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3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该部门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包括在加州设立办事处、任命必要人员以及利用其他政府服务。他们负责调查和解决关于非法行为的投诉,例如歧视以及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问题。

该部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并要求提供文件以进行调查。它还推广非歧视项目,发布报告,并进行调解。他们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和罚款的指控拥有管辖权,必要时可将这些案件提交法院。他们致力于保护公众免受歧视,并维护州政府反对此类行为的公共政策。

部门应具有以下职能、职责和权力:
(a)CA 政府 Code § 12930(a) 设立并维持一个主要办事处以及州内为执行本部分宗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办事处。
(b)CA 政府 Code § 12930(b) 在州内任何地点召开会议并履行职能。
(c)CA 政府 Code § 12930(c) 任命其认为必要的律师、调查员、调解员、斡旋员及其他雇员,在法律规定的限制内确定其报酬,并规定其职责。
(d)CA 政府 Code § 12930(d) 应请求获取并利用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服务,此外,就住房歧视而言,还可利用调解委员会的服务。
(e)CA 政府 Code § 12930(e) 采纳、颁布、修订和废止适当的程序规则和条例,以根据本部分执行部门的调查、起诉和争议解决职能和职责。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930(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30(f)(1) 接收、调查、调解、斡旋和起诉根据第6章(自第12940条起)规定为非法行为的投诉。
(2)CA 政府 Code § 12930(f)(2) 接收、调查、调解、斡旋和起诉指控违反《民法典》第51、51.5、51.7、51.9、54、54.1或54.2条的投诉。本部分的补救措施和程序应独立于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补救措施或程序。
(3)CA 政府 Code § 12930(f)(3) 接收、调查、调解、斡旋和起诉指控违反《刑法典》第236.1条的投诉,并根据《民法典》第52.5条提起民事诉讼。部门根据《民法典》第52.5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判给的损害赔偿金应判给因违反《刑法典》第236.1条而受害的人。部门根据《民法典》第52.5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判给的费用和律师费应判给部门。本部分的补救措施和程序应独立于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补救措施或程序。
(4)CA 政府 Code § 12930(f)(4) 接收、调查、调解、斡旋和起诉指控根据第1部分第1章第9.5条(自第11135条起)规定为非法行为的投诉,但根据《教育法典》第1编第1部第1章第2章(自第200条起)提出的与教育公平相关的投诉,并根据《加州法规》第5编第5.1分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且不属于部门管辖范围的除外。
(A)CA 政府 Code § 12930(f)(4)(A) 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主任或其授权代表自行决定根据第12960或12961条提出、签署和提交指控根据第11135条规定为非法行为的投诉。
(B)CA 政府 Code § 12930(f)(4)(B) 部门在调解、斡旋和起诉指控这些行为的投诉时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与部门在调解、斡旋和起诉指控违反第6章第1条(自第12940条起)的投诉时可获得的补救措施相同。
(5)CA 政府 Code § 12930(f)(5) 接收、调查、调解、斡旋和起诉指控根据《劳动法典》第1197.5条规定为非法行为的投诉。部门应与工业关系部内的劳动标准执行司协调,采纳程序以确保各部门协调活动以执行《劳动法典》第1197.5条。
(g)CA 政府 Code § 12930(g) 就根据第12960、12961或12980条提交的投诉,部门正在调查或审议的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2930(g)(1) 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账簿、记录、文件和实物材料。
(2)CA 政府 Code § 12930(g)(2) 宣誓、对证人进行宣誓质询并取证,以及进行证词宣誓和宣誓书。
(3)CA 政府 Code § 12930(g)(3) 发出书面质询。
(4)CA 政府 Code § 12930(g)(4) 要求提供账簿、记录、文件和实物材料以供检查和复制。
(5)CA 政府 Code § 12930(g)(5) 向高等法院申请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账簿、记录、文件和实物材料,以及回答质询。
(h)CA 政府 Code § 12930(h) 提起依据本法典第 12965 条或第 12981 条、经修订的 1964 年《民权法案》第七章 (Public Law 88-352; 42 U.S.C. Sec. 2000 et seq.)、经修订的 1990 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 (Public Law 101-336; 42 U.S.C. 12101, et seq.)、联邦《公平住房法案》 (42 U.S.C. Sec. 3601 et seq.)、或经修订的 1967 年联邦《就业年龄歧视法案》 (Public Law 90-202; 29 U.S.C. Sec. 621 et seq.) 的民事诉讼,并在州和联邦审判法院提起这些民事诉讼。
(i)CA 政府 Code § 12930(i) 发布其认为有助于促进善意并最大程度减少或消除基于本部分所列理由的就业歧视,以及因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婚姻状况、民族血统、祖籍、家庭状况、残疾、退伍军人或军事身份、遗传信息或性取向而在住房方面存在的歧视的出版物以及调查和研究结果。
(j)CA 政府 Code § 12930(j) 调查、批准、认证、取消认证、监督和执行承包商依据第 12990 条提出的非歧视计划。
(k)CA 政府 Code § 12930(k) 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关于其活动和建议的书面报告。
(l)CA 政府 Code § 12930(l) 在依据第 12960 条、第 12961 条或第 12980 条提出投诉后,随时进行调解。该部门可随时终止调解。
(m)CA 政府 Code § 12930(m) 对于在 201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在前公平就业和住房委员会待决的任何指控,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12930(m)(1) 如果依据原第 12965 条发出的指控,包含要求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实际损害赔偿的一部分,或要求行政罚款,或两者兼有,或如果指控被修改以增加要求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实际损害赔偿的一部分,或要求行政罚款,或两者兼有,经被指控从事非法行为的一方同意,该部门可撤回指控并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12930(m)(2) 如果依据原第 12981 条发出了指控,经提出投诉的受害方、代其提出投诉的受害人或被指控从事非法行为的一方同意,该部门可撤回指控并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CA 政府 Code § 12930(m)(3) 如果移交法院不可行,该部门应聘请行政听证办公室的服务,依据第 11370.3 条和第 11502 条裁决行政诉讼。
(n)CA 政府 Code § 12930(n) 对于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条,对在 201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待决的前公平就业和住房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的质疑,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应就该令状申请的辩护事宜咨询总检察长。
(o)CA 政府 Code § 12930(o) 通过履行本部分规定的职能和职责并行使权力,该部门代表州的利益,并实现州已宣布的公共政策,以保护和维护所有人的权利和机会,使其免受非法歧视和本部分其他违规行为的侵害。本款声明了在 Department of 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v. Cathy’s Creations, Inc. (2020) 54 Cal.App.5th 404, 410 一案中阐明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12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部门帮助社区和个人处理与基于种族、性别、残疾或性取向等因素的歧视相关的争议、分歧或困难。如果这些问题威胁到社区的和平关系,该部门可以介入。

他们的协助可以由州或地方机构请求,或由任何直接受这些问题影响的人请求。该部门的帮助仅限于调查、召开会议、促成和解以及提供建议。

(a)CA 政府 Code § 12931(a) 部门也可以向社区及其中人员提供协助,以解决与基于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退伍军人或军事身份、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家庭状况、年龄、生殖健康决策或性取向的歧视性做法相关的争议、分歧或困难,这些做法损害了这些社区中人员根据美国宪法或法律或本州法律享有的权利。部门的服务仅在其判断认为所涉社区人员之间的和平关系因此受到威胁时,方可在这些争议、分歧或困难的案件中提供。
(b)CA 政府 Code § 12931(b) 部门可以在这些争议、分歧或困难的案件中提供其服务,或应适当的州或地方公共机构的请求,或应任何直接受争议、分歧或困难影响的人的请求。
(c)CA 政府 Code § 12931(c) 部门根据本节提供的协助应限于调查、会议、调解和说服的努力。
(d)CA 政府 Code § 12931(d) 第12932节的(b)和(c)款适用于本节中规定的服务提供。

Section § 12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通过州政府机构的努力,预防工作场所对残疾人的歧视的重要性。它鼓励相关州部门与康复部合作,以促进公平的就业实践。

本部门的所有调解活动必须保密,员工未经授权披露敏感信息将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纪律处分。此外,当本部门与雇主、工会或就业机构接触时,必须明确讨论是属于保密的调解,还是不受保密保护的可调查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2932(a) 立法机关认识到,避免在残疾人就业中出现歧视性做法,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参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安置的州机构持续努力。本部门可利用康复部在为残疾人开发就业机会方面的努力和经验,通过要求康复部与那些经本部门判断存在歧视残疾人就业做法或政策的雇主建立良好关系并就就业政策进行调解。本款内容不得解释为将本部门的任何职能、权力或职责转移给康复部。
(b)CA 政府 Code § 12932(b) 本部门提供调解协助的活动应秘密进行,不得公开,且本部门应将履行其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保密,前提是该信息将被如此保密。
(c)CA 政府 Code § 12932(c) 本部门的任何雇员不得在因其代表本部门行事而引起的争议诉讼中,从事任何部门或机构的调查或起诉职能。本部门的任何雇员,若以任何方式公开违反本款规定的任何信息,即犯有轻罪;若为州公务员,则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第二编(自第18500条起)第五章第二部)受到纪律处分。
(d)CA 政府 Code § 12932(d) 当本部门联系雇主、劳工组织或就业机构时,应告知其特定讨论或其中一部分是否构成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2932(d)(1) 旨在会议、调解和说服的努力,本部门不得披露,也不得在任何正式听证会或法院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
(2)CA 政府 Code § 12932(d)(2) 不受此保护的调查程序。

Section § 12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必须与市级和县级的人权委员会保持联系。应请求,它应与这些委员会分享任何非机密信息。

该部门应与各市、县以及任何市县的人权委员会保持联络,并应根据请求向此类委员会提供任何未被法律指定为机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