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2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金库中设有一个名为“诉讼保证金基金”的专门账户。该基金专门用于本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64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特定基金持有所有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案件中的款项,但前提是没有其他法律涵盖两件事:如何管理和投资这些钱,以及如何分配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

该基金由所有作为诉讼保证金收到的款项组成,前提是加利福尼亚州是该诉讼的当事方,且没有其他州法规明确规定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16426(1) 处理和投资此类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6426(2) 将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计入此类保证金。

Section § 1642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司法部如何管理和报告用于法律和解及诉讼费用的一项特定基金。司法部控制该基金,并必须保存详细的会计记录。基金中的款项只能通过向主计长提交申请来支付,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基金收入只有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才能支出,如果财政部在30天内未明确拒绝,则视为自动批准。2023年7月1日之后,和解协议最终确定后,资金必须在三个月内转入普通基金或州专项基金。这不适用于旨在直接赔偿特定索赔人的资金。存款账户中在支付后剩余的任何资金每年都会转入普通基金。司法部必须提交季度报告,详细说明基金活动,包括新存款、已支付款项、未结案件以及收到的任何利息收入。

(a)CA 政府 Code § 16427(a) 就本条而言,“部门”指司法部。
(b)CA 政府 Code § 16427(b) 该基金由部门控制。部门应维护与该基金相关的会计记录,包括个别诉讼存款和基金支出的辅助记录。
(c)CA 政府 Code § 16427(c) 部门应向主计长提交申请,以按照部门指示的时间和对象支付基金中的款项。但是,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如果基金中的款项是根据法院的命令或指示存入的,则该款项应按照法院指示的时间和对象支付。部门只有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支出从该基金转入法律服务周转基金的收入。部门应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批准该项支出。如果财政部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既未批准也未不批准该请求,则该请求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d)CA 政府 Code § 16427(d) 自2023年7月1日起,部门应在收到资金、所有相关方签署最终和解协议、法院判决已生效或所有上诉均已用尽(以最晚者为准)后的三个月内,将已存入的资金转入普通基金或受立法监督的州专项基金。此要求不适用于和解协议或法院判决明确指定给特定索赔人作为直接赔偿或补偿,以解决所指控的违法行为影响的款项。
(e)CA 政府 Code § 16427(e) 部门应在2024年1月1日前,将2023年7月1日之前存入的、且所有相关方已签署最终和解协议、法院判决已生效或所有上诉均已用尽的资金进行转移。
(f)CA 政府 Code § 16427(f) 在满足所有法院指示的索赔或支付该账户的部门支出后,存款账户中剩余的任何余额应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转入普通基金。
(g)CA 政府 Code § 16427(g) 部门应准备并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参议院和众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以及财政部主任提交关于基金活动的季度报告,并应包括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6427(g)(1) 截至上次报告收到的新存款数量及每笔存款的金额,与每笔存款相关的案件,部门负责该案件的具体法律部门,每个案件的立案和结案日期,与每个案件相关的估计诉讼费用,部门是否明确寻求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以及为此目的判给的金额,以及与每个案件相关的财政条款和全州范围的利益。如果案件之前收到过存款,则还应报告迄今为止收到的资金总额。
(2)CA 政府 Code § 16427(g)(2) 截至上次报告的支出数量以及按案件和收款人划分的每笔支出金额,以及每笔支出的日期。如果某笔支出不包括特定案件的全部存款金额,则还应报告剩余总金额。就本报告语言而言,支出应包括从基金向任何收款人支付或转移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索赔人、普通基金、部门管理的专项基金或任何其他州专项基金。
(3)CA 政府 Code § 16427(g)(3) 列出本季度支出后仍有诉讼收益留在基金中的每个案件,包括根据第(1)款报告的所有先前信息。与每个案件相关的财政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预期收款人及应付给每个收款人的金额;案件是通过和解还是审判解决;资金中受限制、不受限制、不可用或指定用于索赔人赔偿的金额;以及简要说明收益为何仍留在基金中。简要说明应包括资金是否受限于将转入的专项基金、指定用于明确目的的和解协议或法院裁决,或任何其他原因。该信息可以从先前的报告中延续,直到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诉讼收益均已支付。但是,对先前报告信息的所有更改应清晰突出显示,并对每项实质性更改提供简要说明。
(4)CA 政府 Code § 16427(g)(4) 任何利息收入的收取情况以及归属于每个案件的金额。

Section § 16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特定基金中的资金如何进行投资或存款。它允许将资金投入某些证券或银行,以确保资金可用于支付法院命令或判决。财务长根据部门的决定负责进行这些投资或存款。

这些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会重新存入基金。在扣除投资和行政服务费用后,剩余资金每年两次按比例分配给在基金中有存款的人。部门在财政部的批准下计算行政费用。

这项法律还允许主计长将基金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短期贷款,并且财政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预算贷款。但是,任何转账都不应干扰基金设立的目的。

基金中的资金可以投资和再投资于第 16430 节所述的任何证券,或按照本部分第 4 章(自第 16500 节起)的规定存入银行,或按照本部分第 4.5 章(自第 16600 节起)的规定存入储蓄和贷款协会。该部门应确定可用于投资或存款的资金金额,并应安排投资或存款计划,以确保资金可用于立即支付任何法院命令或判决。财务长应根据这些决定进行投资或存款。
基金资金投资或存款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应存入该基金。在首先扣除应支付给财务长用于所提供投资服务的金额以及应支付给该部门用于所提供行政服务的金额后,该部门应在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按截至这些日期的六个日历月内该基金所赚取和存入的此类收入的余额进行分配。在该六个月期间,应按与基金总存款额及其在基金中存留时间直接成比例的金额,分配并记入基金中的每笔诉讼存款。如此分配的金额应支付给存款接收方。所提供行政服务的成本应由该部门以财政部批准的方式确定。应支付给该部门和财务长的金额应转入普通基金,并作为对其各自拨款的报销入账。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主计长可按照第 16310 节和第 16381 节的规定,将基金中的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财政部可根据年度预算程序,授权从该基金向普通基金提供预算贷款。本节不授权任何会干扰该基金设立目的的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