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50

Explanation

州建筑师是总务部内的一个职位,直接向主任汇报。该职位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任期四年,自州长选举后的1月15日开始。州建筑师将一直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或直至其任期结束后150天,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但州长可随时将其解雇。如果出现空缺,州长可以任命某人完成剩余任期,但需等待参议院批准。

候选人必须在任命前至少五年持有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执业证书。他们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私人建筑执业,也不得管理任何私人企业。他们的薪资按照《政府法典》中的规定确定。

总务部设有一名州建筑师,直接向主任汇报。他或她应由州长任命,经参议院批准,任期四年,自州长选举后的下一个1月15日开始。他或她应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任期届满后150天届满,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但州长可随时将其解职,无论是否有理由。州长可填补州建筑师办公室的任何空缺,以完成剩余任期,但该任命须经立法机关下一次常会参议院批准。
任何人在其任命前五年内未持有加利福尼亚州建筑审查委员会颁发的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建筑的证书,均无资格担任州建筑师职务。
州建筑师不得从事私人建筑执业,或在任何私人企业或事业中担任管理职务。州建筑师的薪资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6节第1条(自第11550条起)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149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综合服务部现在负责处理以前由建筑司或州建筑师管理的建筑服务职责。州建筑师负责监督所有州立建筑项目,并确保在施工期间有检查员在场。

在设计州立建筑时,供暖、制冷和照明的节能是一个主要优先事项,同时也要考虑建筑的实用性、美观性和环保性。消防和安全也必须得到解决。州政府不再仅仅关注前期成本,而是考虑拥有和运营这些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成本。

综合服务部应继承先前归属于建筑司或公共工程部州建筑师的与建筑服务相关的权力、职责和职能。
州建筑师在综合服务部之下,全权负责所有州立建筑的建造,并应在施工期间为每栋建筑指派一名检查员。
州的政策应是,州立建筑设计中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应是节约这些建筑供暖、制冷和照明所需的能源资源;同时还应考虑实用性、环境质量、美学效果以及所有与消防和消防安全相关的事项。
在确定遵守此政策所需的要求时,应使用建筑预期寿命内的拥有和运营成本,而非仅考虑初始成本。

Section § 14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现有人员无法及时完成特定工作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部门可以聘请外部建筑师和工程师。这项决定必须得到总服务局局长和财政局局长的批准。

Section § 1495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某个州机构聘请总服务局提供建筑服务,并且不使用总基金的资金,那么该机构必须使用自己的资金支付费用。总服务局局长将决定费用,并且支付的款项必须计入该部门的预算。

部门为州机构(其资金来源并非总基金拨款,退伍军人之家除外)提供的所有建筑服务的费用,应由总服务局局长确定,并从可用于支持该州机构的拨款中支付。所有服务款项应存入财政部,计入并增加部门当前的支持拨款。

Section § 14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雇佣人员,并购买或租赁任何履行职责所需的物品。这可能包括用品、工具、设备或其他有用的物品。

Section § 14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不适合常规招标的非日常维护工作,如何通过租赁工具或设备来完成。如果常规的《州合同法》规定不适用,这些项目如果费用超过2,500美元,可能仍需竞争性招标,但紧急情况除外。

招标过程需要通过在特定办公地点张贴通知来告知潜在投标人。超过2,500美元的合同必须包含劳务和材料保证金,并可能需要一份确保工作正确完成的履约保证金。在山体滑坡、洪水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可以在不超过10天的时间内免招标租赁设备。

凡拟进行的工作,不包括常规维护工作,且该工作本应受《州合同法》(《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1章(自第10100条起))管辖,但其性质不适合编制计划和规范以进行总价或单位价格投标,且局长如此认定,则部门可使用租赁工具或设备进行该工作,可带操作员或不带操作员。该工作的合同可包括设备租赁条款,以及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劳务和材料的条款。此类合同不受《州合同法》管辖,但应受《劳动法》第2编第7部第1章第2条(自第1770条起)所有规定的管辖。
凡此类合同的总对价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时,应在部门可能规定的合理通知后,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除非是下文规定的工具或设备的紧急租赁情况。在部门建筑与施工办公室的萨克拉门托和洛杉矶办事处的公共场所张贴通知五天即为足够。那些涉及对价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合同应附有劳务和材料保证金。部门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每份合同的通知应说明是否需要保证金。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则必须提供劳务和材料保证金。
在因山体滑坡、洪水、风暴损害、事故或其他灾害的迫近或发生而必需的紧急工作情况下,工具或设备可在不超过10天的时间内租赁,无需竞争性招标。

Section § 149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通常负责监督州立建筑物建设并为每个项目指派检查员的州建筑师,对由水资源部、船艇和水道部或交通部管理的建设项目没有管辖权。这些项目属于例外情况。

Section § 14957

Explanation

建筑周转基金管理着用于州建筑物建设、维修和改进的资金。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不仅限于州政府拨款。资金的使用,特别是大型项目,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在竞争性投标确定成本后,任何剩余的州政府拨款将退回其原始来源。如果联邦政府确认在项目完成后会提供资金,联邦项目也可以获得资助。该基金的资金可以随时用于项目,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

(a)CA 政府 Code § 14957(a) 加州财政部下属的建筑局周转基金继续存在,并更名为建筑周转基金。经财政部批准,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所有从任何来源(包括州拨款以外的来源)拨付、捐助或提供的资金,均应转入或存入该基金,用于总务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的与州建筑物建造、改建、维修和改进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新建工程、大型建设和设备、小型建设、维护、改进和设备,以及其他建筑和改进项目。这些资金的使用须经获得拨款的州机构授权,或者,对于非州拨款来源的资金,须经资金捐助方与总务部之间签订书面协议授权,并经财政部批准。
(b)CA 政府 Code § 14957(b) 从州来源转入或存入该基金用于大型建设的资金,应以收到竞争性投标后确定的必要金额为限。为此目的转拨的资金须经财政部批准。州拨款中,凡超出收到竞争性投标后确定的必要金额的任何可用款项,应立即转回原拨款基金的账户。
(c)CA 政府 Code § 14957(c) 经财政部批准,该基金的资金也可用于资助总务部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建设项目的费用,如果联邦政府将为此类项目承担部分费用,前提是已收到联邦机构的书面证据,证明国会已拨款,且联邦政府将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州支付指定金额。总务部主任可在收到联邦机构书面证据之前,批准项目的计划、规格和成本估算,并就项目进行招标和接受投标。
(d)CA 政府 Code § 14957(d) 如此转入或存入的资金,可由总务部用于其被拨款、捐助或提供的目的,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尽管有第13340节的规定,建筑局周转基金中的专项资金仍持续拨付给总务部用于这些目的。

Section § 149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与涉及建筑物或改进的服务或建设工程相关的费用索赔,都必须从建筑周转基金中列支。州审计长负责从该基金中签发支付令(即拨款)以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4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综合服务部追踪循环基金每个部分的全部支出。如果项目完成后或三年后(以较早者为准)仍有剩余资金,这笔剩余资金应转回其原始基金或根据现有协议退还。但是,如果财政部批准,这笔资金的提取可以延迟。此外,项目完成成本的估算被视为对基金的有效使用,这会影响有多少剩余资金被视为未支配资金。

综合服务部应记录循环基金每个特定部分的所有应支出款项,以及该基金任何部分中的任何未支配余额,无论是在该部分资金所用于项目的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是自该部分资金转入或存入之日起三年内,以较早者为准,应从循环基金中提取并转入拨款来源基金的贷方;或者,对于非州拨款的资金,应按照与捐款相关的协议规定支付或退还;但经财政部批准,提取时间可予延长。
就本节而言,综合服务部在收到投标后编制的,对于已授予施工合同的项目的完成所需的监督、工程及其他(如有)项目的金额估算,应被视为一项有效留置,并与任何其他有效留置一并计入,以确定未支配余额的金额。

Section § 14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部从建筑周转基金中单次提取最高达五十万美元,而无需立即提供详细的收据和报表。提取的资金旨在用于与州政府建筑项目相关的费用,例如建造和维修。

Section § 14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服务局局长对费用、执照、许可证、租金、财产或服务进行退款,如果付款是针对不能合法签发或转让的事项。如果有人多付了钱或重复支付了同一笔款项,也允许退款。

Section § 149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以前由州消防局长处理的任何与建筑、学校规划、图纸审查和施工检查相关的职责,现在由州建筑师办公室负责。

Section § 149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前由州建筑师办公室和州消防局长负责的医院规划审查和施工检查相关职责,现在由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管理。这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具体列出的职责。

对于学校和医院,审查消防和生命安全方面的人员资格必须与州消防局长办公室以前要求的资格相符。州消防局长必须继续为这些职位提供专业发展和培训。

此外,评估医院结构安全的人员资格也必须与州建筑师办公室以前设定的标准相符。

(a)CA 政府 Code § 14964(a) 原由州建筑师办公室和州消防局长负责的与医院规划审查和施工检查相关的职责和职能,特此移交给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这些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7部第7部分第12.5部(自第16000条起)和第1章(自第129675条起)中规定的职责。
(b)CA 政府 Code § 14964(b) 州建筑师办公室和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内部审查学校和医院消防和生命安全方面的人员资格,应与原在州消防局长办公室审查这些设施消防和生命安全方面的人员所需资格相同。州消防局长应继续负责为州建筑师办公室和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内部审查学校和医院消防和生命安全方面的人员提供高水平的持续专业发展和培训。
(c)CA 政府 Code § 14964(c) 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审查和检查医院结构安全方面的人员资格,应与原在州建筑师办公室审查和检查医院结构安全方面的人员所需资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