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何种机构可被称为“符合条件的储蓄贷款协会”和“符合条件的信用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储蓄贷款协会”必须是加州的州立或联邦储蓄机构,由州司库选定并承保,并且在满足社区信贷需求方面必须获得“满意”评级。“符合条件的信用合作社”是指加州的州立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由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承保,并由司库选定。这些机构只有在按照本章要求提供必要担保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州政府的存款。

(a)CA 政府 Code § 16600(a)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6600(a)(1) “符合条件的储蓄贷款协会”指根据《金融法典》第5102条定义,位于本州、由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承保,并由司库选定用于保管属于本州或由本州保管的资金的州或联邦储蓄协会。“符合条件的储蓄贷款协会”必须在其最近一次由适当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对其满足本州社区(包括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社区)信贷需求的记录进行的评估中,获得不低于“满意”的总体评级,该评估系根据《美国法典》第12编第2906条进行。
(2)CA 政府 Code § 16600(a)(2) “符合条件的信用合作社”指位于本州、由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承保,并由司库选定用于保管属于本州或由本州保管的资金的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
(b)CA 政府 Code § 16600(b) 符合条件的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只有在其提供本章所要求的担保时,才有资格接受存款。

Section § 16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金库中或由司库控制的任何款项,应尽可能地存入合格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合作社。这样存入的款项被视为仍在州金库中,或由司库信托持有。

尽管有第16502条规定,州金库中或由司库控制的所有其他属于州或由州保管的款项,应由司库尽可能地存入第16500条所定义的合格银行、合格的储蓄贷款协会和合格的信用合作社,存入州名下。如此存入州金库的任何款项均视为仍在州金库中。如此存入的任何其他款项均视为由司库信托持有。

Section § 16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州司库权力,决定应有多少资金存入储蓄和贷款协会以及信用合作社。州司库还设定这些存款的利率。但是,所有这些都必须在第4.5条(自第16480节起)所规定的规则范围内进行。

受第3章第4.5条(自第16480节起)规定的限制,州司库应决定存入储蓄和贷款协会以及信用合作社的资金金额,以及应收取的利率。

Section § 16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司库在需要立即使用资金时,从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合作社提取资金,并将其存入银行。此举受任何可能适用的相关合同的约束。

Section § 16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存入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金额不能超过该机构的净资产。这意味着你存入的钱不能超过该公司的总价值。

Section § 16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州司库以外,由州官员或雇员控制的所有州政府资金,通常应存入加州的银行、储蓄协会或信用合作社。财政部会制定这些存款的具体规则。当储蓄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接受这些存款时,它们必须提供担保,就像州司库存款所需的那样。此外,如果县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的规定获得预付款项,类似的存款担保规则也适用。

Section § 16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官员将属于州立机构囚犯的钱存入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而该机构倒闭了,那么只要该官员是作为受托人或信托人行事,真诚地进行了存款,并且遵守了法律,他们就不必为这笔损失负责。

州官员对其公务保证金不承担责任,如果其在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中存入属于州立机构囚犯的资金,且该机构倒闭造成损失,但前提是该官员依法被要求或允许作为该资金的受托人或信托人,并且他或她真诚地并依法进行了存款。

Section § 16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根据本章规定存入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资金仍存放在这些账户中,司库就不对这些资金承担责任。

Section § 16608

Explanation
司库有责任保管、管理和分发交给他们的存款凭证和证券。这包括处理这些存款产生的利息,以及与这些相关的任何销售所得的资金。州政府保证任何存入的证券都能安全返还。

Section § 16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官员或雇员没有遵循特定程序,不当存入州政府的资金,他们可能会失去工作或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