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现有向地方机构和学区偿付州强制地方项目成本的制度,未能有效确定《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B 条第 6 款规定的州责任。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现有程序未能充分且持续地解决在确定州强制成本方面所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导致地方机构和学区日益依赖司法机构;因此,为了缓解司法系统不必要的拥堵,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该机制能够做出合理的准司法裁决,并提供有效手段来解决关于州强制地方项目存在与否的争议。
立法机关颁布本部分的意图是旨在落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B 条第 6 款。此外,立法机关意图州强制令委员会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将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B 条第 6 款的要求,以审慎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