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惩教与康复部
Section § 12838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惩教与康复部,由一名部长领导,该部长由州长任命并需经参议院确认。该部门下设多个分支机构,例如成人业务处、青少年司法处、医疗服务处等。
州长还可以根据部长的建议,任命三名副部长,分别负责行政管理、医疗服务和部门运作。此外,州长还会任命受害者服务办公室主任和惩教安全办公室主任,所有这些职位都由州长酌情任免。
Section § 12838.1
本条加州法律将惩教与康复部划分为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由一名司长领导。这些司长由州长根据部门部长的推荐任命,且其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主要部门包括负责企业服务、设施规划、医疗保健、成人机构、假释运营、少年司法和康复项目等。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部门内的一些职位名称,规定“首席副部长”等称谓现在应指特定部门的负责人。
Section § 12838.4
Section § 12838.5
这项法律规定,惩教与康复部已接管了几个以前涉及惩教和少年司法的组织的所有职责、责任和权力,这些组织已不复存在。在此背景下,这些前身组织统称为“前身实体”。
Section § 12838.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内的某些团体将继续存在,并保留其目前的角色和职责。这些团体包括加州惩教培训与康复管理局、加州惩教培训与康复委员会、加州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委员会以及合资政策咨询委员会。在此背景下,它们被称为“持续实体”。
Section § 12838.7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是该部门的最高负责人。根据州法律,他们拥有与其他州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和职权。
此外,部长必须确保该部门遵守各种协议和法律,以便持续获得州或联邦政府的资金和服务。这包括分配人员和资源来履行义务,即使是对于那些已不复存在的机构或委员会。
Section § 12838.8
Section § 12838.9
这项法律确保所有涉及惩教与康复部及其前身实体的合同、租赁、许可和协议,不受任何措施影响,保持有效和不变。该部门承担这些实体的所有相关权利和责任。此外,前身实体在2005年7月1日或之前发行的任何债券,现在将由新实体负责。法律还将管理这些债券的所有持续义务转移给这个新实体,同时不影响债券提供的任何担保。
Section § 12838.10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那些旧机构预算中剩余的钱(这些机构负责的职能现在由惩教与康复部处理),将用于支持这个新部门。此外,这些旧机构的所有记录、文件和财产,都将移交给惩教与康复部。
Section § 12838.11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州长在某些州政府机构任命的职位将调到惩教与康复部。这些职位上的人员将由州长决定去留,除非另有说明。职位名称将由该部门的秘书在州长同意后决定。这些职位的工资水平将保持与2005年6月30日相同的水平。
Section § 12838.12
本节说明了当政府的某些职能进行重组时,州政府雇员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您在政府重组的部门工作,并且不是临时雇员,您将被调动到惩教与康复部。如果您的工作不受重组影响,您将留在原岗位,但保持相同的身份和权利。基本上,您将保留您的雇佣权利和职位,除非您的工作豁免于公务员规则。
Section § 12838.65
这项法律规定,当少年司法司关闭时,其所有权力、职责和责任将移交给惩教与康复部(DCR)。DCR将接管该司所做的一切,包括任何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这意味着,如果存在正在进行的案件或责任,DCR将取代少年司法司原有的角色,从而确保法律程序和职能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