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特别程序
Section § 1135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州机构,例如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需要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哪些具体部分。这些机构通常不必遵守与其他机构相同的规则,但与法规备案和程序相关的特定条款除外。此外,工人赔偿司也免于遵守其中一些规则。
Section § 11352
这项加州法规列出了与水质和健康安全相关的特定行为,这些行为不受某特定法律章节的管辖。它将以下内容排除在该章节之外:1) 根据《水法》签发、拒绝或豁免的水质认证;2) 根据《水法》某些条款签发或撤销的废水排放许可证和要求;3) 根据《水法》制定和使用特定指导文件;4)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签发的命令;5)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规定的与已确认检测相关的通知和定义;以及 6) 同样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发出的要求提交技术报告的命令或指令。
Section § 113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水质控制计划和指南何时需要以及何时不需要遵循特定程序。通常,它将这些计划排除在某些要求之外,除非它们是在1992年6月1日之后采纳的,并且经法院认定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如果一项水政策、计划或指南需要遵循这些规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必须提交多份文件,包括一份清晰的摘要、行政记录、必要性声明和一份法律合规证明。该办公室会审查这些提交的文件,以确保它们符合监管标准和公众参与要求。
该政策或计划在获得该办公室批准之前不会生效。一旦批准,摘要将提交给州务卿备案。任何修订都必须在几个指定地点向公众提供查阅。
Section § 11354
Section § 11354.1
本法律涉及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它规定,1996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规则和指导方针不受本章影响。委员会签发或拒绝的许可证也不受本法规影响。对于1996年1月1日之后修订的计划,委员会必须向一个办公室提交清晰的摘要和所有记录以供审查。该办公室会审查这些变更是否符合特定的规章制度标准,并考虑公众意见和变更的清晰度。然而,拟议的变更在获得正式批准和备案之前不会生效。
Section § 1135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规定(第6条)不适用于建筑标准。然而,另一套规定(第5条)中的程序确实适用。重要的是,如果建筑标准已获得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另一项法律批准并提交,负责这些标准的办公室不得拒绝或拒绝发布这些建筑标准。
Section § 11357
本法律条款要求财政部制定并更新指南,详细说明州机构应如何计算法规的财政影响。它概述了这些计算所需的信息类型、如何确定公共机构的潜在成本或节约,以及州政府资助法规的标准。此外,它还规定了应如何报告估算的成本或节约,包括它们对地方政府和教育的经济影响。财政部与这些指南相关的行动免于某些程序要求,并且该部门还有权审查机构估算的准确性和内容。
Section § 1135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旨在消防和恐慌安全的新规定或现有规定的修改,必须在生效前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除非它们达到或超过联邦安全标准,并已获得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的批准。如果某项规定在效果上低于州消防局长的要求,它仍然需要获得他们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