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7574(a) 地方机构或学区在根据第17573条接受立法确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报销时,即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7574(a)(1) 如果地方机构或学区之前根据第17561条向审计长提交的、源自参数和指南或合理报销方法的任何未支付报销索赔,涉及与立法确定的强制性要求相同的法规或行政命令,且涉及同一报销期,则应被视为撤回。
(2)CA 政府 Code § 17574(a)(2) 根据第17573条商定的金额的支付,构成该强制性要求在适用报销期内的成本的全额报销。
(3)CA 政府 Code § 17574(a)(3) 计算付款所依据的方法是第17573条(e)款规定的期限内适当的报销方法。
(4)CA 政府 Code § 17574(a)(4) 地方机构或学区就与立法确定的强制性要求相同的法规或行政命令向委员会提交的试验性索赔应予撤回。
(5)CA 政府 Code § 17574(a)(5) 除非(c)款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就与立法确定的强制性要求相同的法规或行政命令向委员会提交试验性索赔。
(b)CA 政府 Code § 17574(b) 如果地方机构或学区根据第17573条拒绝立法确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报销,地方机构或学区可以在试验性索赔撤回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当事人替换并遵守第17553条(b)款的提交要求(如委员会撤回通知中规定),接管已撤回的试验性索赔。
(c)Copy CA 政府 Code § 1757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7574(c)(1) 尽管有第17551条和第17573条(b)款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地方机构或学区可以就与立法确定的强制性要求相同的法规或行政命令提交试验性索赔:
(A)CA 政府 Code § 17574(c)(1)(A) 立法机关修改了报销方法,且地方机构或学区拒绝报销。
(B)CA 政府 Code § 17574(c)(1)(B) 如第17573条(e)款所定义的立法确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期限已到期。
(C)CA 政府 Code § 17574(c)(1)(C) 如第17573条(e)款所定义的立法确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期限被修改,且地方机构或学区拒绝在新期限下获得报销。
(D)CA 政府 Code § 17574(c)(1)(D) 该强制性要求受《宪法》第XIII B条第6节(b)款的约束,且立法机关同时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i)CA 政府 Code § 17574(c)(1)(D)(i) 未能在《预算案》中拨款,以报销地方机构根据立法机关颁布的报销方法尚未支付的全部应付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17574(c)(1)(D)(ii) 未根据第17581条废除或暂停该强制性要求。
(2)CA 政府 Code § 17574(c)(2) 根据本款授予的权限提交的试验性索赔,应在第(1)款(A)、(B)、(C)或(D)项所述行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
(d)CA 政府 Code § 17574(d)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第17551条(c)款规定的诉讼时效在立法机关根据第17573条通过立法确定的强制性要求之日前已届满,地方机构或学区不得根据本条提交试验性索赔。
(e)CA 政府 Code § 17574(e) 尽管有第17557条(e)款规定的报销期,根据本条提交的试验性索赔应确立报销资格,从(c)款第(1)项(A)、(B)、(C)或(D)项所述行动发生的财政年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