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1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政府机构应如何处理一种称为“裁决程序”的正式决策过程。每个机构通常遵循现有法律和法规设定的具体规则。如果没有具体规则,机构可以使用《行政程序法》中概述的通用规则来执行这些程序。本章还为管理这些程序的现有规则增加了额外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1415.20

Explanation

如果本章与适用于特定机构或决定的州法或联邦法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州法或联邦法优先适用。

适用于特定机构或决定的州法规或联邦法规或规章,优先于本章中冲突或不一致的规定。

Section § 1141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发布行政命令,以防止州政府失去或延迟获得联邦资金或服务。州长可以暂时暂停《行政程序法》的某些规定,或者制定新规则来避免这些问题。一旦问题解决,州长必须撤销该行政命令。此外,根据此权限所做的任何更改都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包括可能提出的新立法建议,以使其符合联邦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1415.30(a) 在避免联邦政府本应提供给州的资金或服务出现损失或延迟的必要范围内,州长可以通过行政命令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政府 Code § 11415.30(a)(1) 全部或部分暂停《行政程序法》的任何行政裁决条款。
(2)CA 政府 Code § 11415.30(a)(2) 采纳一项程序规则,以避免该损失或延迟。
(b)CA 政府 Code § 11415.30(b) 一旦不再有必要防止联邦政府资金或服务的损失或延迟,州长应立即撤销根据本节发布的行政命令。
(c)CA 政府 Code § 11415.30(c) 如果根据本节暂停了行政裁决条款或采纳了程序规则,州长应立即向立法机关报告该暂停或采纳情况。报告应包括关于任何可能必要的立法的建议,以使该条款符合联邦法律。

Section § 11415.40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选择放弃某些政府听证程序赋予他们的权利,只要没有其他法律禁止他们这样做。

除非另一项法规或规章禁止,一个人可以放弃《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裁决规定赋予该人的权利。

Section § 1141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加州的政府机构在不需要正式法律程序(即裁决程序)时,可以使用任何合适的方法来做出决定。这包括非正式地收集事实、举行非正式听证会,或决定是否启动调查或法律行动。它涵盖了这些决定既可以是响应机构行动的请求,也可以是其他情况。

Section § 11415.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政府机构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和解而非正式法律程序解决争议。这些和解几乎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达成,但在处理职业执照问题时,不得在机构采取正式行动之前达成。重要的是,这些和解谈判的细节不能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然而,任何和解仍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或获得必要的机构批准,尽管它可以包含机构通常无权施加的处罚。

(a)CA 政府 Code § 11415.60(a) 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通过和解方式制定并发布决定,而无需进行裁决程序。在符合 (c) 款规定的前提下,和解可以按照当事人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进行。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和解谈判中提出的和解或妥协提议的证据,无论是作为肯定性证据、用于弹劾,还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均不得在裁决程序或民事诉讼中采纳,并且在和解谈判中作出的行为或陈述的证据,除《证据法》第 1152 条规定的范围外,均不得采纳以证明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使公共机构创建的任何公共文件不可采纳。
(b)CA 政府 Code § 11415.60(b) 和解可以在机构提出诉状之前或之后达成,但在一项裁决程序中,如果该程序旨在确定职业执照是否应被吊销、暂停、限制或附加条件,则不得在机构提出诉状之前达成和解。和解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期间或之后达成。
(c)CA 政府 Code § 11415.60(c) 和解须经任何必要的机构批准。机构负责人可以授权批准和解的权力。和解条款不得违反法规或规章,但和解可以包括机构原本无权施加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