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总则紧急决定
Section § 11460.20
本节允许机构在已通过一项允许此特定程序的规定后,做出提供临时救济的紧急决定。机构的规定必须明确界定何时可以做出此类决定,描述可以命令的临时救济类型,并概述在做出紧急决定之前和之后的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为受影响的人提供比最初规定更多的保护。此外,本条不影响根据其他特定法律授权(如停止和禁止令或临时中止令)发布的紧急决定或命令。
Section § 11460.30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可以发布紧急决定,但仅限于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即时威胁且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情况。所采取的行动应仅限于预防或阻止这种即时危险。任何紧急决定都是临时性的,并可由法院进行审查。导致紧急决定的实际问题将通过单独的法律程序处理。
Section § 11460.40
在做出紧急决定之前,机构应尽量通知受影响的人,并给予他们陈述意见的机会。通知和听证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包括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方式进行,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听证可以是简单的/非正式的。
Section § 11460.50
这项法律规定,当机构作出紧急决定时,必须简要说明情况的事实和支持该决定的法律理由。机构还必须在可行范围内,尽可能通知受此决定影响的人。紧急决定一经发布即生效,或者按照决定本身所规定的时间生效。
Section § 11460.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机构作出紧急决定以提供临时帮助,它们必须随后进行更详细的听证会,以解决促使采取紧急行动的主要问题。它们必须在作出紧急决定后的10天内启动这一听证程序,即使有人正在法庭上合法地质疑该紧急决定。
Section § 11460.70
本法律条文规定,机构审查或创建的任何关于特定事项的文件,都被视为机构官方记录的一部分。机构负责保存这些文件。
Section § 11460.80
如果某个机构对某人做出了紧急决定,该人可以立即将此案提交法院,而无需首先尝试其他行政解决办法。
法院程序必须迅速启动,在通知该机构后15天内,并且只能暂时中止该紧急决定。在此法院程序中,如果法院在审视所有事实后认为机构的调查结果缺乏实质性支持,则任何关于机构调查结果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都是有效的。
受该决定影响的人被允许在法院听证会之前,以及在紧急决定做出后10天内,向另一方请求必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