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州主计长如何以及何时必须补偿地方政府因房主财产税豁免而造成的税收损失。每年,该流程包括四笔主要付款:11月底前支付15%,12月底前支付35%,4月底前再支付35%,以及5月底前支付最后的15%。地方审计员随后根据之前的申报将这些资金分配给地方实体。

Section § 16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本章获得的收入用于任何地方政府目的,无论是县、市还是区的需求。这些收入可以用于州的普遍利益,但并非强制要求。实质上,这确保了这些资金可以按照州宪法的指导,以与财产税收入相同的方式使用。

根据本章支付的收入可用于县、市、区或其他市政目的,并且可以(但并非必须)用于对州具有普遍利益和惠益的目的。本节的目的是执行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 (k) 款和第25节的授权,并允许根据本章获得的收入接收方将此类收入用于其可使用其财产税收入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16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基于财产价值的财产税税率。在确定这些税率时,必须将免税财产(因房主税收豁免而免税)的价值和应税财产的价值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