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本章中词语及其定义应如何解释。它规定一个词的单数形式包括其复数形式,这意味着无论一个词是单数还是复数,都适用相同的定义。

Section § 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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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将“城市”一词定义为任何类型的城市,无论是遵循普通法还是拥有自己的特许状,但不包括同时兼作县的城市。

“城市”指任何城市,无论是普通法城市还是特许城市,但不包括市县合一的城市。

Section § 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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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语境下,“委员会”特指州授权委员会。

“委员会”指州授权委员会。

Section § 1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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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强制要求的成本是指加州地方机构或学区在1973年1月1日之后,为遵守联邦法律或规定而必须承担的额外开支。这包括为满足联邦要求而制定的州法律所产生的成本,如果这些要求未能满足,可能会导致经济处罚或资金损失。然而,这些成本不包括由政府报销或资助的开支,也不包括对州或地方实体而言是可选的计划。
“联邦政府强制要求的成本”是指地方机构或学区在1973年1月1日之后,为遵守联邦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而产生的任何增加成本。“联邦政府强制要求的成本”包括因颁布州法律或规章而产生的成本,如果未能颁布该法律或规章以满足对州施加的特定联邦计划或服务要求,将导致州内公共或私人个人遭受巨额金钱罚款或资金损失,无论联邦法律是在州法律、规章或行政命令颁布之前还是之后颁布的。“联邦政府强制要求的成本”不包括由联邦或州政府专门报销或资助的成本,或由州、地方机构或学区选择实施的计划或服务。

Section § 1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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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将“州强制成本”定义为加州地方机构或学区必须承担的额外开支。这些成本从1980年7月1日开始计算,并且是由于1975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法律或行政命令造成的。这些要求强制设立新项目或提高现有项目的服务水平。

Section § 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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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这个词指的是任何根据特许状或普通法运作的县。这个定义也包括任何属于县一部分的市。

“县”指任何特许县或普通法县。“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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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是指可以由州长、任何在州长手下工作的官员,或任何州政府机构、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发布的指令。这可以包括与治理相关的命令、计划、要求、规定或规章。

“行政命令”指由以下任何一方发布的命令、计划、要求、规定或规章:
(a)CA 政府 Code § 17516(a) 州长。
(b)CA 政府 Code § 17516(b) 由州长随意任免的官员或公职人员。
(c)CA 政府 Code § 17516(c) 州政府的任何机构、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

Section § 175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授权的成本节约”是指地方机构或学区因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允许其停止或减少1975年1月1日之前强制要求的项目的服务而节省的任何资金。

“州授权的成本节约”指地方机构或学区因任何颁布的法规或通过的行政命令而实现的任何成本降低,这些法规或行政命令允许或要求中止或降低1975年1月1日之前强制执行的现有项目的服务水平。

Section § 1751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地方机构”,包括州内的任何市、县、特区、管理局或其他政治区划。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特区、管理局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Section § 17518.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合理报销方法”。这是一种用于偿还地方机构和学区因州政府要求而产生的费用的公式。该方法应使用来自广泛样本的成本信息,并考虑各学区之间的成本差异,以保持支出效率。

在可能的情况下,该公式使用一般估算,而非要求详细的成本文件。如果强制要求持续时间较长,它可以考虑长达10年的成本。不同的团体,如财政部或受影响的机构,都可以制定这种报销方法。本节于2019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7518.5(a) “合理报销方法”是指根据第17514条的定义,用于报销地方机构和学区因州强制要求产生的费用的公式。
(b)CA 政府 Code § 17518.5(b) 合理报销方法应基于符合条件的索赔人代表性样本的成本信息、地方机构和学区协会提供的信息,或对地方成本的其他预测。
(c)CA 政府 Code § 17518.5(c) 合理报销方法应考虑地方机构和学区之间在以成本效益方式执行强制要求方面的成本差异。
(d)CA 政府 Code § 17518.5(d) 在可能的情况下,合理报销方法应基于一般拨款公式、统一成本津贴和对州强制要求的地方成本的其他估算,而非实际地方成本的详细文件。如果地方机构和学区预计将在一个以上财政年度内产生执行强制要求的成本,则合理报销方法的确定可考虑一个以上财政年度(但不超过10年)的地方成本和州报销。
(e)CA 政府 Code § 17518.5(e) 合理报销方法可由以下任何一方制定:
(1)CA 政府 Code § 17518.5(e)(1) 财政部。
(2)CA 政府 Code § 17518.5(e)(2) 审计长。
(3)CA 政府 Code § 17518.5(e)(3) 受影响的州机构。
(4)CA 政府 Code § 17518.5(e)(4) 索赔人。
(5)CA 政府 Code § 17518.5(e)(5) 利害关系方。
(f)CA 政府 Code § 17518.5(f) 本节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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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定义了“学区”一词的含义,不仅包括普通学区,还包括社区学院学区和县学校总监。

“学区”指任何学区、社区学院学区或县学校总监。

Section § 1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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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内的“特别区”。特别区是州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履行特定职能。它包括县服务区、改善区和维护区等。然而,根据本法律,市、县、学区和社区大学区不被视为特别区。

此外,县立免费图书馆、获得县消防保护服务的区域以及县公路区,就本法律部分的规定而言,也被列为特别区。

“特别区”是指在有限范围内履行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的任何州机构。“特别区”包括县服务区、维护区或维护区域、改善区或改善区域,或任何其他区域或范围。“特别区”不包括市、县、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依照《教育法》第11部分第6章(自第19100条起)设立的县立免费图书馆、依照《政府法》第25643条获得县消防保护服务的区域,以及依照《街道和公路法》第2部分第7章(自第1550条起)设立的县公路区,就本部分的全部目的而言,应被视为“特别区”。

Section § 17521

Explanation
“试验性索赔”是指提交给委员会的最初索赔,主张某项特定法律或行政命令要求州政府承担某些费用。它也包括根据第17574条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175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立法确定的指令”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已正式承认其需要政府偿付的规则或命令。这根据州宪法的某个部分发生,使得该指令成为获得资金的必要条件。

Section § 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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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或学区可以向主计长提交的不同类型的报销申请。“初始报销申请”涵盖了首次申请指示中列明的特定财政年度的费用。“年度报销申请”涉及上一财政年度实际发生且需要报销的费用。“权利申请”用于设定或调整基准年权利,所有此类申请均受另一节中提及的附加规则的约束。

(a)CA 政府 Code § 17522(a) “初始报销申请”是指地方机构或学区向主计长提交的、用于报销主计长根据第17558条(b)款发布的首次申请指示中指定的财政年度费用的申请。
(b)CA 政府 Code § 17522(b) “年度报销申请”是指地方机构或学区向主计长提交的、针对上一财政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申请,且为此目的已向主计长拨款。
(c)CA 政府 Code § 17522(c) “权利申请”是指地方机构或学区向主计长提交的、旨在确立或调整基准年权利的申请。所有权利申请均受第17616条的约束。

Section § 17523

Explanation
“平减指数”一词指的是一种特定的衡量标准,称为“隐含价格平减指数”。这种衡量标准有助于确定提供给政府机构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成本。财政部负责计算这一平减指数。

Section § 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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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地方机构或学区的“基准年应享权利”。它的计算方法是,取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经批准的报销申请的平均值,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但是,它不包括这些年份中的任何一次性或启动成本。如果一项指令在1月1日生效,第一年的申请金额可以通过将该年1月至6月期间申报的金额翻倍来计算,同样不包括任何非经常性成本。

“基准年应享权利”是指根据平减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后,每个地方机构或学区在前三个财政年度的经批准报销申请的平均金额。基准年应享权利不应包括地方机构或学区在上述任何三个财政年度中发生的任何非经常性或初始启动成本。对于在任何一年的1月1日生效的指令,第一个三年中的“经批准报销申请”金额可以通过将该第一年中1月至6月期间申报的金额年化计算得出,但不包括非经常性或启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