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般责任债券概述
Section § 16720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将其称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实际上,它是在告诉我们,在谈论或撰写这份特定立法时应如何称呼它。
Section § 16721
Section § 16722
Section § 16723
Section § 1672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债券法案的必要规定。它要求明确债券总额及其收益的具体用途。
必须设立一个委员会和基金来管理债券,并且债券被视为州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偿付由州资金担保。
法律要求每年征收州收入以支付债券还款。如果筹集到额外资金,债券法案必须详细说明其处置方式。它包括债券再融资、维持免税地位以及负责任地管理资金以遵守联邦法律的规定。此外,州董事会可以申请贷款以支持债券法案的执行。
Section § 16724.4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任何经加州选民批准的州政府债券措施都必须提交年度报告。负责管理债券资金的州机构负责人必须在2005年1月1日或债券措施颁布两年后的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之前,向立法机关和财政部报告所有已资助或计划中的项目、它们的地点、分配的资金金额以及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此后,每年都必须提交这些报告。
除非债券措施明确禁止,否则机构可以将这些报告的费用计入债券的管理预算中。如果机构有数字方式在其网站或开放数据门户上分享这些信息,他们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代替,但必须通知立法机关和财政部如何访问这些信息。
Section § 16724.5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设在州金库中,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用于支付与债券准备和销售相关的费用、某些委员会费用以及法律服务费用。当债券出售时,从该基金中支出的款项将从销售收益中得到补充,以确保其可以重复用于相同目的。
Section § 16724.6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州普通义务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费用。这些任务包括管理贷款、确保符合联邦税收规定、计算并支付必要费用以保持债券免税,以及维护财务记录。
Section § 16724.7
Section § 16725
Section § 16726
Section § 16727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特定政府债券销售所得资金的使用方式。这些资金可用于建设或购置耐用的实物资产,即所谓的“资本资产”。这包括预期使用寿命超过十年的建筑物或设备。债券资金还可以支付规划和工程等必要的相关费用,甚至用于此类项目的赠款或贷款。此外,它还允许使用资金来管理债券计划,或支付与债券销售和利息相关的费用。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对收益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