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财政代理人”定义为由州政府选定负责处理财务职责的个人或实体,具体规定见第2章第16670条及后续条款。

就本部分而言,“财政代理人”指根据第2章(自第16670条开始)选定并履职的任何州财政代理人。

Section § 16651

Explanation
当国家发行的债券或息票的收款截止日期已过时,财政部长可以收回为支付该债券或息票而预留的任何款项。这笔钱随后被存入州财政部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6652

Explanation
如果司库发现任何州政府债券、息票或类似的金融文件(认股权证除外)丢失或被毁,他们必须设法阻止对其支付,并通知州的金融代理人也这样做。

Section § 16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州司库在债券或债券息票到期或被提前赎回时进行支付,相关费用被视为赎回费用的一部分。这些费用将计入负责管理债券收益的特定基金,除非这些费用与普通基金相关。

州司库及其代理人在支付到期或被要求提前赎回的债券和债券息票时所产生的费用,是这些债券和债券息票赎回成本的一部分,并应计入负责管理这些债券收益成本的基金,如果该基金不是普通基金。

Section § 16654

Explanation
主计长必须记账并进行会计工作,以确保州债券的利息根据联邦法律保持免税。管理这些债券计划的州机构必须向财政部长提供所有必要的计划和财务信息,以确保遵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