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00

Explanation

加州希望所有居民都能免费获取州出版物。当州机构想要通过一项引用外部文件的法规时,如果可能,他们应该在法规通过后向加州州立图书馆提供两份副本。此外,实体形式的州出版物应在全州图书馆免费提供。这些图书馆有责任确保文件易于获取,并免费帮助人们使用它们。

(a)CA 政府 Code § 14900(a) 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向其居民免费提供所有州出版物。
(b)CA 政府 Code § 14900(b) 如果州机构提议一项通过引用纳入任何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或州标准)的法规,则在这些法规通过后,该机构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将两份被引用的出版物存放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
(c)CA 政府 Code § 14900(c) 实体形式的州出版物应通过分发给全州的图书馆免费向公众提供,但前提是这些图书馆承担以下责任:确保文件易于获取和使用,并免费向合格读者提供使用这些文件提供协助。

Section § 14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建立一个数字系统,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保存州出版物,供公众查阅。州机构可以按照要求的数字格式向图书馆提交出版物。图书馆将与州档案管理员协商,决定数字格式,该格式至少必须是机器可读的。

州出版物必须由州印刷局或相关机构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交给州档案管理员,费用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管理。图书馆必须保留纸质副本,直到这些副本可以数字化,以保持透明度和可访问性。

如果出版物是印刷的但未数字化,则应由州图书馆员确定一定数量(最多350份)进行制作,并转交至州立图书馆。一旦印刷停止,向特定图书馆分发实体副本的行为也随之停止。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90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901(a)(1) 为有效实施第14900条规定的政策,在必要资源可用的前提下,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可以建立一个数字存储和交付系统,以电子格式维护和保存出版物副本,供公众随时查阅。各州机构可以向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提供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规定的适当电子格式的数字出版物。
(2)CA 政府 Code § 14901(a)(2) 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应确定适当的电子格式,并可咨询州档案管理员。至少,该电子格式应为机器可读格式。
(b)CA 政府 Code § 14901(b) 每份州出版物应有两份副本,以州档案管理员选择的实体或电子格式,由州印刷局或相关部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提交给州档案管理员。印刷、出版和分发这些副本的费用应根据第14866条规定确定和收取。
(c)CA 政府 Code § 14901(c) 为保持最大的透明度和可访问性,完整和选择性存储图书馆应保留此前通过本条分发的纸质副本,直到这些遗留纸质材料可以数字化。
(d)CA 政府 Code § 14901(d) 以实体格式印刷的出版物或未根据(a)款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的出版物,应根据本条以及第14903、14904和14907条的规定,由州图书馆员确定足够数量的每份州出版物副本进行印刷,数量不超过350份,并转交至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印刷、出版和分发这些副本的费用应根据第14866条规定确定和收取。
(e)CA 政府 Code § 14901(e) 当出版物的实体印刷停止时,向完整和选择性存储图书馆分发副本的行为应停止。

Section § 14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哪些内容属于“州出版物”。它涵盖了州政府发布的任何文件,例如法律、报告、议案和规章,无论是印刷版还是电子版。但是,它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材料和内部表格。如果州政府雇员在履行职责时创作了出版物,该出版物必须向公众开放。大多数公共领域的文件可以自由复制,但某些州出版物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材料,需要获得许可才能重复使用。

(a)CA 政府 Code § 14902(a) 就本条而言,“州出版物”或“出版物”包括任何文件、汇编、期刊、法律、决议、蓝皮书、法规、法典、登记册、小册子、清单、书籍、报告、备忘录、听证会、立法议案、传单、命令、规章、名录、期刊或杂志,以实体或电子形式,由州、立法机关、宪法官员或其任何部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发布,或由私人个人或组织为州准备并以印刷形式发布供公众查阅。就本节而言,“印刷”包括实体或电子形式。然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出版物以及办公室内部或办公室之间的出版物和表格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州出版物。
(b)CA 政府 Code § 14902(b) 由州官员或雇员作为其公务一部分准备的出版物应置于公共领域。
(c)CA 政府 Code § 14902(c) 公共领域的文件通常可以不受法律限制地重印。然而,州政府出版物可能包含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使用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在政府文件中发布并不授权未经所有者同意而使用或挪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Section § 14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印刷局将立法材料的印刷副本,例如议案和议事录,发送给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些主要图书馆。其中包括萨克拉门托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以及伯克利和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图书馆。此外,副本还会发送给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由其董事会决定如何在加州州立大学的各图书馆之间进行分发。

除了第14901条规定的强制性分发之外,州印刷局印刷的每种出版物的约定数量,包括立法议案、每日议事录以及每日或每周历史记录,应由州印刷局转交至萨克拉门托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伯克利和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图书馆,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由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指示,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各图书馆之间进行分配。

Section § 14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一个部门或机构制作了并非由州印刷局印刷的出版物时,他们必须在完成后尽快分发。他们应首先将其发送给所有被归类为“完整存放机构”的图书馆,然后发送给由加州州立图书馆指定的被归类为“选择性存放机构”的图书馆。

除了第14901节规定的分发要求外,任何非由州印刷局印刷的出版物,应由发布部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在完成后尽快分发,首先分发给所有“完整存放机构”,其次分发给由加州州立图书馆指定的“选择性存放机构”。

Section § 14905

Explanation

图书馆可以通过与加州州立图书馆签订合同,被归类为实体州出版物的“完整存放机构”或“选择性存放机构”。

它们必须提供合适的设施来储存和使用这些资料,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免费提供合理的查阅服务。

“完整存放机构”会收到每份实体形式的州出版物一份,而“选择性存放机构”则只收到来自选定发行机构或选定出版物类型的实体副本。

要被归类为实体资料的“完整存放机构”或“选择性存放机构”,图书馆必须与加州州立图书馆签订合同,以提供足够的设施用于出版物的储存和使用,并必须同意向符合条件的读者免费提供合理的服务以供其使用这些出版物。被指定为“完整存放机构”的图书馆应收到每份实体格式的州出版物一份,而被指定为“选择性存放机构”的图书馆应仅从其选择的发行机构子集中收到每份实体格式的出版物一份,或收到图书馆选择的出版物类型中每份实体格式的出版物一份。

Section § 14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各类图书馆,包括公立学院、大学和社区学院的图书馆,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按照本法律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这些合同的申请将由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按照收到的顺序进行审阅。

Section § 1490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特定的法律图书馆,包括县级法律图书馆、法学院、最高法院图书馆、上诉法院、司法部以及大学推广部的图书馆,申请并可能签订合同成为存管图书馆。这意味着它们可以正式选择性地或完整地接收和存储政府文件。

Section § 149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选择法学图书馆存放法律资料时,不应考虑附近是否有其他保管图书馆。这是因为法学图书馆提供专业服务,以协助公民司法行政。

鉴于本州公民通过协助司法行政而获得的专业服务,在选择法学图书馆作为法律资料保管机构时,应不考虑其与另一保管图书馆的邻近性。

Section § 14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律图书馆保管机构不需要保存一般的普通文件。但是,它们必须保存重要的法律文件,例如立法议案、委员会听证会和报告、立法会议记录、法规、行政报告、《加州行政法规和登记册》以及州政府机构的年度报告。这些文件在可获取时,应从发布它们的州政府机构获取。

法律图书馆保管机构无需保管基本通用文件,但它们应保管基本法律文件。此类基本法律文件应包括立法议案、立法委员会听证会和报告、立法会议记录、法规、行政报告、《加州行政法规和登记册》、州机构年度报告以及州政府出版的其他法律材料,在可通过编制该材料的机构获取的情况下。

Section § 14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在其网站上保存有关州出版物的信息。如果图书馆提出请求,所有州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向图书馆提供其出版物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4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维护邮寄名单以免费寄送出版物等材料的加州州机构,必须确保该名单的准确性。该机构每年至少需要更新并核实一次名单的准确性。

如果任何州机构维护一份向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免费寄送出版物或其他印刷品的邮寄名单,该州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更正其邮寄名单并核实其准确性。

Section § 14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向获得授权的人分发法规副本时,分发的数量不能超过以下两者中较少的一个:一是接收者要求的数量,二是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