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政府需要采取集中管理方式,以提高效率和规范做法。它设立了总务部,负责处理州政府的各项服务,例如规划、建筑维护、采购和会计。该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进行调查,并确保所有运作有效且保护州的利益。

立法机关声明,州政府业务管理职能和服务的集中化是必要的,以便利用专业技术和技能,提供统一的管理实践,并确保持续高水平的效率和经济性。设立总务部,以提供集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州政府建筑物和财产的规划、购置、建设和维护;采购;印刷;建筑服务;行政听证;政府索赔;以及会计服务。总务部应制定并执行政策和程序,并应提起或促使提起其认为适当的调查和诉讼,以确保该部所有职能的有效运作,并维护州的权利和利益。

Section § 14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政府的政府运营局内设有一个总务部。

Section § 14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总务部由一名被称为总务部部长的执行官管理。在本条文中,每当提及“部”和“部长”这些术语时,它们特指总务部及其部长,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总务部由一名被称为总务部部长的执行官管理。在本部分中,“部”和“部长”分别指总务部和总务部部长,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Section § 14603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总服务局局长由州长选定,只要州长愿意,他就可以继续任职。但是,这项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确认。局长的年薪由法律的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具体薪资指南决定。

总服务局局长由州长任命,并由州长决定任期。局长的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局长的年薪由本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六章(自第11550条起)规定。

Section § 14604

Explanation
从2005年8月1日开始,此后每年,总务部必须为财政部准备一份提案。该提案应比较总务部向州机构收取的当年服务费与计划用于下一财政年度的费率。它还应提出任何需要纳入州长预算的调整。

Section § 146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局长负责履行法律赋予其职位的所有职责,行使所有权力,并完成所有责任和目的。

Section § 14606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第2章(自第11150条起)中概述的规则和职责适用于局长,且局长在该章的定义下被视为部门负责人。

第1部分第2章 (自第11150条起) 适用于局长,且局长在该章的含义范围内是部门负责人。

Section § 14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主管可以以他们认为最好的方式组织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但需要州长的批准。主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重组或撤销部门内的不同部门,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为行政管理之目的,局长应在州长批准下,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组织部门,以妥善划分和开展部门工作。
局长可安排和分类部门工作,并在州长批准下,可设立必要的司和处,并可不时变更或撤销它们。

Section § 1460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法律要求部门主管给予批准或授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可以由主管、副主管或其他授权人员完成。这种批准还可以包括安全电子签名,即使用电子文件和只有授权签署人或其指定人才能使用的安全密码。

凡任何法规通过使用“批准”、“核准”、“授权”或“许可”等词语,要求部门主管批准或授权任何行为或交易时,该批准或授权应仅在由主管、副主管或部门内其他根据主管书面授权行事的官员或雇员以书面形式作出时,方视为已作出。“书面形式”一词包括安全电子签名,即经授权的签署人可使用仅供该签署人或其指定人使用的安全电子密码,以电子方式签署电子生成的文件。

Section § 14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部门可以内部聘请法律顾问,就部门事务提供法律意见。这些内部律师可以协助主管和员工处理与其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然而,当涉及部门的权力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时,总检察长是官方的法律顾问。如果总检察长批准,部门的内部律师也可以代表部门处理与其事务相关的法庭案件。

尽管有第11043条规定,部门可以雇用必要人员为部门提供内部法律顾问服务。这些人员可以就部门的法律事务向部门主管、高级职员、雇员、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办事处提供咨询。关于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部门间权力、职能和关系方面的官方法律顾问是总检察长。部门的内部法律顾问在获得总检察长授权后,可以代表部门和州处理与部门事务相关的诉讼。

Section § 14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制作、印刷和分发小册子和公告,以告知公众其活动。这些出版物的费用可以由该部门的可用资金支付,但财政部必须批准为此目的使用这些资金。

部门可以准备、出版和发行主管认为必要的印刷小册子和公告,以向公众传播有关部门活动的信息。用于支持该部门的可用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可用于支付准备、出版和分发的费用。

Section § 14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特定部门的承诺,即通过两种主要服务来提高服务绩效:一是政府要求强制购买的服务,二是部门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的可选服务。该部门的局长,而非财政局长,有权批准特定的财务表格和交易,管理最高5000美元的无法收回的债务,并做出有利于成本效益的采购决策,即使这可能涉及放弃采购监狱生产的商品。此外,如果资金充足,局长还可以独立批准法律和解和项目开支的付款,并批准将款项直接存入特定基金,前提是所有行动和财务责任都得到适当的报告和管理。

(a)CA 政府 Code § 14612(a) 部门应致力于通过集中精力提升其所提供服务的价值,以达到本节规定的改进绩效水平。
(b)CA 政府 Code § 14612(b) 部门应致力于提供以下两类服务:
(1)CA 政府 Code § 14612(b)(1) 立法机关或州长要求州机构从部门购买的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4612(b)(2) 州机构并非必须从部门购买,但部门能够以具有成本竞争力的方式提供的服务。
(c)CA 政府 Code § 1461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可代替财政局长批准DGS Form 22和DGS Form 220,包括延长划拨资金的支出时间、将资金从一个工作指令转移到另一个工作指令,以及资金返还文件。
(d)CA 政府 Code § 14612(d) 尽管有第4部分第3章(自第13940节起)的规定,当部门认定无法收回债务或收回成本超过债务金额时,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可批准对部门应收债务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免除责任”。
(e)CA 政府 Code § 14612(e) 尽管有《刑法典》第2807节的规定,当局长或其指定人员酌情认为从私营部门采购商品具有成本效益,并且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在征求商品报价时继续将监狱工业管理局纳入考虑范围时,其可以从私营部门采购商品,即使这些商品可能可以从监狱工业管理局获得。
(f)CA 政府 Code § 14612(f) 尽管有第948节 (a) 款和第965节的规定,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可代替财政局长,为部门已有足够支出权限和资金且无需追加拨款的所有法律和解和侵权索赔支付款项提供资金证明。
(g)CA 政府 Code § 14612(g) 尽管有第965.2节的规定,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可代替财政局长,为所有由建筑周转基金资助的项目的法律法院和解支付款项提供资金证明,前提是工作指令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支付该索赔,并且该支付无需追加预算即可完成项目。
(h)CA 政府 Code § 14612(h) 尽管有第14957节的规定,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可代替财政局长,批准将支票直接存入建筑周转基金。部门应在进行此类存款之日起30天内通知财政部。

Section § 146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州政府采购的印刷服务不被归类为个人服务合同。这意味着它们遵循的规则与州政府与提供个人服务的个人签订的合同不同。

Section § 14613.5

Explanation
当一名警务人员在加州执行公务时殉职,加州公路巡逻队必须向该官员的家人或指定的主管机构代表,赠送在州议会大厦上空为纪念该官员而降半旗的旗帜,以及一份纪念证书。

Section § 146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州机构向加州公路巡逻队(CHP)报告发生在州有或州租赁财产上的犯罪和财产损失。这项规定适用于受CHP保护的机构、使用私人安保的机构,或与地方执法部门签订合同的机构,除非这些事件已包含在互助协议中。但是,如果事件已导致惩教部或青年管理局假释部门发布《事件备忘录》,则无需向CHP报告。

Section § 14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的局长和民事行政官员在执行部门的合法命令时,在州内任何地方都拥有与治安官相同的权力。

部门的局长和民事行政官员在执行部门的任何合法命令时,在州内所有地区均拥有治安官的权力。

Section § 14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该部门监督州财政和商业政策的权力。在必要时或应州长指示时,它可以进行调查以保护州的利益。

加州公路巡逻队(CHP)负责州官员、州财产及其占用者的安全。加州公路巡逻队还可以协助该部门进行与财政和商业监督相关的调查。

(a)CA 政府 Code § 14615(a) 该部门对所有涉及州财政和商业政策的事项,就明确赋予该部门的职责、权力、责任和管辖权,拥有普遍的监督权力。无论部门何时认为必要,或应州长要求,它应启动或促使启动其认为适当的调查和程序,以维护州的权利和利益。
(b)CA 政府 Code § 14615(b) 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对与州官员、州财产及州财产占用者的安全相关的事项拥有管辖权。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还可以协助该部门根据 (a) 款进行的调查。

Section § 146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指示某个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或管理流程时,这些行动不必遵循通常的规则制定程序,即行政程序法。这一例外适用于《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中的指导方针。

此外,对于1999年1月1日之前采取的与竞争性采购相关的行动,只要符合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也适用相同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4615.1(a) 凡立法机关指示或授权部门就其根据本章、第2章(自第14650条起)、《公共合同法》第6611条或《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2部分(自第10100条起)履行职责而维护、制定或规定流程、程序或政策时,部门的行动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本条适用于部门就《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所采取的行动。
(b)CA 政府 Code § 14615.1(b) 在符合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允许的范围内,(a)款也适用于部门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就《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中的竞争性采购所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14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决定,如果他们认为某些低于五万美元的交易适合且有利于州,这些交易可以免除通常所需的批准。当他们决定豁免某项交易时,他们必须书面通知审计长。

Section § 14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建筑师办公室和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必须为加州公立大学和学院(包括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的停车场和主要校园人行道制定照明标准。这些标准原定于1991年6月前实施,并纳入1992年的建筑规范。对加州大学的要求取决于其管理机构的批准。

州建筑师办公室和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经与总务部下属各办公室和部门以及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应共同在《加州法规》第24篇中制定法规,以建立适用于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停车场的照明标准。该标准应不迟于1991年6月30日被采纳并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并由该委员会在1992年《加州建筑规范》三年期出版物中发布。
州建筑师办公室还应在《加州法规》第24篇中制定法规,以确立照明工程学会手册的建议作为适用于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夜间使用的主要校园人行道的标准照明水平。这些法规应不迟于1991年6月30日被采纳并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并由该委员会在1992年《加州建筑规范》三年期出版物中发布。
本节不适用于加州大学,除非加州大学校董会通过决议使其适用。

Section § 14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综合服务部要求管理公共资金的州机构提交财务和统计报告。这些报告需要涵盖每个财政年度,并且必须经过核实。如果需要,该部门还可以要求提供额外的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及时提交。

Section § 14619

Explanation

综合服务部 (DGS) 可以调查相关条款 (14618) 中列出的任何机构的财务和行政记录。他们被允许检查州内任何公共办公室或机构的记录。州机构必须配合这些检查,在被要求时及时提供其账簿、合同和相关文件。

综合服务部可以审查第 14618 条中提及的每个机构的所有记录、档案、文件、账目以及所有财务事务。它可以进入本州的任何公共办公室或机构,并审查其中包含或属于其中的任何记录、档案、账簿、文件或文献,以进行此类审查。每个州机构都应允许此类审查,并应要求毫不迟延地提供其办公室中的所有账簿、合同和文件,并提供涉及该机构的账簿、文件、合同及其他事项的信息。

Section § 14620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部门内的职位,例如综合服务规划官、采购官和公立学校建设办公室执行官。州长根据部门主任的推荐任命他们。他们在主任的领导下工作,主任也依法决定他们的薪资。他们的职责由主任指派并向主任负责。重要的是,本节无意增加部门的员工数量。

Section § 1462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该部门负责管理其控制下的州机构所使用的所有资源,包括记录、设备和财产。这包括实物资源和财务资源,如资金和土地。

该部门拥有并控制为部门内各州机构的利益或使用而持有的所有记录、账簿、文件、办公室、设备、用品、资金、款项、拨款、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或动产。

Section § 14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为民选州官员提供免费使用州停车设施的便利,以便他们停放自己的私人车辆。

Section § 14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聘请技艺精湛的艺术家,为所有尚未拥有肖像的加利福尼亚州前州长绘制油画肖像,并为每位州长离任后绘制一幅新肖像。这些肖像将被装裱并展示在州议会大厦内。

Section § 14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向地方政府、行政区乃至联邦政府提供建议、进行调查或提供类似服务,只要这些服务的条款和条件获得主任的同意。

Section § 14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主管可以要求负责管理或接触州政府财产的人员购买一份官方保证金。这份保证金的金额由主管来决定。

Section § 14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部对任何可能接触敏感信息(如犯罪记录或个人数据)的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这包括雇员、承包商、代理人、志愿者和分包商。该部门可以将指纹发送给司法部,以查询任何州或联邦的定罪或逮捕记录,包括那些在等待审判期间获准保释的案件。

(a)CA 政府 Code § 146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遵守适用的联邦和州要求,总务部可对以下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雇员、未来雇员、承包商、代理人、志愿者、分包商,或承包商的雇员,如果其职责或责任可能使其接触到以下任何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4626(a)(1) 犯罪人员记录历史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4626(a)(2) 联邦税务信息。
(3)CA 政府 Code § 14626(a)(3) 部门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包含的非匿名化保密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健康信息或财务信息,或在其他敏感和安全设施及建筑物中,以致需要进行犯罪背景调查。
(b)CA 政府 Code § 14626(b) 雇员、未来雇员、承包商、承包商、代理人、志愿者、分包商,或承包商的雇员,如果其职责可能使其接触到 (a) 款中指定的信息,或任何承担这些职责的人员,其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可根据《刑法典》第 11105 条 (u) 款的规定提供给司法部,以获取以下任何信息的存在和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626(b)(1) 州或联邦定罪记录。
(2)CA 政府 Code § 14626(b)(2) 州或联邦逮捕记录。
(3)CA 政府 Code § 14626(b)(3) 州或联邦逮捕记录,司法部已确定该人员在审判或上诉期间获准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

Section § 14627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政府机构在获得特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立免费电话专线。这些专线让公众和地方政府能够免费获取某些信息。该部门将制定规则,以确保这些专线得到有效利用。一旦获得批准,这个免费电话号码必须在州政府的公告中公布。现代的(按键式)和老式的(转盘式)电话都必须能够使用这些专线。

Section § 14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规划和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在执行任务中殉职的加利福尼亚州搜救志愿者。这是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与一个审查委员会(包括多位州政府官员)之间的合作项目。他们共同努力,选择合适的地点并批准纪念碑的设计。该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环境和无障碍标准,并完全通过私人捐款资助。州政府不会提供财政资助。私人捐款也将用于日常维护,并且必须为此签订一份正式协议。

(a)CA 政府 Code § 14628(a) 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或其任何继承实体,经与该部门协商,可以在州议会历史区规划和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加利福尼亚州在执行任务中殉职的搜救志愿者。
(b)CA 政府 Code § 14628(b) 搜救纪念碑审查委员会特此设立,且其成员应包括以下所有人员:
(1)CA 政府 Code § 14628(b)(1) 综合服务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
(2)CA 政府 Code § 14628(b)(2) 州历史保护官员,或其指定人员。
(3)CA 政府 Code § 14628(b)(3) 由州议会议长任命的一名州议会成员。
(4)CA 政府 Code § 14628(b)(4) 由州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一名州参议院成员。
(c)CA 政府 Code § 14628(c) 委员会应与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协商,以确定纪念碑在州议会历史区的适当位置,并审查纪念碑设计。
(d)CA 政府 Code § 14628(d) 该部门经与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协商,应实现以下目标:
(1)CA 政府 Code § 14628(d)(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28(d)(2) 确保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美国法典第42卷第12101条及后续条款)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28(d)(3) 审查并批准为指定历史财产上的工作准备的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28(d)(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所有要求均已满足。
(5)CA 政府 Code § 14628(d)(5) 准备进入许可,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受雇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和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28(d)(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概述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因老化、故意破坏或搬迁而对纪念碑长期维护的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28(d)(7) 检查由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选定的承包商进行的施工。
(e)CA 政府 Code § 14628(e)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应与该部门协商,制定纪念碑的设计、建造和落成时间表,实施征集纪念碑设计的程序并制定设计选择流程,并制定纪念碑落成典礼计划。
(f)CA 政府 Code § 14628(f) 该部门和搜救纪念碑审查委员会应批准纪念碑的设计。
(g)CA 政府 Code § 14628(g)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不应开始建造纪念碑,除非州议会公园的总体规划获得规则联合委员会的批准和采纳,且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于建造和维护该纪念碑。
(h)CA 政府 Code § 14628(h) 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应完全通过私人捐款资助给为此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基金会——搜救纪念碑基金会。
(i)CA 政府 Code § 14628(i)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应与州政府签署一份根据(d)款第(6)项制定的维护协议,以私人捐款维护纪念碑。

Section § 1462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在国会历史区域规划和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获得紫心勋章的加利福尼亚州居民。一个委员会已成立,负责监督该项目,成员包括来自各个州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的人员。

该委员会与紫心勋章组织合作,为纪念碑选择地点和设计,并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安全标准,例如《美国残疾人法案》和《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

该项目必须通过私人捐款给为此目的专门设立的基金会来资助,并且在有足够资金和总体规划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始施工。紫心勋章组织还负责用私人资金维护纪念碑。

(a)CA 政府 Code § 14629(a) 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或任何继承实体,经与该部门协商,可以在国会历史区域规划和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获得紫心勋章的加利福尼亚州居民。
(b)CA 政府 Code § 14629(b) 紫心勋章纪念碑审查委员会特此设立,且应包括以下所有成员:
(1)CA 政府 Code § 14629(b)(1) 总务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
(2)CA 政府 Code § 14629(b)(2) 州历史保护官员,或其指定人员。
(3)CA 政府 Code § 14629(b)(3) 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众议院议员。
(4)CA 政府 Code § 14629(b)(4) 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参议院议员。
(c)CA 政府 Code § 14629(c) 委员会应与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协商,以确定在国会历史区域内纪念碑的适当位置,并审查纪念碑设计。
(d)CA 政府 Code § 14629(d) 该部门应与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协商,实现以下目标:
(1)CA 政府 Code § 14629(d)(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29(d)(2) 确保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 (42 U.S.C. Sec. 12101 et seq.),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29(d)(3) 审查并批准为指定历史财产工作准备的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节起))的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29(d)(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所有要求均已满足。
(5)CA 政府 Code § 14629(d)(5) 准备进入权许可证,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雇佣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以及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29(d)(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概述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因老化、故意破坏或搬迁而负责纪念碑长期维护的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29(d)(7) 检查由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选定的承包商进行的施工。
(e)CA 政府 Code § 14629(e) 如果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应与该部门协商,制定纪念碑的设计、建造和落成时间表,实施征集纪念碑设计方案的程序并制定设计选择流程,并制定纪念碑落成典礼计划。
(f)CA 政府 Code § 14629(f) 该部门和紫心勋章纪念碑审查委员会应批准纪念碑的设计。
(g)CA 政府 Code § 14629(g) 如果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不应开始建造纪念碑,直到州议会公园总体规划获得规则联合委员会的批准和采纳,且规则联合委员会和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用于建造和维护纪念碑。
(h)CA 政府 Code § 14629(h) 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应完全通过私人捐款资助给一个为此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基金会,即紫心勋章纪念基金会。
(i)CA 政府 Code § 14629(i) 如果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应与州政府签署一份根据(d)款第(6)项制定的维护协议,以私人捐款维护纪念碑。
(j)CA 政府 Code § 14629(j)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根据州议会公园总体规划(经规则联合委员会采纳)批准的新退伍军人纪念碑,应在国会退伍军人纪念碑的现有边界内建造。

Section § 14630

Explanation

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或其继承实体,可以在州议会历史区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加州的犯罪受害者。一个由政府和州立法机构成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将与基金会合作,选择地点并审查设计。主要部门将确保符合无障碍、环境法规和安全要求。

任何建造工程都必须获得州政府部门的批准,包括签订一份由私人捐款资助的维护协议。除非有批准的计划和足够的私人资金,否则不得开始施工。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完全依赖于为该目的设立的非营利基金会的私人捐款。

(a)CA 政府 Code § 14630(a) 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或任何继承实体,在其成立后,经与该部门协商,可以在州议会历史区规划和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作为犯罪受害者的加州居民。
(b)CA 政府 Code § 14630(b) 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碑审查委员会特此设立,并应包括以下所有成员:
(1)CA 政府 Code § 14630(b)(1) 总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
(2)CA 政府 Code § 14630(b)(2) 州历史保护官员,或其指定人员。
(3)CA 政府 Code § 14630(b)(3) 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一名众议院议员。
(4)CA 政府 Code § 14630(b)(4)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一名参议院议员。
(c)CA 政府 Code § 14630(c) 委员会应与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协商,以确定在州议会历史区设立纪念碑的合适地点,并审查纪念碑设计。
(d)CA 政府 Code § 14630(d) 该部门经与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协商,应实现以下目标:
(1)CA 政府 Code § 14630(d)(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0(d)(2) 确保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0(d)(3) 审查并批准为指定历史财产上的工作准备的符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条起))的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30(d)(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所有要求均已满足。
(5)CA 政府 Code § 14630(d)(5) 准备进入权许可证,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受雇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和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0(d)(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概述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因老化、故意破坏或搬迁而产生的纪念碑长期维护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0(d)(7) 检查由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选定的承包商进行的施工。
(e)CA 政府 Code § 14630(e) 如果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应与该部门协商,制定纪念碑的设计、建造和落成时间表,实施征集纪念碑设计的程序并制定设计选择流程,并制定纪念碑落成典礼计划。
(f)CA 政府 Code § 14630(f) 该部门和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碑审查委员会应批准纪念碑的设计。
(g)CA 政府 Code § 14630(g) 如果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不应开始建造纪念碑,除非 (1) 州议会公园总体规划获得规则联合委员会的批准和采纳,且 (2) 财政部和规则联合委员会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于建造和维护纪念碑。
(h)CA 政府 Code § 14630(h) 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应完全通过私人捐款资助,捐给为此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基金会,即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
(i)CA 政府 Code § 14630(i) 如果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应与州政府签署一份根据(d)款第(6)项制定的维护协议,以私人捐款维护纪念碑。

Section § 14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公司或类似团体,在所有退伍军人纪念碑处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加州的美国葡萄牙裔退伍军人。将设立一个委员会,包括政府代表,负责监督该项目。

退伍军人事务部及其他相关机构将与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合作,审查、批准并确保符合法规,包括美国残疾人法案、环境法律和安全标准。

纪念碑的建造和维护将由私人资助,并且需要与州政府签订一份维护协议。施工只能在州议会大厦公园的总体规划获得批准且私人资金得到确认后才能开始。

(a)CA 政府 Code § 14631(a) 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公司或任何继承实体,经与该部门协商,可以在现有的所有退伍军人纪念碑内规划并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加州美国葡萄牙裔退伍军人。
(b)CA 政府 Code § 14631(b) 加州美国葡萄牙裔退伍军人纪念碑委员会特此设立,并应包括以下所有成员:
(1)CA 政府 Code § 14631(b)(1) 主任或其指定人员。
(2)CA 政府 Code § 14631(b)(2) 州历史保护官员或其指定人员。
(3)CA 政府 Code § 14631(b)(3) 由州议会议长任命的一名州议会议员。
(4)CA 政府 Code § 14631(b)(4)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一名参议院议员。
(c)CA 政府 Code § 14631(c) 该部门经与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公司协商,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31(c)(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1(c)(2) 确保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 (42 U.S.C. Sec. 12101 et seq.) 以及任何其他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1(c)(3) 审查并批准为指定历史财产上的工作准备的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31(c)(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所有要求均已满足。
(5)CA 政府 Code § 14631(c)(5) 准备进入权许可证,其中应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受雇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以及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1(c)(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概述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公司因老化、故意破坏或搬迁而对纪念碑长期维护的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1(c)(7) 检查由加州美国葡萄牙裔退伍军人纪念碑委员会选定的承包商进行的施工。
(d)CA 政府 Code § 14631(d) 如果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公司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应与该部门协商,制定纪念碑的设计、建造和落成时间表,实施征集纪念碑设计的程序并制定设计选择流程,以及制定纪念碑落成典礼的计划。
(e)CA 政府 Code § 14631(e) 该部门、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加州美国葡萄牙裔退伍军人纪念碑委员会应批准纪念碑的设计。
(f)CA 政府 Code § 14631(f) 如果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公司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不应开始建造纪念碑,直到州议会大厦公园的总体规划获得规则联合委员会的批准和采纳,并且规则联合委员会和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于建造和维护该纪念碑。
(g)CA 政府 Code § 14631(g) 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应完全通过向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公司的私人捐款资助。
(h)CA 政府 Code § 14631(h) 如果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公司根据本节承担建造纪念碑的责任,它应与州政府签署一份维护协议,根据 (d) 款第 (6) 项制定的,以私人捐款维护纪念碑。
(i)CA 政府 Code § 14631(i) 经规则联合委员会采纳,该纪念碑应建造在所有退伍军人纪念碑的现有范围内。

Section § 1463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与总务部合作,在州议会大厦附楼规划一座罗纳德·里根雕像。总务部的职责包括审查设计方案、确保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以及监督环境质量文件。他们还将准备必要的许可证、入场许可、维护协议,并检查施工工作。基金会负责组织雕像的设计和落成典礼时间表,并且必须在施工前获得规则联合委员会的批准。雕像的所有资金必须来自私人捐款,并且基金会负责其维护。

(a)CA 政府 Code § 14632(a) 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可与总务部协商,在州议会大厦附楼规划一座罗纳德·里根雕像。
(b)CA 政府 Code § 14632(b) 总务部应与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协商,实现以下目标:
(1)CA 政府 Code § 14632(b)(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2(b)(2) 确保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2(b)(3) 审查并批准为指定历史建筑工程准备的适当的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32(b)(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所有要求得到满足。
(5)CA 政府 Code § 14632(b)(5) 准备入场许可,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方案、受雇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以及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2(b)(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概述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因老化、故意破坏或搬迁而对雕像进行长期维护的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2(b)(7) 检查由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选定的承包商进行的施工。
(c)CA 政府 Code § 14632(c) 如果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根据本节承担建造雕像的责任,则应与总务部协商,制定雕像的设计、建造和落成典礼时间表,实施征集雕像设计方案的程序,制定设计选择流程,并制定雕像落成典礼方案。
(d)CA 政府 Code § 14632(d) 总务部和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应批准雕像的设计和任何其他方面。
(e)CA 政府 Code § 14632(e) 如果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根据本节承担建造雕像的责任,则在规则联合委员会批准并采纳雕像方案之前,不得开始雕像的建造,并且只有在规则联合委员会和财政部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用于建造和维护雕像时方可进行。
(f)CA 政府 Code § 14632(f) 雕像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应完全通过向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的私人捐款资助。
(g)CA 政府 Code § 14632(g) 如果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根据本节承担建造雕像的责任,则应与州政府签署一份根据 (b) 款第 (6) 项制定的维护协议,以私人捐款维护雕像。

Section § 14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规划和安放默文·M·戴马利的一座半身像,将其放置在州议会大厦附楼内。该项目将由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牵头,并与总务部协商。总务部将监督设计审查、符合安全和环境法规等细节,并检查施工。

半身像项目,包括规划和维护,将完全通过私人捐款资助。在安装开始之前,必须确认有足够的资金,并且联合规则委员会必须批准方案。该研究所负责半身像的长期维护,并必须与州政府签署一份维护协议。

(a)CA 政府 Code § 14633(a) 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可与总务部协商,规划一座默文·M·戴马利的半身像,将其安放在州议会大厦附楼内。
(b)CA 政府 Code § 14633(b) 总务部应与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协商,完成以下目标:
(1)CA 政府 Code § 14633(b)(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3(b)(2) 确保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 (42 U.S.C. Sec. 12101 et seq.) 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3(b)(3) 审查并批准为指定历史建筑工程准备的符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33(b)(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所有要求均已满足。
(5)CA 政府 Code § 14633(b)(5) 准备入场许可,其中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方案、受雇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坏条款以及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3(b)(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其中概述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因老化、故意破坏或搬迁而对半身像进行长期维护的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3(b)(7) 检查由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选定的承包商所进行的施工。
(c)CA 政府 Code § 14633(c) 如果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根据本节承担半身像的责任,则应与总务部协商,制定半身像的揭幕时间表并制定半身像的揭幕仪式方案。
(d)CA 政府 Code § 14633(d) 半身像的规划和维护应完全通过向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的私人捐款来资助。
(e)CA 政府 Code § 14633(e) 如果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根据本节承担半身像的责任,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4633(e)(1) 总务部和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应批准半身像安装的任何方面。
(2)CA 政府 Code § 14633(e)(2) 半身像的安装不得开始,除非以下两项均已发生:
(A)CA 政府 Code § 14633(e)(2)(A) 联合规则委员会和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于安装和维护半身像。
(B)CA 政府 Code § 14633(e)(2)(B) 联合规则委员会已批准并采纳了该半身像的方案。
(3)CA 政府 Code § 14633(e)(3) 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应与州政府签署一份根据 (b) 款 (6) 项规定制定的维护协议,以完全通过私人捐款维护半身像。

Section § 14634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部落民族可以在州议会大厦场地内建造一座纪念加利福尼亚原住民的纪念碑,但他们必须与总务部合作,以确保项目符合特定标准。

这包括审查设计和施工计划,以解决维护、安全和法律合规性问题,包括环境和残疾人无障碍问题。部落民族必须向一个州委员会提交纪念碑计划以供批准,并证明他们有私人资金用于建造和维护纪念碑。日常维护将由州政府负责,但因损坏或老化产生的费用由部落承担。整个项目依赖于部落的私人资金,并且在开始前需要获得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4634(a) 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部落民族,经与总务部协商,可根据本节规定,在州议会大厦场地内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加利福尼亚原住民纪念碑。
(b)CA 政府 Code § 14634(b) 总务部应与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部落民族协商,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34(b)(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4(b)(2) 确保遵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 (42 U.S.C. Sec. 12101 et seq.) 和其他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4(b)(3) 审查并批准根据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为州议会大厦场地内的工作准备的任何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34(b)(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文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5)CA 政府 Code § 14634(b)(5) 准备进入许可,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受雇执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和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4(b)(6) 准备一份协议,概述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部落民族因老化、蓄意破坏或搬迁而对纪念碑进行长期维护的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4(b)(7) 检查根据本节由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部落民族选定的承包商执行的所有施工。
(c)CA 政府 Code § 14634(c)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部落民族根据本节承担纪念碑的责任,他们应向联合规则委员会提交纪念碑计划以供其审查和批准。部落民族在以下两项均发生之前,不得开始施工:
(1)CA 政府 Code § 14634(c)(1) 联合规则委员会已批准并采纳了纪念碑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4634(c)(2) 联合规则委员会和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于建造和支付因老化、蓄意破坏或搬迁而产生的纪念碑长期维护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4634(d) 纪念碑的规划和建造应完全通过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地区部落民族的私人资金资助。
(e)CA 政府 Code § 14634(e) 纪念碑的日常维护应由总务部负责,并符合该部门在州议会公园的日常维护职责。就本分节而言,日常维护不包括纪念碑的维修、翻新或修复,这些仍将是部落民族的责任。

Section § 14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代表“金星家庭”的非营利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大厦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纪念碑,以纪念这些家庭。总务部必须与该非营利组织合作,确保项目符合法律和安全标准,并方便残疾人使用。他们将审查设计和施工计划,确保符合环境法规,并准备法律协议。该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交详细的纪念碑计划以供批准,并在开始施工前获得私人资金。维护也必须由私人资金资助。

(a)CA 政府 Code § 14635(a) 经认可的代表“金星家庭”的501(c)(3)非营利组织,经与总务部协商,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在州议会大厦场地内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加利福尼亚州“金星家庭”纪念碑。
(b)CA 政府 Code § 14635(b) 总务部经与代表“金星家庭”的非营利组织协商,应当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35(b)(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5(b)(2) 确保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并解决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5(b)(3) 审查并批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为州议会大厦场地内的工程准备的任何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35(b)(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文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5)CA 政府 Code § 14635(b)(5) 准备进入许可,明确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受雇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以及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5(b)(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明确代表“金星家庭”的非营利组织因老化、故意破坏或搬迁而产生的纪念碑长期维护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5(b)(7) 检查由代表“金星家庭”的非营利组织选定的承包商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所有施工。
(c)CA 政府 Code § 14635(c) 如果代表“金星家庭”的非营利组织根据本节规定承担纪念碑的责任,它应向联合规则委员会提交纪念碑计划以供审查和批准。该组织不得在以下两项条件均已满足之前开始纪念碑的建造:
(1)CA 政府 Code § 14635(c)(1) 联合规则委员会已批准并采纳了纪念碑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4635(c)(2) 联合规则委员会和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于建造和维护纪念碑。
(d)CA 政府 Code § 14635(d) 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应完全通过私人资金资助。

Section § 146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代表盲人退伍军人且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大厦内规划、建造和维护一面盲文美国国旗作为纪念碑。总务部必须与该非营利组织合作,审查设计、确保安全并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以及批准环境和施工文件。他们还需要准备一份维护协议并检查施工情况。该非营利组织在开始施工前,必须获得联合规则委员会的批准并确保私人资金到位。所有费用均由私人资金承担。

(a)CA 政府 Code § 14635.5(a) 经认可的、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并代表盲人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经与总务部协商,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在州议会大厦内规划、建造和维护一面盲文美国国旗,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盲人退伍军人的纪念碑。
(b)CA 政府 Code § 14635.5(b) 总务部经与代表盲人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协商,应当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35.5(b)(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5.5(b)(2) 确保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美国法典第42卷第12101条及后续条款),并解决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5.5(b)(3) 审查并批准任何适用文件,这些文件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及后续条款))为在州议会大厦场地或州议会大厦内进行的任何工程而编制的。
(4)CA 政府 Code § 14635.5(b)(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文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5)CA 政府 Code § 14635.5(b)(5) 准备进入权许可证,其中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受雇进行该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和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5.5(b)(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其中概述非营利组织因老化、故意破坏或搬迁而对纪念碑进行长期维护的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5.5(b)(7) 检查由非营利组织选定的承包商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所有施工。
(c)CA 政府 Code § 14635.5(c) 如果代表盲人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根据本节规定承担规划、建造和维护盲文美国国旗的责任,它应向联合规则委员会提交一份计划以供审查和批准。该组织不得开始建造国旗,除非以下两项均已发生:
(1)CA 政府 Code § 14635.5(c)(1) 联合规则委员会已批准并采纳了该国旗的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4635.5(c)(2) 联合规则委员会和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用于建造和维护该国旗。
(d)CA 政府 Code § 14635.5(d) 盲文美国国旗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应完全通过私人资金资助。

Section § 14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代表伊拉克、阿富汗和科威特战争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在加州州议会大厦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纪念碑。他们必须与总务部合作,总务部将审查设计方案,确保符合联邦残疾人法律,检查环境文件,并准备必要的许可。该非营利组织还负责向联合规则委员会提交纪念碑计划以供批准,并确保在施工开始前有足够的私人资金。纪念碑的资金必须完全来自私人捐助。

(a)CA 政府 Code § 14636(a) 经认可的501(c)(3)非营利组织,代表伊拉克、阿富汗和科威特战争退伍军人,经与总务部协商,可根据本节规定,在州议会大厦场地内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纪念伊拉克、阿富汗和科威特战争退伍军人的纪念碑。
(b)CA 政府 Code § 14636(b) 总务部经与代表伊拉克、阿富汗和科威特战争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协商,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36(b)(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6(b)(2) 确保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并解决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6(b)(3) 审查并批准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为州议会大厦场地内的工程准备的任何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36(b)(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文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5)CA 政府 Code § 14636(b)(5) 准备进入许可,明确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受雇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以及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6(b)(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明确代表伊拉克、阿富汗和科威特战争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对纪念碑因老化、蓄意破坏或搬迁而产生的长期维护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6(b)(7) 检查由代表伊拉克、阿富汗和科威特战争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选定的承包商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所有施工。
(c)CA 政府 Code § 14636(c) 如果代表伊拉克、阿富汗和科威特战争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根据本节规定承担纪念碑的责任,它应向联合规则委员会提交纪念碑计划以供审查和批准。该组织在以下两项条件均满足之前不得开始纪念碑的建造:
(1)CA 政府 Code § 14636(c)(1) 联合规则委员会已批准并采纳纪念碑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4636(c)(2) 联合规则委员会和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于建造和维护纪念碑。
(d)CA 政府 Code § 14636(d) 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应完全通过私人资金资助。

Section § 14637

Explanation

一个代表共产主义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与总务部合作,在州议会大厦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纪念碑。总务部会审查设计,以检查维护需求、安全、ADA(美国残疾人法案)合规性以及环境问题。他们还会确保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必要的许可证和协议。施工必须在计划获得批准和私人资金得到核实后才能开始。所有费用必须来自私人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4637(a) 经认可的501(c)(3)非营利组织,代表共产主义受害者和幸存者,经与总务部协商,可根据本节规定,在州议会大厦场地内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共产主义受害者和幸存者纪念碑。
(b)CA 政府 Code § 14637(b) 总务部应与代表共产主义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非营利组织协商,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37(b)(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7(b)(2) 确保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并解决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7(b)(3) 审查并批准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为州议会大厦场地内的工程准备的任何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37(b)(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文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5)CA 政府 Code § 14637(b)(5) 准备进入权许可证,其中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受雇进行工作的承包商、保险、担保、州财产损害赔偿条款以及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7(b)(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其中概述代表共产主义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非营利组织因老化、故意破坏或搬迁而对纪念碑进行长期维护的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7(b)(7) 检查由代表共产主义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非营利组织选定的承包商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所有施工。
(c)CA 政府 Code § 14637(c) 如果代表共产主义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非营利组织根据本节承担纪念碑的责任,它应向联合规则委员会提交一份纪念碑计划供其审查和批准。该组织不得开始建造纪念碑,除非以下两项均已发生:
(1)CA 政府 Code § 14637(c)(1) 联合规则委员会已批准并采纳纪念碑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4637(c)(2) 联合规则委员会和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以建造和维护纪念碑。
(d)CA 政府 Code § 14637(d) 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应完全通过私人资金资助。

Section § 14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免税非营利组织,为在大萧条期间被强行驱逐出境的人们建造一座纪念碑。纪念碑必须设在洛杉矶,如果总务部认为合适,也可以设在州有财产上。

只能建造一座这样的纪念碑。总务部将与其他相关州机构合作,与该非营利组织一起审查设计方案,确保符合残疾人法和安全法规,并处理环境质量要求。

该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供维护计划,并为纪念碑筹集私人资金。只有在州政府批准计划并确认资金到位后,才能开始施工。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63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38(a)(1) 经认可的、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并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非营利组织,可与总务部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第 (2) 款确定的对拟议州有财产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进行协商,以根据本节规定,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纪念碑,以纪念在大萧条期间被强行从美国驱逐出境的墨西哥裔美国人和墨西哥移民。
(2)CA 政府 Code § 14638(a)(2) 该纪念碑应设在洛杉矶市或县的适当公共场所。如果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非营利组织提议将纪念碑设在州有财产上,并且如果总务部确定该财产可用于拟议的纪念碑并适合该用途,则该非营利组织可与总务部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对拟议纪念碑所在州有财产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进行协商,以利用该州有财产。
(3)CA 政府 Code § 14638(a)(3) 根据本节规定,只能建造一座纪念碑。
(b)CA 政府 Code § 14638(b) 总务部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 (a) 款第 (2) 项确定的对拟议州有财产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经与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非营利组织协商,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38(b)(1)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以识别潜在的维护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4638(b)(2) 确保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42 U.S.C. Sec. 12101 et seq.),并解决安全问题。
(3)CA 政府 Code § 14638(b)(3) 审查并批准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条起))为纪念碑场地工程准备的任何文件。
(4)CA 政府 Code § 14638(b)(4) 审查最终施工文件,以确保文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5)CA 政府 Code § 14638(b)(5) 准备进入许可,概述最终工作区域、最终施工文件、施工计划、雇佣的施工承包商、保险、担保、州有财产损坏条款和检查要求。
(6)CA 政府 Code § 14638(b)(6) 准备一份维护协议,概述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非营利组织对纪念碑所有维护义务的责任。
(7)CA 政府 Code § 14638(b)(7) 检查由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非营利组织选定的承包商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所有施工。
(c)CA 政府 Code § 14638(c) 如果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非营利组织根据本节承担纪念碑的责任,它应向总务部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 (a) 款第 (2) 项确定的对拟议州有财产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提交纪念碑计划,供其审查和批准。该组织在以下两项条件均满足之前不得开始建造纪念碑:
(1)CA 政府 Code § 14638(c)(1) 总务部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 (a) 款第 (2) 项确定的对拟议州有财产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已批准并采纳纪念碑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4638(c)(2) 总务部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 (a) 款第 (2) 项确定的对拟议州有财产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和财政部已确定有足够的私人资金可用于建造和维护纪念碑。
(d)CA 政府 Code § 14638(d) 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以及根据 (c) 款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费用,应完全通过私人资金资助。

Section § 1463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非营利组织,在洛杉矶县内提议非州有土地作为纪念碑选址。如果选定的地点属于洛杉矶市或洛杉矶县,该组织必须遵守其审批程序。本条款还明确,它不限制洛杉矶市或县批准其他类型纪念碑的能力。

(a)CA 政府 Code § 14638.1(a) 除第14638节所载权力外,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提议将纪念碑设在洛杉矶县内非州有财产的地点。如果该非营利组织提议将纪念碑设在洛杉矶市或洛杉矶县拥有的地点,该非营利组织应遵循洛杉矶市或洛杉矶县要求审议批准拟议纪念碑的任何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4638.1(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洛杉矶市或洛杉矶县审议或批准为任何目的建造任何纪念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