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部州建筑师
Section § 14950
州建筑师是总务部内的一个职位,直接向主任汇报。该职位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任期四年,自州长选举后的1月15日开始。州建筑师将一直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或直至其任期结束后150天,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但州长可随时将其解雇。如果出现空缺,州长可以任命某人完成剩余任期,但需等待参议院批准。
候选人必须在任命前至少五年持有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执业证书。他们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私人建筑执业,也不得管理任何私人企业。他们的薪资按照《政府法典》中的规定确定。
Section § 14951
本节解释,综合服务部现在负责处理以前由建筑司或州建筑师管理的建筑服务职责。州建筑师负责监督所有州立建筑项目,并确保在施工期间有检查员在场。
在设计州立建筑时,供暖、制冷和照明的节能是一个主要优先事项,同时也要考虑建筑的实用性、美观性和环保性。消防和安全也必须得到解决。州政府不再仅仅关注前期成本,而是考虑拥有和运营这些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成本。
Section § 14952
Section § 14953
如果加州的某个州机构聘请总服务局提供建筑服务,并且不使用总基金的资金,那么该机构必须使用自己的资金支付费用。总服务局局长将决定费用,并且支付的款项必须计入该部门的预算。
Section § 14955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不适合常规招标的非日常维护工作,如何通过租赁工具或设备来完成。如果常规的《州合同法》规定不适用,这些项目如果费用超过2,500美元,可能仍需竞争性招标,但紧急情况除外。
招标过程需要通过在特定办公地点张贴通知来告知潜在投标人。超过2,500美元的合同必须包含劳务和材料保证金,并可能需要一份确保工作正确完成的履约保证金。在山体滑坡、洪水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可以在不超过10天的时间内免招标租赁设备。
Section § 14956
Section § 14957
建筑周转基金管理着用于州建筑物建设、维修和改进的资金。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不仅限于州政府拨款。资金的使用,特别是大型项目,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在竞争性投标确定成本后,任何剩余的州政府拨款将退回其原始来源。如果联邦政府确认在项目完成后会提供资金,联邦项目也可以获得资助。该基金的资金可以随时用于项目,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14958
Section § 14959
这项法律要求综合服务部追踪循环基金每个部分的全部支出。如果项目完成后或三年后(以较早者为准)仍有剩余资金,这笔剩余资金应转回其原始基金或根据现有协议退还。但是,如果财政部批准,这笔资金的提取可以延迟。此外,项目完成成本的估算被视为对基金的有效使用,这会影响有多少剩余资金被视为未支配资金。
Section § 14960
Section § 14961
Section § 14964
这项法律规定,以前由州建筑师办公室和州消防局长负责的医院规划审查和施工检查相关职责,现在由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管理。这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具体列出的职责。
对于学校和医院,审查消防和生命安全方面的人员资格必须与州消防局长办公室以前要求的资格相符。州消防局长必须继续为这些职位提供专业发展和培训。
此外,评估医院结构安全的人员资格也必须与州建筑师办公室以前设定的标准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