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州官员或雇员从州机构的周转基金获得付款时应如何处理。负责从该基金付款的人可以代表该官员或雇员背书(签署)一份付款文件,例如支票。这种背书的目的是将资金存回周转基金,并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该官员或雇员。该签名必须明确说明其专门用于将资金存回周转基金。

当任何州官员或雇员根据第16401条接受州机构周转基金的付款时,经授权从该周转基金付款的人可以代表该收款人并以该收款人的名义,背书主计长为支付该州机构提交的索赔而开具的任何付款凭证,或该州机构开具的支付给该州官员或雇员的周转基金支票,以用于存入和偿还该周转基金,并将任何余额支付给该收款人。该背书应表明其目的是根据本条偿还周转基金。

Section § 17051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开具了一张支付令(可以理解为付款指令),要支付给州政府欠钱的人,并交由州机构分发,但之后出现了影响支付令正确性或应付金额的情况,该机构可以采取行动。授权人员可以将支付令存回财政部,或者以确保支付正确金额的方式处理这些资金。如果支付金额多于所需,多余的资金将退回最初的资金来源。

Section § 170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州机构认为主计长发出的付款请求(付款凭单)未经授权、金额过大,或者不符合处理索赔的规定,该机构必须通知财务长。反过来,财务长必须拒绝支付该请求,直到收到该机构或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指示。

州机构有理由相信主计长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开具的金额大于州应付金额、或以不符合总务部就索赔的提交和审计所采纳的规定的方式开具付款凭单时,应通知财务长不要支付应该机构请求由主计长开具的付款凭单。根据本节所述的州机构的通知,财务长应拒绝支付相关付款凭单,直至其收到该机构或立法机关的其他指示。

Section § 17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财政部长可以接受本法律中规定的背书(批准),并可以支付相关的金融支付令(命令付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