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概述
Section § 11340
本节强调了加州行政法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挑战。它指出许多法规过于复杂和令人困惑,使人们难以遵守。
许多法规的制定缺乏正当理由,常常浪费时间和资源。在绩效标准本可以不给公民带来负担而达到相同目标的情况下,却施加了规定性标准。
没有一个中央机构系统地审查这些法规的清晰度、合法性或一致性,这使得小型企业处于劣势,因为它们无法负担专家协助。
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需要参与进来,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11340.1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旨在通过设立行政法办公室来简化其行政规章。它的职责是审查规章,以便削减不必要的规章并提高必要规章的质量。其理念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用灵活的基于绩效的标准取代僵化、详细的规章,从而减轻个人和企业的负担。然而,该办公室不应取代制定规章机构所做的决定。尽管该办公室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但它应与立法机关合作进行规章改革。此外,在线的《加州规章法典》应包含所有授权、参考文献和历史注释。
Section § 11340.2
本法律在州政府的政府运营局内设立了行政法办公室。该办公室由一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领导,他们都必须符合听证官的资格要求。这些职位由州长任命,并且必须获得参议院的确认。他们的任期与任命机构的任期一致,但可以续任。
Section § 11340.3
本条允许主任依法招聘并确定有效运营办公室所需的专业和文职人员的薪酬。
Section § 11340.4
本节概述了负责行政规章制定的办公室的职责。该办公室必须研究行政规章制定工作,向各机构提出关于公平性和一致性的改进建议,并在每次立法会议开始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其建议。州政府机构必须向该办公室提供其记录和研究所需的信息的查阅权限,但依法保密的记录除外。
Section § 11340.5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具有规章作用的指南或规则都必须经过正式通过并向州务卿备案。如果某个机构使用了未经适当通过和备案的规则,相关办公室可以裁定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规章。一旦作出裁定,该裁定将向州务卿备案,并告知政府官员,予以公布,并向公众提供。公众可以向法院质疑这些裁定,但必须迅速行动,在裁定公布后30天内提出申请。然而,如果案件在该裁定被请求之前已经开始,涉及请求裁定的当事人,并且争议的问题是相关规则是否正式属于规章,那么该办公室的裁定不得在法庭上被采纳。
Section § 11340.6
如果您是利害关系人,您可以请求加州州机构制定、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除非有特定规定另有说明。要提出此类请求,您需要清楚地解释您希望改变什么、提出请求的原因,并提及该机构进行此项改变的权力。
Section § 11340.7
如果您向加州州机构提交请愿书,要求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法规,该机构必须确认收到您的请愿书,并在30天内决定是驳回您的请求,还是安排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必须书面解释其决定。
机构可以部分批准或部分驳回请愿书,也可以提供其他解决方案,并会书面通知您结果。如果您对他们的决定不满意,您有60天的时间要求重新考虑,并说明为什么应该重新审查该决定。
机构就此类请愿书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详细记录,包括理由、依据和机构联系人,并予以公布以供公众知晓。
Section § 11340.9
本节解释了政府法规的常规规则不适用的某些情况。它不适用于司法或立法部门的机构、税务机构的法律裁决、规定的表格或机构内部管理规则。
它还排除了审计和调查指南的法规(如果披露会帮助违法者或带来不公平优势),以及固定费率或涉及通过公共信号进行交通管制的规则。
最后,它涵盖了针对特定个人或不普遍影响全州所有人的法规。
Section § 11340.8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监管程序中使用电子通信的规则。它允许但不强制机构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电子方式处理与法规相关的文件和通知。然而,电子通信不能是唯一的发布方式,并且必须在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
设有网站的机构应发布有关拟议法规的信息,包括公告、法规变更理由和决定。文件必须在提交给州务卿后至少在线保留15天。虽然不要求机构创建网站,但它们应致力于使流程更加用户友好。本节确保电子提交可用于官方出版物。
Section § 11341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必须有一个系统,为所有规章行动分配唯一的识别号。一旦这些行动在《加利福尼亚规章公告登记册》上公布,办公室和负责该规章的州机构都会使用这些识别号来追踪和指代这些行动。对公众而言,知道这个识别号就足以跟踪和获取有关规章行动的信息;除了这个号码之外,不需要其他额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