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55.1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与政府机构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违反某些规定,你可能会面临藐视处罚。这包括无视合法命令、宣誓后拒绝作证或接受询问,以及通过行为不检或制造骚乱来扰乱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对负责官员表现出藐视、非法干预程序、与案件相关人员私下讨论案件(单方面沟通),以及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与证人传唤、证据开示或传票相关的命令,也可能导致藐视指控。

个人在机构面前的裁决程序中,若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可能受到藐视处罚:
(a)CA 政府 Code § 11455.10(a) 拒不服从或抵制合法命令。
(b)CA 政府 Code § 11455.10(b) 拒绝作为证人宣誓或作证,或此后拒绝接受询问。
(c)CA 政府 Code § 11455.10(c) 在听证会期间或听证会地点附近,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阻碍或中断程序的正常进行:
(1)CA 政府 Code § 11455.10(c)(1) 在主持程序期间,对主持官员行为不检、藐视或傲慢无礼。
(2)CA 政府 Code § 11455.10(c)(2) 破坏治安、喧哗行为或暴力扰乱。
(3)CA 政府 Code § 11455.10(c)(3) 其他非法干预机构的程序或诉讼。
(d)CA 政府 Code § 11455.10(d) 违反第7条(从第11430.10节开始)规定的禁止单方面沟通。
(e)CA 政府 Code § 11455.10(e) 无充分理由未能或拒绝遵守传唤证人令、证据开示请求、传票或主持官员的其他命令,或无充分理由动议强制证据开示。

Section § 11455.2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政府程序中被认定藐视法庭,负责官员可以将详细情况提交给高等法院。然后,法院将要求该人出庭并解释为何不应面临藐视法庭指控。

处理藐视法庭情况的程序、处罚和解决方式将遵循与在高等法院正常民事审判中发生藐视法庭行为相同的规则。

(a)CA 政府 Code § 11455.20(a) 主审官员或机构负责人可向诉讼程序进行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证明构成对某人施加藐视法庭制裁的事实。法院应随即发出命令,指示该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并当场说明其为何不应因藐视法庭而受惩罚的理由。该命令和一份经证明的声明副本应送达给该人。 在送达该命令和一份经证明的声明副本后,法院对该事项拥有管辖权。
(b)CA 政府 Code § 11455.20(b) 应采取相同的程序,可施加相同的处罚,被指控人可按与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审理中犯有藐视法庭罪的人相同的方式消除藐视法庭行为。

Section § 1145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案件中的主审官员命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某些费用,如果该方当事人有恶意行为,例如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采取无理行动。这些费用可以包括律师费等。这样的命令或不发出命令的决定可以由法官审查,如果需要,可以像金钱判决一样强制执行,或通过藐视法庭的行动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