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与从第11500条开始的第5章一起,规定了加州《行政程序法》下的行政听证规则。如果其他法律或法规引用了第5章中已被本章规则取代的旧规则,则应理解为引用本章中的新规则。

(a)CA 政府 Code § 11400(a) 本章和第5章(从第11500条开始)构成《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裁决规定。
(b)CA 政府 Code § 11400(b) 任何其他法规或法院规则、行政命令或规章中,对原载于第5章(从第11500条开始)但已被本章规定取代的规定的引用,意指本章的适用规定。

Section § 11400.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的规则于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它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启动的法律程序,即所谓的裁决程序。但是,如果法律程序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启动,则这些规则不适用,除非案件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被发回(重审)给法院或机构。

Section § 1140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机构为法律程序制定临时(过渡性)或永久性规则,即使在1997年之前也受某些限制。临时规则无需遵循某些标准程序,但必须在1998年底前最终确定,如果必要的批准仍在等待中,则可能会延长至1999年。永久性规则必须经过所有标准程序,除非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满足某些条件。除非法律允许,机构不能为必须由行政法官进行的听证会制定规则。
(a)CA 政府 Code § 11400.20(a) 1997年7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机构可以制定临时或永久性法规,以规范根据本章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裁决程序。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机构制定法规,以规范由行政听证办公室雇用的行政法法官必须进行的裁决程序,除非该法规另经法规授权。
(b)CA 政府 Code § 11400.20(b) 除第11351条另有规定外:
(1)CA 政府 Code § 11400.20(b)(1) 临时法规无需遵守第3.5章第5条(自第11346条起)或第6条(自第11349条起),但在所有其他方面均受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管辖。
(2)CA 政府 Code § 11400.20(b)(2) 临时法规于1998年12月31日失效,除非根据第(3)款提前终止、被永久性法规取代或重新采纳为永久性法规。如果在1998年12月31日,机构已完成取代或重新采纳临时法规的程序,并已将永久性法规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审查,但永久性法规尚未提交州务卿备案,则临时法规将延长至永久性法规提交州务卿备案之日或1999年3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
(3)CA 政府 Code § 11400.20(b)(3) 永久性法规受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所有规定的约束,但如果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机构已将法规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审查,则该法规不受第11349.1条或第11350条规定的必要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