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缴费人纾困基金
Section § 16428.1
这项法律指出,由于能源市场中的不公平行为,加州的费率支付者和经济遭受了损失,这些行为导致电力和天然气被过度收费。
该法律的目的是确保州通过能源相关诉讼获得的任何资金用于支付法律费用、赔偿受影响的公用事业客户,或偿还特定的州发行水务相关债券。
Section § 16428.2
本节定义了理解与纳税人救济基金相关的条款的关键术语。“基金”指的是纳税人救济基金,它旨在处理2000-2002年能源危机引发的问题。“能源和解协议”是指加州或其部门参与的、关于能源设施运营以及天然气或电力买卖或输送问题的诉讼中的协议。它还涵盖了公用事业和能源公司违反联邦和州法律法规的情况。
Section § 16428.3
如果总检察长达成能源和解,在支付法律费用后,剩余资金应优先用于帮助减少受损公用事业客户的成本。这可以包括降低他们的账单或因能源危机造成的债务,主要影响那些使用投资者所有公用事业的客户。
资金也可以存入一个特定基金。此外,州可以在和解中获得非现金利益,如果这些利益优先帮助受影响的公用事业客户。
Section § 16428.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立法机关如何使用已预留的资金来帮助缴费人——即支付公用事业费用的人。这笔钱可以用于几个特定目的:支付州政府关于能源的法律案件和调查费用,降低特定区域客户的公用事业费率,以及减少与水相关的某些债券的利息支付。
Section § 16428.6
Section § 16428.15
加州州金库设立了“用户救济基金”,旨在支持电力和天然气用户,并支付针对这些行业中被指控超额收费或不公平行为的调查和法律诉讼费用。
此外,州主计长可以将该基金的资金借给普通基金,但州政府必须为这些贷款支付利息。利率由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根据该基金当前的收益率设定。但是,任何贷款都不得干扰该基金造福用户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