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日历季度末,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及其他增值,活期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据第20825条规定产生的利息收入,均应根据审计长的指令存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审计长在扣除财政部长、审计长和财政部为执行本条规定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后,应按季度向财政部以下基金分配截至这些日期的三个日历月所产生的利息或增值:
(a)CA 政府 Code § 16475(a) 普通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6475(b) 存入或包含由州现在或将来对机动车燃料的制造、销售、分销或使用征收的任何税款的每个基金,用于在公共街道和高速公路上使用的机动车。
(c)CA 政府 Code § 16475(c) 存入或包含从机动车及其他车辆注册许可费中收取的款项,或从州现在或将来对车辆、机动车或其运营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许可费中收取的款项的每个基金,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第7款的规定,免除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的税费和许可费除外。
(d)CA 政府 Code § 16475(d) 存入或包含根据本州任何有关鱼类、野生动物、软体动物或甲壳类动物的保护、养护、繁殖或保存法律所收取的款项,以及任何法院因违反这些法律而处以的罚款的每个基金。
(e)CA 政府 Code § 16475(e) 存入或包含可用于州公共工程建设、维修、更换、维护或运营的款项的每个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水法典》第12931条所定义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设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收费桥梁管理局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7编第1章(第30000条起))融资、建造或获得的收费设施,或可用于支付为建设这些设施而发行的债券本金或利息的款项。
(f)CA 政府 Code § 16475(f) 财政部主任根据总检察长的建议确定《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的实施禁止支出根据本条收到的利息,并根据该基金中的金额分配用于普通基金目的的其他所有基金。
(g)CA 政府 Code § 16475(g) 不包括在(a)至(f)款(含)范围内的每个基金。
审计长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CA 政府 Code § 16475(1) 未分配给(b)、(c)、(d)、(e)、(f)和(g)款所指基金的所有款项,应分配给普通基金。
(2)CA 政府 Code § 16475(2) 应向(b)、(c)、(d)、(e)、(f)和(g)款所指的每个基金分配与从这些基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的各自金额及其在其中停留的时间成正比的金额。
(3)CA 政府 Code § 16475(3) 根据第16312或16313条规定发放的贷款的免税债券收益中,累积或支付给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利息,在其范围内,应被视为分配给州公路账户或审计长根据第16654条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账户,但仅限于根据第(2)款确定的按比例收益。本款不应增加或减少根据本条分配给任何基金或账户的收益金额。这些款项应被视为已支出,或用于报销先前已支付的支出,首先是在将盈余资金投资基金的这些利息收益分配给州公路账户或审计长根据第16654条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账户之后。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款应授权财政部长和审计长监督免税债券收益的支出,以遵守联邦税法,且不应增加或减少州或其任何下属机构将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的金额,也不应将本款解释为表明该分配违反任何债券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