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4920(a) 总务部负责专门审议州的所有交通问题;发展关于费率、关税和交通问题的专业知识,以确保所有州政府的货物运输通过承运人以最快捷、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完成,且承运人的司机和辅助人员在现行集体谈判协议下工作,或维持其司机和辅助人员员工的普遍工资、就业标准和条件;确保州在行政费率制定机构前有充分代表;向所有州机构传播交通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4920(b) 在制定通过竞争性招标合同获取商业搬家服务的程序时,该部门应依照以下规定行事:
本法授权并由州签订的,金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每份合同(以及任何相关的招标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为搬迁州政府办公室、设施和机构提供商业搬家服务,应规定任何履行该合同的承包商支付给实际从事根据该合同搬运或处理货物的任何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普遍工资率,除非在没有此类员工工资标准和条件可合理获得的地区,可以考虑不符合这些员工成本规定的投标。“普遍工资率”一词,在本款中使用时,指如果当地从事特定行业、分类或类型工作的大多数工人按单一费率支付,则为该单一费率;如果没有单一费率支付给大多数工人,则为支付给人数更多工人的费率。本款要求确定的特定区域的普遍工资率应由劳资关系部作出。
(c)CA 政府 Code § 14920(c) 就本章而言,“辅助人员”一词应包括承运人所有直接参与实际搬运和处理货物的员工。
1975-76届常会期间对本条的修订,不适用于任何影响辅助人员工资率的合同,包括可能定期续签的合同,直至续签期结束或合同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