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温室气体市场化合规机制以及与国家的关联
Section § 1289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参与西部气候倡议公司及类似实体的相关事宜,旨在确保透明度和法律一致性。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独立审查与其他州或国家建立的新伙伴关系。它修改了西部气候倡议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构成,详细说明了具体的任命和无表决权成员。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必须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向该倡议转移的重大资金。此外,他们必须每六个月报告一次影响加州的行动。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建立关键联系的行动需要州长的批准,州长需根据多项认定作出决定,例如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要求的等同性以及加州法律的可执行性。州长有45天时间发布这些认定,这些认定会考虑总检察长的建议并提交给立法机关,但不受司法审查。
Section § 12894.5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在西部气候倡议公司(WCI)中的角色。WCI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加州及其他地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不负责制定新政策。只要WCI维持公开会议和记录可查阅的规定,确保透明度和公众访问,加州在WCI董事会的代表就可以继续参与。此外,法律规定,任何超过15万美元的合同在最终确定前,必须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并且自2014年1月起,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必须在州长预算中报告WCI的财务计划。
Section § 12895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金融保护基金,该基金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下的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该基金将负责处理此前由现已废止的州公司基金和金融机构基金承担的所有开支、薪资和职责。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司法典》中规定的某些费用,但不包括所有类型的费用。
此外,任何法律中提及旧基金或商业监管部的,现在都应理解为指代金融保护基金和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如果《金融法典》中新增一个部,债务催收许可基金也将并入金融保护基金,其职责和资金将相应转移。如果该新部未颁布,则关于债务催收许可基金的相关规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
Section § 12896
本节涉及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为执行金融法律而采取的法律行动。它允许专员寻求法院命令,例如禁令,或为某人的资产指定特别监督人。这适用于在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合法指定接管人或类似官员管理或控制资产的案件,但其他法律涵盖特定被许可人的情况除外。
法院可以指定一个独立方,例如接管人,来管理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的资产。这些被指定方拥有各种权力,例如收取资产、管理文件和撤销可疑的转让。法院还管理涉及监督过程的争议和法律问题。
任何知晓接管事宜的人都不得干扰接管人的工作。此外,任何希望采取影响资产的法律行动的人必须首先获得法院批准。如果本法的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记录接管令使其在相关县的房地产事务中对他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