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国库集合资金投资
Section § 16480
本法律允许州司库投资和存放存放在国库信托账户或州国库中的州资金以及某些地方机构资金,但在特定选择未生效时,失业补偿残疾基金中的资金除外。
Section § 16480.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由审计长、司库长和财政局长组成。该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开会一次,以决定每月有多少资金可用于投资。他们可以将资金投资于证券、银行和储蓄存款,或借给普通基金。
委员会还可以增加可用于存款的盈余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与加州就业发展公司相关的银行。此举旨在促进向这些公司或经批准的借款人提供贷款。任何行动若要被视为正式决定,都需要获得大多数委员会成员的同意。
Section § 16480.4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司库如何管理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州司库可以将资金投资于特定类型的证券,或向普通基金提供贷款。如果对州有利,他们可以出售或交换这些证券,并且可以签订协议,即他们要么购买证券并计划将来将其卖回,要么出售证券并计划稍后回购。
州司库可以聘请投资分析师来协助做出这些决策。“回购协议”和“逆回购协议”这两个术语解释了涉及证券买卖的特定交易,其中包含在以后日期回购或转售这些证券的协议。
Section § 16480.5
Section § 16480.6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投资和存款的利息和收益应如何每三个月分配。这些投资所得的资金将根据各基金在总投资池中所占的份额,分配给普通基金和盈余资金投资基金。1967年本节修订时,主计长将盈余资金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投资换成了可根据本规定进行投资的现金。此次交换是按照当时记录的价值进行的,司库必须负责处理这些投资的必要转账。
Section § 16480.7
每个月结束后30天内,主计长、司库和财政总监的办公室必须公开某些报告供任何人查阅。这些报告包括司库关于该月所有投资和银行交易的报告,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此外,董事会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指定也应公开查阅。
Section § 16480.8
Section § 16480.9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两次,即12月31日和6月30日,渔猎保护基金的资金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利润,都必须转回该基金。无论第16480.6条有何规定,都必须这样做。
Section § 16480.35
Section § 16480.45
Section § 16481
Section § 16481.1
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现在拥有曾由负责确定登记令利率的委员会所拥有的所有权力和职责。法律中凡提及该委员会之处,现在均指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还管理着该委员会曾控制的所有相关记录和资产。
Section § 1648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司库每年编制并向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提交一份投资政策声明。如果该政策有重大变更,司库必须及时通知委员会。委员会会在公开会议上审议这些政策。
除了年度报告外,司库还必须向委员会提供一份更详细的季度报告。这份季度报告必须列出投资详情,例如投资类型、发行人名称、到期日和金额。它还包括加权平均到期日、任何受管理的资金或项目,以及证券的市场价值和政策合规性说明。
此外,委员会可以选择要求这些详细报告每月提交,而非每季度提交。
Section § 16482
这项法律允许受资金池投资委员会自2008年12月18日起暂停拨款影响的加州州机构,对其拨款协议进行修改。在拨款接受方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调整项目截止日期的时间表,或者如果尚未拨付任何资金,则可以取消协议。
重要的是,它不改变债券的发行方式或有关州债券的一般规定。它增加了额外的权力,但并未改变拨款协议的现有权利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