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电影发展加州电影委员会
Section § 14998
这项法律被称为1984年电影、电视和商业产业法案。它为本章定义了一些关键术语:“理事会”指的是加州电影委员会的委员理事会,而“委员会”则是指加州电影委员会本身。
“媒体制作”一词涵盖了各种形式的内容创作,例如制作电影、电视节目、商业广告、数字媒体和静态摄影。
Section § 14998.1
本法强调了电影产业对加利福尼亚州重要的经济和文化贡献。它承认电影制作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例如在酒店、餐饮和本地劳动力方面的支出。然而,本法指出,由于其他地区试图将电影产业从加利福尼亚州吸引走,这些利益正受到威胁。
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法呼吁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努力为电影制作人创造一个支持性的环境。它建议简化地方法规,使电影许可更容易获得,理想情况下是朝着“一站式许可”系统发展,以保持电影产业在加利福尼亚州蓬勃发展。
Section § 14998.2
本节规定在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下设立加州电影委员会,由一个27名成员组成的委员理事会管理。州长任命14名成员,他们来自电影开发和工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任命其他成员,其中一些可能是任期四年的立法委员。对立法委员的政党多样性有规定限制。具体任命包括工会、主要制片厂、地方政府、独立电影制作人、多元化专家和独立商业制作人的代表。当然无表决权成员包括交通局局长和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等主要州政府官员。
Section § 14998.3
Section § 14998.4
本节概述了一个专注于加州媒体制作的委员会的职责和运作。该委员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并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他们无偿服务,但可以报销参加会议产生的差旅费。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鼓励本州的媒体制作,并向政府官员和机构提出建议,以提升加州在全球电影业中的地位。
此外,在获得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委员会还负责制定标准化许可证、批准电影推广的营销计划、提供推广专业知识、举行听证会、制定自己的规则,并就行业相关问题提供咨询。
Section § 14998.5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理事会聘请生产顾问并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不会获得报酬,并且不能在个人身份识别物品上使用该委员会的名称,除非理事会允许。
Section § 14998.8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主任负责许可使用州有财产和雇员服务制作商业电影。州机构必须合作制定涵盖使用州服务和财产维护成本的费用。这些费用由委员会收取。
该法律确保了使用州有财产进行媒体制作的简化申请流程,要求主任联系相关机构以获得其批准。如果申请干扰州政务、缺乏足够的保险或保证金,或与现有法律冲突,则可以被拒绝。
州机构必须允许使用其财产,除非本法律另有限制,但不要求采取超出法律授权的行动。在媒体制作中使用加州公路巡警服务,如果可行且费用得到报销,必须由局长批准。
申请通常应在24小时内批准或拒绝,但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视为批准。机构必须向主任提交未来影响媒体制作的法规供其审查,且委员会的反馈,尽管是咨询性质的,也应予以考虑。
Section § 14998.9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主任制定一项计划,以促进媒体制作,推动加州经济增长。该计划包括运营一站式许可办公室,管理在州属财产上拍摄的许可,并为所有州机构设定标准化许可程序。它还涉及更新拍摄地点资源,制定营销计划以推广加州作为电影拍摄地,并协助地方政府设立电影办公室。此外,它可以从州实体收集必要信息,并为其活动接受拨款、馈赠和捐赠。
Section § 14998.10
Section § 14998.11
Section § 14998.1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并监督一项计划,以更好地推广加州作为电影拍摄地。该计划包括加强州政府主导的营销工作,并提供资源帮助地方电影委员会和政府联络员吸引电影制作人到其地区。
提供的资源多种多样,例如用于电影相关活动的拨款、地点资源库的专业摄影服务以及宣传材料。地方政府如果遵循特定的电影许可审批流程,就可以获得这些资源。委员会还将改进其地点资源库,并可根据需要制定补充指南。
该计划旨在补充而非阻碍加州全州电影联络员组织 (F.L.I.C.S.) 正在进行的努力。
Section § 14998.13
这项法律设立了电影推广和营销基金,旨在支持加州电影委员会,以促进媒体制作并加强加州电影业在国内和全球市场上的地位。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包括电影相关文件的销售、赞助和捐赠。州财政部长负责投资该基金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将计入基金。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委员会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符合州合作电影营销计划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