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金禁止商业安排
Section § 16649.8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涉及州资金的金融和投资术语。
“投资”是指将资金或资产投入到一家企业,包括贷款或持有股份。“商业公司”是指任何营利性实体,但不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商业安排”涵盖需要各方持续履行的项目或合同,“歧视性商业行为”则指《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定义的被禁止的做法。“州信托资金”和“州信托基金”指的是由州政府管理的特定退休金和投资基金,而“州资金”则代表所有由州政府持有的资金。最后,“遵守阿拉伯联盟对以色列的经济抵制”指的是美国法律禁止的、与阿拉伯国家抵制以色列相关的行为。
Section § 16649.81
Section § 16649.82
本节解释说,如果商业公司正式决定不支持或不参与与阿拉伯联盟对以色列的抵制相关的歧视性行为,那么某项具体规定(第16649.81条)将不适用于这些公司。为了获得豁免,商业公司必须正式采纳一项政策,声明它们不会继续或开始此类行为。这一决定必须以特定决议的形式记录下来。
Section § 16649.84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金融机构决定不支持或不遵守阿拉伯联盟对以色列的抵制,它们可以选择不遵守第16649.83条的规定。为此,该金融机构必须正式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它们不会从事任何与此抵制相关的歧视性商业行为。
Section § 16649.86
这项法律要求将涉及与阿拉伯联盟抵制以色列相关的歧视性商业行为的特定决议副本,送交财务长和州信托基金的首席行政官。这些决议必须详细说明遵守或推动该抵制的歧视性做法。
此外,决议必须包含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证明,声明遵守了所采纳的政策。这份证明需要每年提交给财务长。重要的是,这些决议及其随附信息是公共文件,并且必须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6649.87
Section § 16649.88
Section § 16649.89
这项法律禁止将州政府资金存入任何参与与阿拉伯联盟抵制以色列相关的歧视性行为的金融机构,前提是这些行为是在1994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
Section § 16649.90
如果贷款或信贷协议是在本法律颁布之前签订的,那么第16649.83、16649.87、16649.88和16649.89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协议。实质上,这些具体规定不影响之前的协议。
Section § 16649.92
Section § 16649.93
Section § 16649.94
Section § 16649.95
这项法律允许商业公司和金融机构使用一份决议或证明来同时满足两个不同条款的要求。对于商业公司,他们可以将第 16649.82 节和第 16641.5 节的要求合并到一份单一决议中;对于金融机构,他们可以将第 16649.84 节和第 16642.5 节的要求合并。此外,这两种类型的实体都可以使用一份单一证明来满足第 16649.86 节和第 16643 节的要求。但是,每个条款的所有具体要求仍必须在该单一决议或证明中得到充分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