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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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仅指明该法案的名称为《州领导力问责法案》。

Section § 1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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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强调了州机构内部控制在预防欺诈和错误方面的重要性。它指出,对这些控制措施进行积极的监测和评估对于公众信心和有效利用资源至关重要。各机构应持续改进其控制系统,以确保问责制和适当的资源管理。

该法律规定,所有州机构都必须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这些系统应定期评估和改进,并让各级管理人员参与,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和浪费。监测的客观性对于准确评估和加强这些系统至关重要。

财政部与审计长和州审计师合作,负责制定指导方针,以确保监测的客观性。这些指导方针包括培训计划、报告结构以及专业发展和有效州行政管理的最佳实践。

(a)CA 政府 Code § 13401(a) 州立法机关认定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3401(a)(1) 积极的监督流程,包括定期和持续的监测流程,对于预防和及早发现项目管理中的欺诈和错误至关重要,这关系到公众信心以及公共资源的适当和高效利用。
(2)CA 政府 Code § 13401(a)(2) 当未维持积极的监测措施以确保控制措施正常运行时,州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缺乏有效性,更可能导致州项目中的欺诈和错误。
(3)CA 政府 Code § 13401(a)(3) 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构建公共问责制结构的基础。
(4)CA 政府 Code § 13401(a)(4) 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对于确保州资源得到充分保护、监测和管理是必要的。
(5)CA 政府 Code § 13401(a)(5) 内部控制系统必然是动态的,必须进行例行监测、持续评估,并在必要时加以改进。
(6)CA 政府 Code § 13401(a)(6) 关于每个州机构内部控制系统持续充分性的报告是必要的,以使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和公众能够评估每个州机构履行其公共职责和问责制的情况。
(b)CA 政府 Code § 13401(b) 州立法机关宣布以下各项为州的政策:
(1)CA 政府 Code § 13401(b)(1) 每个州机构必须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作为其管理实践的组成部分加以维护。
(2)CA 政府 Code § 13401(b)(2) 每个州机构的内部控制系统应通过定期和持续的监测流程进行持续评估,一旦发现弱点,必须立即纠正。
(3)CA 政府 Code § 13401(b)(3) 州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参与评估和加强内部控制系统,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错误、滥用和政府资金浪费。监测流程应旨在确保负责监测人员的客观性。客观性意味着允许负责监测的人员保持正直、公正、质疑的心态,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估情况并得出合理结论的能力。
(4)CA 政府 Code § 13401(b)(4) 财政部应与审计长和加州州审计师协商,负责制定关于如何保持负责监测流程人员客观性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包括建立监测人员培训计划、确定适当的指挥链报告关系,以及推荐专业发展和客观监测的最佳实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机构间合作定期传播加强州行政管理的成功经验和策略的做法。

Section § 1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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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必须建立并维护一套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其州机构平稳安全运行。他们需要定期检查这些控制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记录这些控制措施的内容,清楚地向员工解释,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机构负责人负责在其州机构内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并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客观的持续监控。这项职责包括记录该系统、向员工传达系统要求,并确保系统按规定运行,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适当修改。

Section § 1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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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阐明了“内部控制”对加州州机构的含义。它描述了一个由监督机构、管理层和员工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机构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依赖于五个组成部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

法律列出了有效内部控制的要素,例如职责分离、限制资产访问以及使用有效的政策和程序。机构负责人必须遵循这些标准并维护监控系统,以确保控制措施长期有效。

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机构内部如何管理监控的指南。监控应持续且客观,以实现机构目标并为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尤其是在资源和财务报告方面。

(a)CA 政府 Code § 13403(a) 在本章中,“内部控制”是指由州机构的监督机构、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实施的一个过程,包括一个持续的、内置的运营组成部分,旨在为实现州机构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如果以下五个内部控制组成部分得到有效设计、实施和整合运作,则构成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1)CA 政府 Code § 13403(a)(1) “控制环境”是指内部控制系统的基础,它提供纪律和结构,以帮助州机构实现其目标。
(2)CA 政府 Code § 13403(a)(2) “风险评估”是指对州机构在努力实现其目标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为制定适当的风险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CA 政府 Code § 13403(a)(3) “控制活动”是指管理层通过政策和程序建立的行动,以实现目标并应对内部控制系统中的风险。
(4)CA 政府 Code § 13403(a)(4) “信息与沟通”是指为实现州机构目标所使用和沟通的关键信息的质量。
(5)CA 政府 Code § 13403(a)(5) “监控”是指管理层建立和运作的活动,旨在评估绩效的长期质量并及时解决审计及其他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b)CA 政府 Code § 13403(b) 令人满意的内部控制系统的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3403(b)(1) 一项组织计划,规定了适当的职责分离,以妥善保护州机构资产。
(2)CA 政府 Code § 13403(b)(2) 一项计划,将州机构资产的访问权限限制在因履行其指定职责而需要这些资产的授权人员。
(3)CA 政府 Code § 13403(b)(3) 一套充分的政策和程序系统,以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4)CA 政府 Code § 13403(b)(4) 一套既定的实践系统,供各州机构在履行职责和职能时遵循。
(5)CA 政府 Code § 13403(b)(5) 具备与其职责相称素质的人员。
(6)CA 政府 Code § 13403(b)(6) 一个有效的内部审查系统。
(7)CA 政府 Code § 13403(b)(7) 支持信息处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技术基础设施。
(c)CA 政府 Code § 13403(c) 机构负责人应在执行第13402节要求时,遵循本节所确立的内部控制标准。
(d)CA 政府 Code § 13403(d) 监控系统和流程对于以下各项至关重要:
(1)CA 政府 Code § 13403(d)(1) 确保内部控制的日常应用不会随时间推移而降低其效力。
(2)CA 政府 Code § 13403(d)(2) 及时提供通知和机会,以纠正既定内部控制中出现的弱点。
(3)CA 政府 Code § 13403(d)(3) 通过确保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促进公共资源和其他决策。
(4)CA 政府 Code § 13403(d)(4) 促进及时准确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并在适当时提交关于如何通过整合或重组可能重复或低效的流程、项目或实践来提高效率以支持州机构使命的建议,前提是这些改变似乎可以在不损害项目有效性、质量或客户满意度的情况下实现。
(e)CA 政府 Code § 13403(e) 财政部应与审计长和加州州审计师协商,负责制定州机构管理指南,说明监控职能应如何配备人员、组织结构以及其报告职能如何标准化,使其符合高效和规范的州机构行政框架。
(f)CA 政府 Code § 13403(f) 机构负责人应实施系统和流程,以确保内部控制监控的客观性,作为执行第13402节要求的一项持续活动。

Section § 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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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机构负责人”是指负责州机构整体运作的人。“州机构”包括第11000条中列出的各种实体以及加州州立大学。财政部对某个实体是否符合本章规定的州机构资格拥有最终决定权。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13404(a) “机构负责人”指负责州机构整体运作的个人。
(b)CA 政府 Code § 13404(b) “州机构”指第11000条(a)款所包含的每个实体以及加州州立大学。财政部应最终决定某个州实体是否为州机构,以适用本章规定。

Section § 1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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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州机构每两年一次,在每个奇数年的12月31日前,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审查。各机构负责人必须准备一份详细说明其系统充分性的报告,该报告随后提交给各相关官员并在网上公开。

报告应指出内部控制中的任何弱点,并提供一个计划,在次年6月30日前纠正这些弱点,此后每六个月更新一次,直到所有问题解决。财政部将与其他部门合作,为这些审查和报告系统制定指导方针,且豁免于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他们还提供了一个持续监测实践的总体框架。

(a)CA 政府 Code § 13405(a) 为确保本章要求得到充分遵守,财政部确定受本节管辖的各机构负责人应每两年一次,但不迟于每个奇数年的12月31日,进行内部审查并准备一份关于该州机构内部控制系统和监测实践充分性的报告,依照财政部根据 (d) 款编制的指南。
(b)CA 政府 Code § 13405(b) 该报告,包括州机构对审查建议的回复,应由机构负责人签署,并提交给机构秘书,或提交给没有秘书的州机构的财政部部长。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方式,向立法机关、加州州审计长、主计长、财政部、政府运作秘书以及州立图书馆提交报告副本及相关回复,该副本应在州立图书馆供公众查阅。报告副本应在财政部接受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在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
(c)CA 政府 Code § 13405(c) 报告应指出州机构内部控制系统中所有不足或弱点,这些不足或弱点导致机构负责人无法声明州机构系统符合本章规定。在根据 (a) 款准备的报告提交后,不迟于6月30日,州机构应向财政部提供纠正已识别的不足或弱点的计划和时间表。该计划和时间表应每六个月更新一次,直至所有纠正措施都已实施。
(d)CA 政府 Code § 13405(d) 财政部应与加州州审计长和主计长协商,建立并可根据需要不时修改报告系统和总体框架,以指导州机构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内部审查。本报告系统和总体框架的采纳、修订或废止,或与本节一致的其他指导州机构的指令,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
(e)CA 政府 Code § 13405(e) 财政部应与加州州审计长和主计长协商,建立并可根据需要不时修改推荐实践的总体框架,以指导州机构对内部控制流程进行积极、持续的监测。

Section § 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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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处理州机构雇员提供关于机构内部控制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指控的流程。首先,内部审计负责人或指定会计师会调查此类指控。如果他们发现有合理理由相信提供了错误信息,他们会书面报告给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随后审查情况,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在90天内将所采取行动的报告发送给财政部。

(a)CA 政府 Code § 13406(a) 州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财政总监指定),或者,如果不存在内部审计职能,则由机构负责人指定为内部控制人员的专业会计师(如果工作人员中具备),应接收并调查任何关于州机构雇员在审查州机构内部控制系统或编制关于内部控制系统和监测实践的两年期报告时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指控。
(b)CA 政府 Code § 13406(b) 如果在根据 (a) 款进行的任何调查中,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内部控制人员确定有合理理由相信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他或她应将该决定书面报告给机构负责人。
(c)CA 政府 Code § 13406(c) 机构负责人应审查根据 (b) 款提交给他或她的任何事项,应采取他或她认为必要的纪律或纠正措施,并应在报告日期起90天内将一份报告副本(说明所采取的行动)转发给财政部。

Section § 1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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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强调,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定期监督可以防止资源浪费并节省资金。为此,财政部和州机构被要求利用其现有资源实施这些做法,无需额外追加资金。

鉴于健全的内部控制以及对这些内部控制的定期持续监督能够显著抑制资源浪费,从而产生节约,财政部和州机构应利用现有资源执行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