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部门负责监督州政府机构的公共文件和出版物的分发,并管理它们的储存,但立法机关、州长或某些州官员专用的材料除外。该部门还负责确定这些文件的价格并进行销售。

该部门对为任何州机构印制的所有公共文件和其他出版物的分发,以及所有可供公众分发的州文件和其他出版物的保管负有全面监督职责,但为州立法机关、州长或州民选官员特殊用途印制的除外。
该部门应确定这些文件和出版物的价格,并进行处置或出售。

Section § 14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州政府部门在被要求时,可以接受来自州议会、州长或民选州官员的文件和出版物。该部门还负责确定这些文件和出版物的价格,并进行出售或分发。

Section § 148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作和分发造福国家或告知公众的文件或出版物。这些出版物的费用,包括薪金和开支,均来自服务周转基金。

部门可以编纂和出版其认为符合国家最佳利益或用于公共信息的此类文件、小册子、公告或其他出版物。
编纂、印刷和分发任何如此发行的文件、小册子、公告或其他出版物的费用,包括薪金和其他开支,应从服务周转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14883

Explanation
当文件或出版物售出后,收到的款项必须首先扣除行政管理费用。剩余的资金应在3月31日(针对财政年度上半年的销售)和9月30日(针对财政年度下半年的销售)之前存入财政部。这些资金应返还到最初支付印刷费用的账户,而扣除的行政管理费用则会存入州财政部的服务周转基金。

Section § 14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的索引必须按特定部门设定的价格向公众出售。这些销售所得的资金将首先用于支付印刷、出版和发行成本,这部分资金将进入服务周转基金。任何剩余的资金将存入财政部,惠及普通基金。

Section § 14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63年开始,每四年,州印刷局必须在部门批准下,编制、出版并分发一本《州蓝皮书》。这项工作在编制年份的立法机关会议召开后进行。 《蓝皮书》中与立法机关相关的内容由参议院秘书和众议院首席书记负责管理。只有立法组织联合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内容才会被收录。 编制和分发《蓝皮书》的费用来自为此目的专门拨出的资金。

Section § 148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获得一份名为《州蓝皮书》的官方州出版物。特定数量的副本会分发给重要的州政府机构和官员,例如参议院、州长、州务卿和最高法院法官,每个机构和官员都有特定的分配数量。

额外的副本会以部门设定的价格向公众出售。此外,出版或销售任何使用“州蓝皮书”或类似名称的书籍是违法的,因为这些名称可能会与官方出版物造成混淆。

这些卷册应按以下方式分发:按照各议院规则委员会的决定,分发给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每位议员;分发给参议院秘书和众议院首席书记官各15册;分发给州长25册;分发给副州长15册;分发给州务卿、审计长、总检察长、立法顾问和司库各10册;分发给州平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5册;分发给每个州政府部门的负责人2册;分发给加利福尼亚州的两名美国参议员和加利福尼亚州国会代表团的成员各1册;分发给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各1册;分发给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大法官各1册;以及按照本法典第14901条规定分发的份数。
所有其他卷册应按部门确定的价格出售。
任何出版或销售其标题包含“州蓝皮书”、“加利福尼亚蓝皮书”或任何类似词语,且这些词语可能使该出版物与本法案授权的《州蓝皮书》混淆的人,均犯有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