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机构必须做出决定时,如果美国或加州宪法或任何联邦或州法律要求首先举行听证会以收集事实,那么本章的规定就适用于该决定的制定方式。

本章适用于机构的决定,如果根据联邦或州宪法或联邦或州法规,制定和发布该决定需要进行事实确定的证据听证会。

Section § 1141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所有州政府机构,除非有特定法规另有规定。但是,它不适用于立法机关、法院、司法部门或州长办公室。

除非法规另有明文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1410.20(a) 本章适用于州的所有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1410.20(b) 本章不适用于立法机关、法院或司法部门,或州长或州长办公室。

Section § 11410.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地方机构”,包括州内的县、市、区和其他公共实体,但不包括州本身。本章的规定通常不影响地方机构,除非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其适用。但是,如果一个机构是由州和地方机构共同努力组建的,本章将适用于该机构。

Section § 1141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机构在做出决策时,选择适用本章中的某些规则或程序,即使该机构或该决策通常无需遵循这些规则或程序。

Section § 1141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必须遵循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中设定的指导方针的法律听证会,除非该听证会有其他具体规定。

本章适用于必须根据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裁决程序,除非与该程序相关的法规另有规定。

Section § 11410.60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解释了某些规则如何适用于“准公共实体”的决策。这些实体是依法设立以管理州职能的组织,但它们并非政府机构。当这些实体拥有法定决策权、必须举行基于证据的听证会来作出这些决策,并且这些决策不能在其他地方进行复审时,本法律适用于它们。它确保这些实体在某些法律方面被视为政府机构,例如在听证会期间要求提供语言协助。然而,它不涵盖与保险专员批准的计划相关的决策。

(a)CA 政府 Code § 11410.60(a) 本节中使用的“准公共实体”是指除政府机构以外的实体,无论法律将其定性为公共公司、公共机构或其他形式,且该实体是为履行某项州职能而由法律明确设立的。
(b)CA 政府 Code § 11410.60(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章适用于准公共实体进行的裁决程序:
(1)CA 政府 Code § 11410.60(b)(1) 某项法规将裁决权赋予该准公共实体。
(2)CA 政府 Code § 11410.60(b)(2) 某项法规、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要求举行证据听证会,以确定事实,从而制定和发布裁决。本节无意设立任何并非由法规或宪法另行规定的证据听证会要求。
(3)CA 政府 Code § 11410.60(b)(3) 该裁决不受本章适用的裁决程序中的其他行政复议。
(c)CA 政府 Code § 11410.60(c) 为将本章适用于准公共实体所作的裁决之目的:
(1)CA 政府 Code § 11410.60(c)(1) 第11405.30节所定义的“机构”也包括该准公共实体。
(2)CA 政府 Code § 11410.60(c)(2) “规章”包括准公共实体颁布的规则。
(3)CA 政府 Code § 11410.60(c)(3) 第8条(自第11435.05节起),要求在裁决程序中提供语言协助,适用于准公共实体,其适用程度与第11018节规定的州机构相同。
(d)CA 政府 Code § 11410.60(d) 本节应严格解释,以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图,即本章仅适用于为履行某项州职能而由法律明确设立的准公共实体所作的裁决。
(e)CA 政府 Code § 11410.60(e)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受保险专员监管或监督的准公共实体经批准的运营计划所作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