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构秘书应普遍负责其机构内各部门、办公室或其他单位的健全财政管理。他应审查并批准各该部门、办公室或其他单位的拟议预算。他应要求各该部门、办公室或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对其部门、办公室或其他单位的行政、财政和项目绩效的管理控制负责。他应在适当的间隔期审查各该部门、办公室或其他单位的运作情况并评估其绩效。他应不断寻求改进各该部门、办公室或其他单位的组织结构、运作政策和管理信息系统。
机构权力
Section § 12850.2
各机构负责人通过为机构的各个部分提供建议并协助制定重大政策和计划来帮助州长。他们还充当州长与机构各部门和办公室之间沟通政策问题和决策的主要渠道。
机构秘书 州长顾问角色 计划事项
Section § 12850.4
这项法律赋予各机构秘书代表州长行事的权力。秘书可以在其机构内部做出决策,解决机构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冲突,并确保其机构的活动与联邦、州或地方层面的其他政府机构的活动保持一致。
机构秘书 州长权力 冲突解决
Section § 12850.6
机构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所有部门和办公室都有良好的财务管理。他们必须审查并批准每个部门的预算,并要求部门负责人对其工作表现负责。他们还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估各部门的运作情况,目标是改进其组织结构、政策和信息系统。
财政管理 预算批准 部门问责
Section § 12850.7
本法律要求卫生福利局局长审查该局如何有效地分配福利、保险和其他财政支持。该审查着眼于这些支付系统的有效性、一致性和兼容性,并检查是否存在适当的财政问责制。
卫生福利局 支付系统评估 福利分配
Section § 12851
加州各政府机构的秘书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并向州长报告。这些计划应以长期、有组织的方式涵盖该机构的公共利益事务。秘书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与其他州机构合作,雇用工作人员和顾问,并设立咨询和技术委员会来协助这项工作。
各秘书应制定并向州长报告立法、预算和行政计划,以实现与其机构相关的公共利益事务方面的全面、长期、协调的规划和政策制定。为实现此目的,秘书可举行公开听证会,咨询并利用其他州机构的服务和合作,雇用工作人员和顾问,并任命咨询和技术委员会协助工作。
政府机构秘书 州长报告 全面规划
Section § 12852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政府机构的秘书审查其机构的组织方式。然后,他们必须向州长报告他们认为应该做出的任何改变,以改进机构的运作和工作组织方式。
机构组织 向州长报告 行政审查
Section § 12854
如果某个机构的秘书被赋予了某种权力,他们可以允许该机构内的其他官员或员工使用该权力,但前提是他们必须书面指定这个人。
凡授予某机构秘书的权力,该权力可由该机构内经秘书书面指定的此类官员或雇员行使。
机构权力下放 秘书权限 书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