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司库制定兑现州政府支付令和机构支票的规则。这些基本上是政府用来向人们支付款项的方式。

Section § 17401

Explanation

州司库有权在支付支票和支付令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如果需要,他们可以拒绝支付,并被允许有合理的时间进行这项审查。

州司库可以审查提交兑付的支付令和支票,并可以拒绝支付任何项目,且应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此类审查。

Section § 17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银行向财政部提交州政府支票或凭证进行兑现时,该银行以及任何之前的背书人都要保证支票上的所有签名都是真实的。他们还保证,如果第一份背书不是由收款人本人签署的,那么签署人有充分的权力代表收款人背书该支票。

Section § 1740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司库长发现其已兑付的支付令或支票存在伪造、错误、未经授权的签名(背书)或任何重大错误,他们可以撤回支付或贷记的款项。他们通过将该票据退还给提交它的银行来完成此操作。司库长随后可以从其应付给该银行的款项中扣除该笔支付,或要求退款,前提是他们必须在票据最初提交给银行之日起三年内将有问题的支票或支付令退还给银行。

Section § 17404

Explanation
如果州司库发现一笔州政府付款因伪造或错误的背书而被错误处理,州审计长可以安排向原始收款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