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1470.10(a) 遵守根据第11470.50条通过的任何适用法规,在机构程序中的任何时候,主审官或其他负责该程序的机构官员:
(1)CA 政府 Code § 11470.10(a)(1) 如果转换适当、符合公共利益且不会实质性损害当事方的权利,可以将该程序转换为法规规定的另一种机构程序。
(2)CA 政府 Code § 11470.10(a)(2) 如果法规或法令要求,必须将该程序转换为法规规定的另一种机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1470.10(b) 一种类型的程序只能在通知原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后转换为另一种类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