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民权管理相关的术语。它明确指出,“委员会”指民权委员会,“部门”指民权部,“主任”指民权主任。此外,“个人”指个体或各类商业实体,包括合伙企业和公司,以及它们的法定代表人。

在本部分中,除非上下文明确显示不同含义,否则:
(a)CA 政府 Code § 12925(a) “委员会”指民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指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b)CA 政府 Code § 12925(b) “部门”指民权部。
(c)CA 政府 Code § 12925(c) “主任”指民权主任。
(d)CA 政府 Code § 12925(d) “个人”包括一个或多个个体、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破产受托人以及接管人或其他受托人。

Section § 1292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项下与非法行为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积极救济,包括恢复雇员职位或支付拖欠工资等行动。“年龄”定义为从40岁开始,“雇主”通常指雇用五名或以上雇员的任何个人,但某些宗教组织除外。“职业介绍所”帮助人们寻找工作。它描述了残疾人的“基本工作职能”,以及构成“遗传信息”的内容,其中不包括年龄或性别。提供了与工作场所权利相关的“精神残疾”、“医疗状况”、“身体残疾”和“合理便利”的定义,并注明了例外情况。其他涵盖的术语包括“种族”、“性取向”和“退伍军人身份”,每个术语都包含广泛的解释和保护。最后,概述了确定便利措施“过度困难”的因素。

本部分所用与非法行为相关的术语,除非上下文明确显示不同含义,否则其含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2926(a) “积极救济”或“前瞻性救济”包括命令恢复雇员职位、支付拖欠工资、报销自付费用、雇用、调动、重新分配、授予终身职位、晋升、停止和禁止令、张贴通知、人员培训、测试、消除记录、报告记录以及旨在纠正本部分项下非法行为的任何其他类似救济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12926(b) “年龄”指任何已满40周岁个人的实际年龄。
(c)CA 政府 Code § 12926(c) 除第12926.05节另有规定外,“雇员”不包括受雇于该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的任何个人,或在非营利性庇护工场或康复机构中持特殊执照受雇的任何个人。
(d)CA 政府 Code § 12926(d) “雇主”包括任何定期雇用五名或以上人员的个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作为雇主代理人的个人,本州或本州的任何政治或民事分区,以及城市,但以下情况除外:
“雇主”不包括非为私人营利而组织的宗教协会或公司。
(e)CA 政府 Code § 12926(e) “职业介绍所”包括任何为报酬而从事招募雇员或提供工作机会的人。
(f)CA 政府 Code § 12926(f) “基本职能”指残疾人所担任或希望担任的职位中的基本工作职责。“基本职能”不包括该职位的边缘职能。
(1)CA 政府 Code § 12926(f)(1) 一项工作职能可能因多种原因被视为基本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
(A)CA 政府 Code § 12926(f)(1)(A) 该职能可能是基本职能,因为设立该职位的原因就是为了执行该职能。
(B)CA 政府 Code § 12926(f)(1)(B) 该职能可能是基本职能,因为可分配该工作职能的雇员数量有限。
(C)CA 政府 Code § 12926(f)(1)(C) 该职能可能高度专业化,以便根据专业知识或执行特定职能的能力来雇用该职位的任职者。
(2)CA 政府 Code § 12926(f)(2) 某项特定职能是否为基本职能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2926(f)(2)(A) 雇主对哪些职能是基本职能的判断。
(B)CA 政府 Code § 12926(f)(2)(B) 在为该职位发布广告或面试申请人之前准备的书面职位描述。
(C)CA 政府 Code § 12926(f)(2)(C) 执行该职能所花费的工作时间。
(D)CA 政府 Code § 12926(f)(2)(D) 不要求任职者执行该职能的后果。
(E)CA 政府 Code § 12926(f)(2)(E) 集体谈判协议的条款。
(F)CA 政府 Code § 12926(f)(2)(F) 该职位过去任职者的工作经验。
(G)CA 政府 Code § 12926(f)(2)(G) 类似职位现有任职者的工作经验。
(g)Copy CA 政府 Code § 12926(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26(g)(1) “遗传信息”指与任何个人相关的以下任何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926(g)(1)(A) 该个人的基因检测。
(B)CA 政府 Code § 12926(g)(1)(B) 该个人家庭成员的基因检测。
(C)CA 政府 Code § 12926(g)(1)(C) 该个人家庭成员疾病或失调的表征。
(2)CA 政府 Code § 12926(g)(2) “遗传信息”包括个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员请求或接受遗传服务,或参与包含遗传服务的临床研究。
(3)CA 政府 Code § 12926(g)(3) “遗传信息”不包括任何个人的性别或年龄信息。
(h)CA 政府 Code § 12926(h) “劳工组织”包括任何全部或部分为集体谈判或与雇主处理有关申诉、雇佣条款或条件,或其他互助或保护目的而存在和组成的组织。
(i)CA 政府 Code § 12926(i) “医疗状况”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2926(i)(1) 任何与癌症诊断相关或伴随的健康损害,或有癌症记录或病史。
(2)CA 政府 Code § 12926(i)(2) 遗传特征。就本节而言,“遗传特征”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2926(i)(2)(A) 任何科学或医学上可识别的基因或染色体,或其组合或变异,已知是导致某人或其后代患病或失调的原因,或被确定与疾病或失调发生风险的统计学增加相关,且目前未与任何疾病或失调的任何症状相关联。
(B)CA 政府 Code § 12926(i)(2)(B) 遗传特征,可能源自个体或家庭成员,已知是导致某人或其后代患有疾病或失调的原因,或被确定与某种疾病或失调的发生风险统计学上增加相关,且目前未与任何疾病或失调的任何症状相关联。
(j)CA 政府 Code § 12926(j) “精神残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2926(j)(1) 患有任何限制一项主要生活活动的精神或心理障碍或状况,例如智力残疾、器质性脑综合征、情绪或精神疾病,或特定学习障碍。就本节而言:
(A)CA 政府 Code § 12926(j)(1)(A) “限制”应在不考虑缓解措施(例如药物、辅助设备或合理便利)的情况下确定,除非缓解措施本身限制了一项主要生活活动。
(B)CA 政府 Code § 12926(j)(1)(B) 如果精神或心理障碍或状况使主要生活活动的实现变得困难,则其限制了一项主要生活活动。
(C)CA 政府 Code § 12926(j)(1)(C) “主要生活活动”应广义解释,并应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活动以及工作。
(2)CA 政府 Code § 12926(j)(2) 未在第 (1) 款中描述的、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任何其他精神或心理障碍或状况。
(3)CA 政府 Code § 12926(j)(3) 患有第 (1) 或 (2) 款所述的精神或心理障碍或状况的记录或病史,且为雇主或本部分涵盖的其他实体所知晓。
(4)CA 政府 Code § 12926(j)(4) 被雇主或本部分涵盖的其他实体视为患有或曾患有任何使主要生活活动难以实现的精神状况。
(5)CA 政府 Code § 12926(j)(5) 被雇主或本部分涵盖的其他实体视为患有或曾患有目前没有致残影响,但可能成为第 (1) 或 (2) 款所述的精神残疾的精神或心理障碍或状况。
“精神残疾”不包括性行为障碍、强迫性赌博、盗窃癖、纵火癖,或源于当前非法使用受控物质或其他药物的精神活性物质使用障碍。
(k)CA 政府 Code § 12926(k) “退伍军人或军事身份”指美国武装部队、美国武装部队预备役、美国国民警卫队和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的成员或退伍军人。
(l)CA 政府 Code § 12926(l) “本部分所列举的理由”指或涉及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的歧视: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年龄、性取向、生殖健康决策,或退伍军人或军事身份。
(m)CA 政府 Code § 12926(m) “身体残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2926(m)(1) 患有任何同时具备以下两项的生理疾病、失调、状况、容貌损毁或解剖学缺失:
(A)CA 政府 Code § 12926(m)(1)(A) 影响以下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肌肉骨骼系统、特殊感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言语器官)、心血管系统、生殖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造血和淋巴系统、皮肤和内分泌系统。
(B)CA 政府 Code § 12926(m)(1)(B) 限制一项主要生活活动。就本节而言:
(i)CA 政府 Code § 12926(m)(1)(B)(i) “限制”应在不考虑缓解措施(例如药物、辅助设备、假肢或合理便利)的情况下确定,除非缓解措施本身限制了一项主要生活活动。
(ii)CA 政府 Code § 12926(m)(1)(B)(ii) 如果生理疾病、失调、状况、容貌损毁或解剖学缺失使主要生活活动的实现变得困难,则其限制了一项主要生活活动。
(iii)CA 政府 Code § 12926(m)(1)(B)(iii) “主要生活活动”应广义解释,并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活动以及工作。
(2)CA 政府 Code § 12926(m)(2) 未在第 (1) 款中描述的、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任何其他健康障碍。
(3)CA 政府 Code § 12926(m)(3) 患有第 (1) 或 (2) 款所述的疾病、失调、状况、容貌损毁、解剖学缺失或健康障碍的记录或病史,且为雇主或本部分涵盖的其他实体所知晓。
(4)CA 政府 Code § 12926(m)(4) 被雇主或本部分涵盖的其他实体视为患有或曾患有任何使主要生活活动难以实现的身体状况。
(3)CA 政府 Code § 12926(m)(3) 受涵盖实体的整体财务资源,受涵盖实体就雇员人数而言的业务整体规模,以及其设施的数量、类型和位置。
(4)CA 政府 Code § 12926(m)(4) 运营类型,包括该实体劳动力的构成、结构和职能。
(5)CA 政府 Code § 12926(m)(5) 该设施或多个设施的地理独立性或行政或财政关系。
(v)CA 政府 Code § 12926(v) “民族血统”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拥有根据《车辆法典》第12801.9条授予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而进行的歧视。
(w)CA 政府 Code § 12926(w) “种族”包括与种族相关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头发质地和保护性发型。
(x)CA 政府 Code § 12926(x) “保护性发型”包括但不限于辫子、脏辫和扭发等发型。
(y)CA 政府 Code § 12926(y) “生殖健康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使用或获取用于生殖健康的特定药物、器械、产品或医疗服务。本款以及本部分中与“生殖健康决策”相关的其他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意味着本条第(r)款以及本部分中与“性别”相关的其他规定不包括生殖健康决策。

Section § 12926.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本州为残障人士提供的保护超出了联邦要求。本州对身体和精神残障有广泛的定义,以防止歧视那些患有或被认为患有此类疾病的个人。这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糖尿病和癫痫等慢性及偶发性疾病。州法律将“工作”视为一项主要生活活动,并且只要求存在“限制”,而非“实质性”限制,即可适用。这与联邦法律不同,联邦法律有更严格的限制。此外,本州优先考虑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对话,以寻找残障人士的合理便利。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2926.1(a) 本州在残障领域的法律提供了独立于联邦《1990年美国残障人士法案》(Public Law 101-336)的保护。尽管联邦法案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护,但本州法律即使在联邦法案通过之前,也始终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b)CA 政府 Code § 12926.1(b) 本州法律包含对身体残障、精神残障和医疗状况的广泛定义。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对身体残障和精神残障的定义应作解释,以使申请人和雇员免受因实际存在或被认为存在的、致残的、可能致残的、或被认为致残或可能致残的身体或精神障碍而导致的歧视。
(c)CA 政府 Code § 12926.1(c) 身体和精神残障包括但不限于慢性或偶发性疾病,例如艾滋病毒/艾滋病、肝炎、癫痫、癫痫发作障碍、糖尿病、临床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多发性硬化症和心脏病。此外,立法机关已确定,本州法律中“身体残障”和“精神残障”的定义要求对一项主要生活活动造成“限制”,但不像联邦《1990年美国残障人士法案》那样要求“实质性限制”。这一区别旨在使本州法律的覆盖范围比联邦法案更广。 根据本州法律,无论一项状况是否限制了主要生活活动,都应在不考虑任何缓解措施的情况下确定,除非缓解措施本身限制了主要生活活动,而不论《1990年美国残障人士法案》下的联邦法律如何规定。此外,根据本州法律,“工作”是一项主要生活活动,无论实际存在或被认为存在的工作限制是否涉及特定就业或一类或广泛的就业。
(d)CA 政府 Code § 12926.1(d) 尽管《Cassista 诉 Community Foods 案》(1993)5 Cal.4th 1050 中有任何法律解释,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1) 州法律独立于联邦《1990年美国残障人士法案》,(2) 要求对主要生活活动造成“限制”而非“实质性限制”,以及 (3) 通过颁布第12926条 (j) 款的第 (4) 项和 (m) 款的第 (4) 项,在个人被错误或误认为患有任何限制主要生活活动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时提供保护。
(e)CA 政府 Code § 12926.1(e) 立法机关确认了申请人或雇员与雇主之间在确定合理便利方面的互动过程的重要性,正如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其对联邦《1990年美国残障人士法案》的解释性指南中所阐明的那样。

Section § 129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宗教组织雇佣中的非法行为相关的特定术语。它概述了什么是“宗教公司”和“宗教职责”,重点是非营利性的、为宗教目的而成立的公司。本条款通常不将宗教公司在基于宗教信仰进行招聘时归类为“雇主”,特别是对于涉及宗教职责或原则的工作。然而,对于向公众开放的医疗机构中的非宗教职责的医疗职位,宗教公司可以被视为“雇主”。与宗教团体相关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可以优先雇佣特定宗教的人员,尤其是在教育领域,但仍必须遵守其他反歧视法律。

本部分中,凡与非法行为相关之处,除非上下文明确显示不同含义,否则:
(a)CA 政府 Code § 12926.2(a) “宗教公司”指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四部分(自第9110条起)或第六部分(自第10000条起)成立或受其管辖的任何公司,也包括根据任何其他州的法律主要或专门为宗教目的成立,以管理有组织的宗教团体事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
(b)CA 政府 Code § 12926.2(b) “宗教职责”指与宗教公司或协会开展宗教活动相关的雇佣职责。
(c)CA 政府 Code § 12926.2(c) 尽管有第12926条 (d) 款的规定,且除非本条 (d) 款另有规定,“雇主”包括宗教公司或协会,就其雇佣人员在由该宗教协会或公司运营的医疗机构中履行非宗教职责,且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限于建立该协会或公司的宗教信徒的情况而言。
(d)CA 政府 Code § 12926.2(d) “雇主”不包括宗教公司,就其雇佣(包括晋升)特定宗教的个人,或在任何与提供医疗服务相关的工作中适用雇主的宗教教义、信条或教诲而言。
(e)CA 政府 Code § 12926.2(e) 尽管有第12926条 (d) 款的规定,“雇主”不包括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二部分(自第5110条起)为宗教组织提供医疗服务而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就其雇佣(包括晋升)特定宗教的个人担任与提供医疗服务相关的行政或牧灵职位而言。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926.2(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26.2(f)(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特定宗教成立或附属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且其唯一或主要活动是运营教育机构的,可以在任何或所有雇佣类别中,将雇佣(包括晋升)限制为特定宗教的个人。
(2)CA 政府 Code § 12926.2(f)(2) 尽管有 (1)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 款中规定的作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的雇主,在所有其他方面均应遵守本部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部分规定为非法雇佣行为的歧视禁令。

Section § 1292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非营利性庇护工场等机构中,持有特殊执照工作的个人,对骚扰或歧视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如果雇主被起诉,他们可以通过证明其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并且对于支持残疾雇员是必要的,来为自己辩护。只要雇主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仅凭持有此类特殊执照或向这些工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薪酬,不应使其承担歧视索赔的法律责任。该法律强调,残疾工人在这些环境中不应遭受骚扰或歧视。

(a)CA 政府 Code § 12926.05(a) 根据《劳动法》第1191条或第1191.5条规定,在非营利性庇护工场、日间项目或康复机构中,持有特殊执照受雇的个人,可根据本部分对本部分禁止的任何形式的骚扰或歧视提起诉讼。
(b)CA 政府 Code § 12926.05(b) 如果(a)款中指明的个人对雇主提起诉讼,指控其存在本部分禁止的任何形式的骚扰或歧视,则雇主可通过优势证据证明以下两点,对该诉讼提出肯定性抗辩:
(1)CA 政府 Code § 12926.05(b)(1) 被质疑的活动经法规或规章允许。
(2)CA 政府 Code § 12926.05(b)(2) 被质疑的活动对于根据《劳动法》第1191条或第1191.5条规定的特殊执照服务残疾雇员是必要的。
(c)CA 政府 Code § 12926.05(c) 本部分中关于因残疾而歧视的任何规定,不应使雇主因根据《劳动法》第1191.5条获得执照,或因根据《劳动法》第1191条或第1191.5条向身心残疾人士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薪酬而承担法律责任。
(d)CA 政府 Code § 12926.05(d)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第12926条(c)款中雇员的定义,并非旨在允许骚扰或歧视根据《劳动法》第1191条或第1191.5条规定在非营利性庇护工场、日间项目或康复机构中受雇的个人。

Section § 12927

Explanation

本部分法律定义了与住房歧视相关的关键术语。“平权行动”是指旨在消除基于种族、性别或残疾等因素的住房歧视的努力。“调解委员会”协助解决住房歧视投诉。“歧视”涵盖了许多不公平的住房行为,例如拒绝出售或出租,或未能为残疾人提供便利,但业主自住房屋有一些例外。

“住房”被广义定义为包括所有类型的住宅物业。“业主”指任何拥有与住房相关权利的人,包括房东和代理人。“受害人”是指感觉受到歧视伤害的人。“房地产相关交易”涉及与住房相关的金融活动。“收入来源”包括任何合法、可核实的收入,例如第8节住房券,用于支付住房费用。

本部分中使用的与住房有关的术语,除非上下文明确显示不同的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2927(a) “平权行动”指旨在消除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民族血统、祖籍、家庭状况或残疾的住房歧视的任何活动。
(b)CA 政府 Code § 12927(b) “调解委员会”指非营利组织,或市或县人际关系委员会,其提供教育、事实调查以及调解或和解服务,以解决住房歧视投诉。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92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27(c)(1) “歧视”包括拒绝出售、出租或租赁住房;包括拒绝就住房的出售、出租或租赁进行谈判;包括声称住房不可供检查、出售或出租,而该住房实际上是可供的;包括任何其他拒绝或扣留住房的行为;包括提供与该住房相关的劣质条款、条件、特权、设施或服务;包括与该住房相关的骚扰;包括取消或终止销售或租赁协议;包括提供隔离或分开的住房;包括拒绝允许残疾人自费对残疾人已占用或将占用的现有房屋进行合理改造,如果这些改造对于残疾人充分使用房屋是必要的,但租赁情况下,房东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租客同意将房屋内部恢复到改造前的状态(合理磨损除外),作为允许改造的条件,并包括拒绝在规则、政策、惯例或服务方面做出合理便利,如果这些便利对于残疾人平等使用和享受住宅是必要的。
(2)CA 政府 Code § 12927(c)(2) “歧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2927(c)(2)(A) 拒绝将业主自住的独栋房屋的一部分出租或租赁给作为住户或寄宿者居住在该家庭内的人,前提是该家庭内居住的住户或寄宿者不超过一人,且业主遵守第12955条 (c) 款,该款禁止歧视性通知、声明和广告。
(B)CA 政府 Code § 12927(c)(2)(B) 在涉及单一住宅单元内共享居住区域的情况下,使用明示或暗示所广告的住房仅供单一性别居住的词语。
(d)CA 政府 Code § 12927(d) “住房”指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一部分,被一个或多个家庭居住或拟居住作为住所的,以及任何出售或出租用于建造拟作此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一部分的空地。“住房”包括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590条定义的由托管平台促成的交易而占用或拟占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一部分。
(e)CA 政府 Code § 12927(e) “业主”包括承租人、次承租人、受让人、管理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人员,或任何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的法律或衡平法权利,或拥有出租或租赁住房权利的人,并包括州及其任何政治分区和任何机构。
(f)CA 政府 Code § 12927(f) “人”包括《美国法典》第42卷第3602(d)条中描述的所有个人和实体,以及 (e) 款中“业主”定义所包含的,以及所有机构第三方,包括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
(g)CA 政府 Code § 12927(g) “受害人”包括任何声称因歧视性住房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或认为自己将受到即将发生的歧视性住房行为伤害的人。
(h)CA 政府 Code § 12927(h) “房地产相关交易”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政府 Code § 12927(h)(1) 发放或购买贷款或提供其他金融援助,旨在购买、建造、改善、维修或维护住宅的,或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
(2)CA 政府 Code § 12927(h)(2) 住宅房地产的出售、经纪或估价。
(3)CA 政府 Code § 12927(h)(3) 使用地域性承保要求,旨在要求特定地理区域的借款人购买地震保险,由机构第三方对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提出的要求。

Section § 12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你的W-2税表上列出的雇主被推定为你的实际雇主。然而,这是一项可反驳的推定,这意味着你可以提出证据来证明并非如此。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第12926条 (d) 款所定义的“雇主”包括在雇员的联邦W-2表(工资和税务报表)上被认定为雇主的任何个人或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