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旨在授权设立在以下情况下在州财政部各基金之间转移债券的程序:
(a)CA 政府 Code § 16485(a) 当州财政部某基金作为投资持有的债券将由该基金出售给另一州财政部基金,并由该基金购买时;或
(b)CA 政府 Code § 16485(b) 当根据任何法律规定,需要从州财政部持有债券投资的基金中向另一州财政部基金支付特定金额的现金,且为了州的利益,以债券而非现金的形式转移全部或部分该金额,因为所需转移的现金金额并非接收该金额的基金立即所需。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州财政部内不同基金之间转移所持有的债券。它规定了两种可以发生这种情况的情形。首先,当一个基金将其作为投资的债券出售给另一个基金时。其次,当现金必须从一个基金支付给另一个基金时,但为了州的利益,最好以债券而非现金的形式进行转移,因为接收方基金并不立即需要这笔现金。
本节定义了州机构进行债券投资时的一些关键术语。“投资主管机构”是指获准为州基金买卖债券的机构。“生效日期”是指债券出售或转让正式开始的日期。“市场价值”是指债券的当前价格,其中包含截至生效日期已产生的利息,并由相关机构共同商定。如果这些机构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州财政部长来决定该价值。“债券”可以是州基金获准投资的任何合法形式的债务。
这项法律允许州主计长制定具体的程序,以实现另一条(第16485条)中提到的目标。这些程序无需遵循《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制定法规的常规规定。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根据某些程序,用债券而不是现金进行买卖或转让时,这些债券应根据其市场价值,被视为等同于现金。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与债券买卖或转让相关的正式程序,都必须向关键的州政府官员提供特定信息。这些官员包括州主计长、州司库、财政局长以及各投资机构。他们必须收到与该交易相关的每一份日记账分录和会计文件的副本,以及关于市场价值如何确定和交易生效日期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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