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45.1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允许机构使用一种更简单、更快的程序来处理某些法律听证会,这种程序称为非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旨在通过给予人们被听取意见的机会,在无需正式、复杂的听证会的情况下,确保公平并维护公共政策。在这些听证会期间,个人可以在一个不那么正式、类似会议的环境中陈述他们的案件。这一程序旨在易于参与,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公众参与,而无需成为诉讼中的正式一方。

(a)CA 政府 Code § 11445.10(a) 受本条限制,机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非正式听证程序进行裁决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1445.10(b)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1445.10(b)(1) 非正式听证程序旨在以比法规另行要求的听证程序更简单、更快捷的方式满足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要求,适用于适当情况。
(2)CA 政府 Code § 11445.10(b)(2) 非正式听证程序提供了一个具有会议性质的论坛,其中一方有机会由主审官听取意见。
(3)CA 政府 Code § 11445.10(b)(3) 非正式听证程序提供了一个可以容纳听证会的论坛,在其中根据法规或法令,公众成员可以参与而无需作为一方出庭或介入。

Section § 11445.20

Explanation
加州的一个机构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非正式听证程序,只要这不与其它法律或宪法冲突。这些情况包括没有争议事实的案件,或涉及小额金钱(最高$1,000)、轻微的学生或员工纪律处分,以及某些不导致开除学籍或吊销执照等重大处罚的持证人纪律处分。如果机构的规章允许,或者宪法要求举行听证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机构也可以使用非正式听证。

Section § 1144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些程序中如何处理非正式听证会。它规定,听证通知会说明是否选择了非正式听证会。如果一方不同意使用非正式听证会,他们必须在提交的初始文件(即诉辩状)中提出异议。 这些异议由负责官员根据文件和任何额外的书面材料来决定。如果听证会是关于对持有专业执照的人进行纪律处分,那么决定将有利于执照持有人。

Section § 11445.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通常情况下,适用于法律纠纷听证会的常规规则也适用于非正式听证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在非正式听证会中,一位负责的主要官员(即主审官)控制着程序的进行。此人允许相关方,也可能允许其他人,就讨论的事项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该官员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证人以及考虑哪些证据或论点,并且可能完全跳过某些正式步骤,例如诉状、证据开示或预审会议。

Section § 11445.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听证会的主持人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交叉询问,即使在非正式听证会期间也是如此。如果主持人认为交叉询问对于正确裁决案件是必要的,并且不会造成过多的延误或麻烦,那么非正式听证会可以转为正式听证会。各机构可以通过规定,明确哪些类型的案件在非正式听证中不需要交叉询问。但即便如此,如果主持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交叉询问对案件至关重要,仍可允许进行。主持人就这些事项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a)CA 政府 Code § 11445.50(a) 主审官可以拒绝采用非正式听证程序,或者在非正式听证程序开始后将其转为正式听证程序,如果主审官认为交叉询问对于事项的正确裁决是必要的,并且在非正式听证中允许交叉询问所造成的延误、负担或复杂性将不仅仅是微不足道的。
(b)CA 政府 Code § 11445.50(b) 机构可以通过规章规定在哪些类别的案件中,根据非正式听证程序,交叉询问被认为对于事项的正确裁决是不必要的。尽管有机构规章,如果主审官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交叉询问对于事项的正确裁决是必要的,主审官仍可在非正式听证中允许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c)CA 政府 Code § 11445.50(c) 主审官根据本节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

Section § 11445.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在诉讼程序中存在争议的重要事实,主审官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指明,如果程序是正式的,他们将使用哪些证人或来源来证明其案件。但是,他们不必分享任何机密或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他们需要某些事实才能充分陈述其案件,他们可以告知主审官这些必要事实的性质以及如果程序更正式的话,他们可能从何处获取这些事实。

(a)CA 政府 Code § 11445.60(a) 如果主审官有理由相信存在争议的重要事实,主审官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说明,如果程序转换为正式或其他适用的听证程序,该方当事人将通过哪些证人或其他来源提出证据。如果事实、指控或来源的披露受到法规、成文法或联邦或州宪法的特权保护或明确禁止,主审官可以要求该方当事人表明涉及机密事实、指控或来源,但不披露该机密事实、指控或来源。
(b)CA 政府 Code § 11445.60(b)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必须获取必要事实才能充分陈述案情,该方当事人可以告知主审官关于事实的一般性质以及如果程序转换为正式或其他适用的听证程序,该方当事人拟获取事实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