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目前向地方机构和学校偿付州强制成本的制度,未能有效确定州的责任。这导致这些地方实体更多地依赖法院,从而使司法系统拥堵。

该法律的目的是创建一个更好的方法来解决关于州强制地方项目的争议。本质上,它希望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即州强制令委员会,做出审慎的准司法裁决,以解决这些争议,而无需诉诸法院。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现有向地方机构和学区偿付州强制地方项目成本的制度,未能有效确定《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B 条第 6 款规定的州责任。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现有程序未能充分且持续地解决在确定州强制成本方面所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导致地方机构和学区日益依赖司法机构;因此,为了缓解司法系统不必要的拥堵,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该机制能够做出合理的准司法裁决,并提供有效手段来解决关于州强制地方项目存在与否的争议。
立法机关颁布本部分的意图是旨在落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B 条第 6 款。此外,立法机关意图州强制令委员会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将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B 条第 6 款的要求,以审慎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