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般责任债券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1678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发行和出售新债券,以便在现有州政府债券到期前偿还它们。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重组州政府的债务,或者节省利息支出。为了计算这些节约,委员会会将相关金融合约(即对冲合约)产生的利息也考虑在内。这些合约会影响新债券的实际利率。
Section § 16781
本节解释了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销售规则。通常,与发行其他债券的规则相同,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第 16730 条和第 16757 条不适用于再融资债券,这意味着它们有不同的规定。此外,尽管第 16754.3 条有规定,如果财政部长认为对州更有利,他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方式出售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16781.5
这项法律规定,当商业票据在到期后被续期或重新发行时,只要在委员会批准的某个计划的限额和时间范围内,这种操作就被视为对即将到期票据的再融资,并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Section § 16782
加州政府法典第16782条规定了州政府如何发行再融资债券来管理现有债券。再融资债券就像是替代债券,用于通过直接支付或投资其他证券的方式来偿还现有债券。
这些债券的资金涵盖多项费用,包括旧债券的本金、相关费用、新再融资债券在旧债券偿清前的利息、旧债券提前赎回选择权的溢价,以及旧债券仍应支付的任何利息。
新的再融资债券的本金金额不得高于被替换的原始债券,除非原始债券计划中仍有已授权但未使用的债券发行额度。
Section § 16783
Section § 16784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一个名为“偿债托管基金”的专项基金。它规定,出售再融资债券所得的资金和其他资金将存入该基金的独立账户中。这些资金以信托形式持有,用于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偿还或回购被替换的旧债券或新的再融资债券。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利息和任何赎回溢价。法律还要求州司库根据委员会的决议投资这些资金,并且任何投资收益都将返还到原始账户。
Section § 16785
这项法律规定,再融资债券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郑重承诺。州政府承诺全力担保这些债券,确保借款本金和利息都将按时支付。
Section § 16786
本节阐述了本法生效后,经全州选举中选民批准的州债券的再融资规则。重点是,适用于原始债券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新的再融资债券。但这仅限于债券法案明确允许州对这些债券进行再融资的情况。
Section § 16787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关于加州未偿付普通义务债券的报告,必须同时列出正在生效的再融资债券,以及那些已经再融资但尚未还清的债券。然而,从这个总额中,报告必须扣除那些已有足够资金或证券专门用于偿还的已再融资债券,或者扣除那些利息由资金或证券支付的再融资债券,以便准确反映州政府实际仍需偿还的净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