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事务加利福尼亚州票据
Section § 17300
Section § 17301
Section § 1730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发行票据的规则,旨在筹集足够资金以满足审计长登记的财政需求。这些票据是临时的借款工具,其金额必须与所需资金相符。票据的发行需要通过司库、审计长和财政部主任等关键州官员批准的决议来授权。
票据可以有多种特点:它们可以转让,可以支付给持有人,面额多样,并且必须在发行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支付,不得延期。利率可以是浮动的,如果允许,也可以提前偿还。
此外,票据也可以商业票据的形式发行,商业票据类似于短期借款,其规则与普通票据相似,包括在12个月内到期。这种商业票据具有灵活性,可以更改或续期,但必须在审计长要求的金额范围内,并且不能超出财政时间限制。
Section § 17303
Section § 17304
本法律条款规定,普通基金中的资金可用于偿还票据(如贷款或债务)及其利息。票据和利息专门使用普通基金偿还,但如果普通基金资金不足,法律允许从其他基金进行内部借款以支付款项。
Section § 17306
这项法律规定,州根据本部分发行的票据可以作为各种机构资金的合法投资。这些资金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资金、储蓄和贷款协会资金、银行资金,以及属于州和公共机构或公司(如城市和县)的资金。
Section § 17307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本部分发行的票据用作担保。它们可以用来支持任何公共或私人信托或义务。此外,银行可以使用这些票据作为持有政府资金的担保。
Section § 17308
Section § 17309
Section § 17310
本节旨在确保普通基金中的资金被预留出来,用于支付某些政府票据的利息和本金。其中,'未动用资金'指的是尚未分配的款项。当这些票据的付款到期时,它们享有优先支付的权利。然而,法律规定或票据/协议条款允许的一些款项,必须在这些票据付款之前优先支付。
Section § 17311
本法律条款允许从州普通基金中拨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存入一个名为“州票据费用账户”的特别账户。这笔钱用于支付与准备、销售和发行票据(如金融工具)相关的费用。该账户作为周转基金运作,费用从其中支付,并在票据售出后得到补充。这些费用也可以通过设定更高的票据利率来支付,这样买方支付的溢价就能覆盖这些成本。
此外,通过销售票据获得的任何额外溢价收入,可以用于支付这些费用,或者返还到普通基金中,用于支付票据利息。
Section § 17313
本节旨在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某些判决保持一致,以确保其合宪性。具体而言,它遵循了1933年和1936年的 Riley v. Johnson 案以及1971年的 Flournoy v. Priest 案所设定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