延期缴纳的某些不动产使用权。

为本章之目的,“不动产”应包括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2编第10.5部第3.5章(自第20640条起)的规定已延期缴纳财产税的不动产占有权益。

Section § 161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确保收回其代表业主延期支付的财产税款。当审计长延期支付并代缴财产税时,会在该不动产或活动房屋上设定留置权。对于多单元房产,留置权适用于整个房产。留置权由县记录并备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和优先权,除非有更高优先级的留置权被止赎或出售。

对于不在业主土地上的活动房屋,则使用担保协议而非留置权。该协议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该部门会更新产权记录并限制变更,直到州解除其权益。这一程序确保,如果房产在未偿清这些延期税款的情况下被出售或所有权发生变更,州可以收回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6182(a) 审计长根据本章规定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其利息,当审计长将资金拨付给县,用于索赔人拥有的、且其财产税已延期的不动产或位于不动产上的活动房屋时,应由加利福尼亚州享有的留置权担保。对于作为整体征税的较大地块(例如双拼屋、农场或多功能或多住户建筑)的一部分的住宅,留置权应针对整个征税地块。对于位于非索赔人拥有的不动产上的活动房屋,州的权益应由加利福尼亚州享有的担保协议担保。
(b)CA 政府 Code § 16182(b) 对于索赔人拥有的不动产和位于不动产上的活动房屋:
(1)CA 政府 Code § 16182(b)(1) 留置权应以审计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延期财产税留置权通知书为凭证,并应担保根据本章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在首次支付留置权通知书中所述不动产的延期税款之后支付的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6182(b)(2) 留置权通知书可带有审计长的传真签名。每个签名应为在签署留置权通知书时任职的人员;但,即使该人员在记录日期之前已不再担任审计长职务,该留置权通知书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3)CA 政府 Code § 16182(b)(3) 延期财产税留置权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应由审计长规定,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6182(b)(3)(A) 审计长已为其垫付不动产税款的所有不动产登记所有人的姓名。
(B)CA 政府 Code § 16182(b)(3)(B) 已支付不动产税款的不动产描述。
(C)CA 政府 Code § 16182(b)(3)(C) 审计长为该留置权分配的留置权通知书识别号。
(4)CA 政府 Code § 16182(b)(4) 审计长将资金和留置权通知书转交至县后14个工作日内,留置权通知书应在留置权所涉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进行记录。
(5)CA 政府 Code § 16182(b)(5) 已记录的留置权通知书应在出让人索引中按不动产所有登记所有人的姓名进行索引,并在受让人索引中按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进行索引。
(6)CA 政府 Code § 16182(b)(6) 留置权通知书经正式记录和索引后,应由县记录员返还给审计长办公室。审计长应向县税务征收员和县估价员提供一份已签署的留置权通知书副本。
(7)CA 政府 Code § 16182(b)(7) 自延期财产税留置权通知书记录之时起,留置权应附着于其中所述的不动产,并对所有担保金额具有判决留置权的优先权,但该留置权应保持有效,直至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6182(b)(7)(A) 审计长按照第16186条规定的方式解除该留置权。
(B)CA 政府 Code § 16182(b)(7)(B) 优先于加利福尼亚州留置权记录优先级的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被止赎或出售。
(c)CA 政府 Code § 16182(c) 对于位于非索赔人拥有的不动产上的活动房屋,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16182(c)(1) 州的权益应以审计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延期财产税担保协议为凭证,并应担保根据本章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所有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6182(c)(2) 担保协议可带有审计长的传真签名。签名应为在签署担保协议时任职的人员。但,即使该人员在备案日期之前已不再担任审计长职务,该担保协议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3)CA 政府 Code § 16182(c)(3) 延期财产税担保协议的格式和内容应由审计长规定,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6182(c)(3)(A) 审计长已为其垫付不动产税款的所有活动房屋登记所有人的姓名。
(B)CA 政府 Code § 16182(c)(3)(B) 已支付不动产税款的活动房屋描述。
(C)CA 政府 Code § 16182(c)(3)(C) 审计长分配的担保协议识别号。

Section § 1618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根据第16180条支付的款项如何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年利率为5%。从2016年7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年利率为7%。如果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收益率与当前利率相比变化至少1%,主计长必须调整利率。此调整后的利率适用于198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新延期。2016年6月30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在偿还之前将保持第一年的利率。

利息按月累计,从支付款项的次月开始。如果支付款项减少了金额,利息将从次月起对新余额计算。计算利息时,不足一分的零头不计。款项被视为支付的时间是主计长向税务征收员支付款项的时间,或税款分期付款的逾期日期,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主计长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告知申请人延期金额适用的利率。

(a)CA 政府 Code § 16183(a) 自根据第16180条支付款项之时起,该款项应按以下确定的利率(不复利)计息:
(1)CA 政府 Code § 16183(a)(1) 自2020年7月1日起,利率应为每年5%。
(2)CA 政府 Code § 16183(a)(2) 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利率应为每年7%。
(3)CA 政府 Code § 16183(a)(3) 如果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在前一财政年度的有效年收益率比当时生效的利率至少高出或低出整整一个百分点,主计长应不迟于任何一年的7月15日,为本款目的设定一个调整后的利率。调整后的利率应等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在前一财政年度赚取的有效年收益率(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百分点),并应自1984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7月1日起(直至2016年6月30日)对新的延期生效。
(4)CA 政府 Code § 16183(a)(4) 对于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发放的贷款,根据本款规定,在根据第16180条支付款项后开始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利率,应适用于该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直至这些延期缴纳的财产税被偿还。
(b)Copy CA 政府 Code § 16183(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183(b)(a)款规定的利息应自支付款项月份的次月第一天起计算,并在此后每个月的第一天持续计算,直至该款项付清。如果任何月份有任何款项用于减少根据第16180条支付的金额,则此处规定的利息应自次月第一天起对该金额的余额计算。
(c)CA 政府 Code § 16183(c) 在根据本条计算利息时,不足一分的零头应不予计算。
(d)CA 政府 Code § 16183(d) 为本条目的,支付款项的时间应视为由主计长向税务征收员支付款项的时间,或相应税款分期付款的逾期日期,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e)CA 政府 Code § 16183(e) 主计长应在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0621、20630.5、20639.9、20640.9和20641条提供给申请人的表格中,列明适用于该表格所涉财政年度延期金额的利率。

Section § 161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审计长如何处理针对房产或预制房屋的留置权或担保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付款。款项首先用于支付任何到期利息,然后是主要税款金额,最后是任何行政费用。此外,如果进行了新的付款或产生了利息,债务金额会相应调整并记录。

(a)CA 政府 Code § 16184(a) 审计长应将留置权或担保协议所担保的、针对不动产或预制房屋的债务金额,通过为此目的收到的任何款项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0564条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通知,或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0621条(f)款授权的任何款项,予以减少。为此目的收到的任何款项应按以下顺序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6184(a)(1) 支付贷款的任何到期利息。
(2)CA 政府 Code § 16184(a)(2) 支付主要财产税金额。
(3)CA 政府 Code § 16184(a)(3) 剩余余额(如有)用于支付行政费用。
(b)CA 政府 Code § 16184(b) 审计长还应增加留置权或担保协议所担保的债务金额,增加额为根据第16180条就该不动产或预制房屋所作的任何后续付款金额,并反映利息的累积。所有此类增减均应记录在第16181条所述的记录中。

Section § 16186

Explanation

当留置权担保的延期缴纳财产税全额付清后,主计长或其代表必须采取措施解除留置权。对于不动产,这包括在县记录中登记留置权解除书,并更新税务和评估记录以反映留置权已清除。

如果财产是位于非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上的预制房屋,则该过程包括指示税务征收员更新记录,并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发送一份留置权解除书以及6美元的费用。该部门随后将相应更新永久产权记录。

(a)CA 政府 Code § 16186(a) 如果任何时候,延期缴纳的财产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已全额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则主计长或主计长授权的代表,在索赔人拥有的不动产以及位于该不动产上的预制房屋的情况下,应:
(1)CA 政府 Code § 16186(a)(1) 签署并促使在留置权所述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一份留置权解除书,明确证明留置权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已清偿。记录留置权解除书的费用应计入并成为被解除留置权所担保债务的一部分。
(2)CA 政府 Code § 16186(a)(2) 指示税务征收员从担保税册中删除《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514条(a)款(1)项要求就留置权所述财产登记的信息。
(3)CA 政府 Code § 16186(a)(3) 指示估价员从适用于留置权所述财产的评估记录中删除《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515条要求登记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6186(b) 如果任何时候,延期缴纳的财产税担保协议所担保的债务已全额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则主计长或主计长授权的代表,在预制房屋位于非索赔人拥有的不动产上的情况下,应:
(1)CA 政府 Code § 16186(b)(1) 指示税务征收员从担保税册中删除《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514条(a)款(1)项要求登记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6186(b)(2) 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一份留置权解除书和六美元 ($6) 的费用。记录留置权解除书的费用应计入并成为被解除留置权所担保债务的一部分。收到留置权解除书和费用后,该部门应按照第16182条的规定,终止永久产权记录上的限制。

Section § 1618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延期缴纳的财产税上多付了钱,州政府可以退还多余的金额。州政府将使用为此目的专门拨出的资金来办理退款。

Section § 16187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对优先于第16182条规定的财产税留置权的留置权进行止赎,那么必须在出售前至少60天通知主计长,除非主计长本人就是该诉讼的被告。如果是非法院止赎(即非司法止赎),则应根据《民法典》的特定规定通知主计长。但如果延期缴纳的财产税留置权通知是在违约通知之后才记录的,那么只要该税收留置权在出售前30天以上被记录,主计长仍需在出售前至少25天收到出售通知。如果这些通知没有按要求发出,那么第16182条规定的财产税留置权将不受止赎的影响。

(a)CA 政府 Code § 16187(a) 如果发生任何优先于第16182条规定的留置权的留置权的司法止赎,应在司法止赎出售前不少于60天,以主计长可能规定的方式通知主计长,除非主计长在司法止赎程序中被列为被告并送达。
(b)CA 政府 Code § 16187(b) 如果发生任何优先于第16182条规定的留置权的留置权的非司法止赎,应根据《民法典》第2924b条通知主计长。但是,当延期缴纳的财产税留置权通知在违约通知记录之后被记录时,主计长应在出售前不少于25天收到出售通知,前提是延期缴纳的财产税留置权在该出售前30天以上被记录。
如果未能发出本条要求的通知,则第16182条设立的留置权不受任何此类优先留置权的止赎或出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