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49

Explanation

本节为解释某些规章要求提供了定义。“必要性”是指规章必须有充分证据(如事实和专家意见)支持其必要性。“权限”是指机构制定或修改规章的法律依据。“清晰度”确保规章对受其影响的人来说易于理解。“一致性”意味着规章必须与现有法律保持一致,不能与之冲突。“援引依据”指明了规章旨在解释或执行的具体法律。最后,“非重复性”要求新规章不应仅仅重复现有法律,除非为了清晰度而有必要,并且任何重叠都必须有正当理由。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11349(a) “必要性”是指规章制定程序的记录通过充分证据证明,考虑到全部记录,规章对于实施、解释或具体化其所依据的法规、法院判决或其他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就本标准而言,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事实、研究和专家意见。
(b)CA 政府 Code § 11349(b) “权限”是指允许或要求机构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法律规定。
(c)CA 政府 Code § 11349(c) “清晰度”是指以书面形式或展示方式,使规章的含义易于直接受其影响的人理解。
(d)CA 政府 Code § 11349(d) “一致性”是指与现有法规、法院判决或其他法律规定协调一致,不与之冲突或矛盾。
(e)CA 政府 Code § 11349(e) “援引依据”是指机构通过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的法规、法院判决或其他法律规定。
(f)CA 政府 Code § 11349(f) “非重复性”是指规章不与州或联邦法规或其他规章具有相同目的。本标准要求拟修改或制定规章的机构必须识别任何与拟议规章重叠或重复的州或联邦法规或规章,并说明任何重叠或重复的理由。本标准并非旨在禁止州机构在规章中印载授权立法的相关部分,当重复是为了满足第11349.1条(a)款第(3)项中的清晰度标准所必需时。本标准旨在防止在规章中不加区分地纳入法规语言。

Section § 113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特定办公室在法规发布前审查所有拟议的法规变更,确保它们符合必要性、清晰度和一致性等标准。如果某项法规未能达到这些标准或某些程序要求,该办公室会将其退回给制定该法规的机构,以便进一步修改。这包括确保有经济影响评估,并且地方政府的费用得到报销。此外,该办公室不能改变法规的实质内容,只能检查其程序是否充分。该办公室还有责任将任何被退回的法规通知财政部。未能遵循这些步骤意味着在纠正之前,该法规将无法正式提交。

(a)CA 政府 Code § 11349.1(a) 办公室应审查根据第5条(自第11346节起)规定的程序通过、修订或废止的所有法规,并提交给其在《加州法规补编》中公布,以及转交州务卿,并使用以下所有标准作出决定:
(1)CA 政府 Code § 11349.1(a)(1) 必要性。
(2)CA 政府 Code § 11349.1(a)(2) 权限。
(3)CA 政府 Code § 11349.1(a)(3) 清晰度。
(4)CA 政府 Code § 11349.1(a)(4) 一致性。
(5)CA 政府 Code § 11349.1(a)(5) 引用。
(6)CA 政府 Code § 11349.1(a)(6) 非重复性。
根据本节审查法规时,办公室应将其审查范围限制在法规本身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记录。如果法规或废止令符合本节和本章规定的标准,办公室应予以批准。
(b)CA 政府 Code § 11349.1(b) 在审查拟议法规是否符合(a)款中的标准时,办公室可以考虑拟议法规在现有相关法规背景下的清晰度。
(c)CA 政府 Code § 11349.1(c) 办公室应制定法规,规范其审查所提交法规的程序。这些法规应规定有序的审查,并明确办公室在审查法规以确定其符合(a)款规定的标准时所使用的方法、标准、推定和原则,以及其遵守的限制。办公室通过的法规应确保其不以自己的判断取代规章制定机构在已通过法规的实质内容中所表达的判断。
(d)CA 政府 Code § 11349.1(d)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办公室应将受本章约束的任何法规退回给制定机构:
(1)CA 政府 Code § 11349.1(d)(1) 制定机构未按照第11346.5节(a)款第(6)项的要求准备估算,且未将所使用的数据、进行的计算以及估算的摘要报告纳入规章制定档案中。
(2)CA 政府 Code § 11349.1(d)(2) 该机构未遵守第11346.3节的规定。“不遵守”指该机构未能完成第11346.3节要求的经济影响评估或标准化法规影响分析,或未能按照第11347.3节的要求将评估或分析纳入规章制定程序的档案中。
(3)CA 政府 Code § 11349.1(d)(3) 制定机构已按照第11346.5节(a)款第(6)项的要求准备了估算,该估算表明该法规将导致地方机构或学区产生根据第4部第7部分(自第17500节起)需要报销的费用,且制定机构未能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11349.1(d)(3)(A) 引用法规生效财政年度的《预算案》中的某项作为主计长支付地方机构或学区索赔的资金来源。
(B)CA 政府 Code § 11349.1(d)(3)(B) 引用随附的拨款法案作为主计长支付地方机构或学区索赔的资金来源。
(C)CA 政府 Code § 11349.1(d)(3)(C) 附上财政部的一封信函或其他文件,说明财政部已批准该机构的请求,即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案》中列入资金,以报销地方机构或学区因该法规而产生的强制性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1349.1(d)(3)(D) 附上财政部的一封信函或其他文件,说明财政部已授权从《预算案》中其他拨款的未支配余额中,增加该机构在《预算案》中根据第4部第7部分(自第17500节起)用于报销地方机构或学区的拨款金额,并且此项增加足以报销地方机构或学区因该法规而产生的强制性费用。
(4)CA 政府 Code § 11349.1(d)(4) 拟议法规与现有州法规冲突,且该机构尚未明确解决冲突的方式。
(5)CA 政府 Code § 11349.1(d)(5) 该机构未按照第11346.9节(a)款第(4)项的要求作出替代方案决定。
(e)CA 政府 Code § 11349.1(e) 办公室应将根据(d)款退回的所有法规通知财政部。

Section § 113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和另一个办公室不时审查州机构为重要新法规准备监管影响分析的质量,确保它们遵守特定规则。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必须向主要的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评估机构的合规情况并比较不同机构的遵守情况。该报告可以提出立法机关如何改进合规性的建议,该办公室也可以使用他们选择的任何方式,将发现的任何不合规情况告知立法机关。

(a)CA 政府 Code § 11349.1(a) 财政部和该办公室应不时审查根据第11346.3条(c)款要求并根据第11347.3条提交给该办公室的标准化监管影响分析,以确保其遵守根据第11346.36条由该部门通过的法规。
(b)CA 政府 Code § 11349.1(b) 在2015年11月1日或之前,该办公室应向参议院和众议院政府组织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已提交的针对拟议主要法规的标准化监管影响分析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根据第11346.36条通过的法规。该报告应包括对机构遵守法规情况的讨论,以及对各州机构在遵守问题上的比较。该报告还可以包括该办公室提出的任何建议,供立法机关考虑采取行动以改善州机构的绩效。
(c)CA 政府 Code § 11349.1(c) 除了(b)款要求的报告之外,该办公室可以以该办公室确定的任何方式或形式,将州机构不遵守根据第11346.36条通过的法规的情况通知立法机关。

Section § 11349.2

Explanation
机构可以向他们已经送去审查的规章制定档案中添加额外信息,只要添加这些信息不违反同一章中列出的任何其他规定。

Section § 113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提交给加州办公室审查的规章的批准或不批准程序。办公室有30个工作日来批准并将规章送交州务卿,或不批准。如果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规章将自动获得批准。如果不批准,办公室必须在七天内书面说明理由。

机构也可以在审查完成前请求撤回规章,但必须在一周内书面提出,并在一年内重新提交。办公室不能主动退回规章以避免不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1349.3(a) 办公室应在规章提交其审查后30个工作日内,批准提交其审查的规章并将其送交州务卿备案,或不批准该规章。如果办公室未在30天内采取行动,该规章应被视为已获批准,且办公室应将其送交州务卿备案。
(b)CA 政府 Code § 11349.3(b) 如果办公室不批准某项规章,应在(a)款规定的30天期限内将其退回制定机构,并附有说明不批准理由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的七个日历日内,办公室应向制定机构提供一份书面决定,详细说明不批准的理由。除非未能遵守第11349.1条规定的标准或未能遵守本章规定,否则不得不批准任何规章。
(c)CA 政府 Code § 11349.3(c) 如果机构自行决定,依照(a)款提交的规章应在办公室完成审查前由办公室退回,该机构可以请求退回该规章。所有退回规章的请求应由提交机构在请求提出后不迟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记录。依照本款退回的任何规章应在第11346.4条(b)款规定的一年期限内重新提交办公室审查,或在重新提交前应遵守第5条(从第11346条开始)的规定。
(d)CA 政府 Code § 11349.3(d) 办公室不得根据(c)款主动退回规章,作为根据(b)款不批准的替代方案。

Section § 11349.4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规章因不符合某些标准而被退回给某个机构,该机构可以在120天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无需举行新的公开听证会,除非修改内容是实质性的。如果修改内容重大或未及时重新提交,该机构必须重新走一遍完整的规章制定程序。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截止日期。

当机构重新提交被否决的规章时,审查将仅限于被否决的具体原因,或任何重大变更或新的法律问题。

机构在重新提交时还必须清楚地指明被撤回的规章,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如果没有重大修改,审查过程会更快。

(a)CA 政府 Code § 11349.4(a) 因未能符合第11349.1条标准或因机构未能遵守本章规定而被退回机构的规章,可以在机构收到第11349.3条(b)款所要求的书面意见后120天内重新起草并重新提交,无需遵守第11346.4、11346.5和11346.8条的通知和公开听证要求,除非该规章的实质性条款已发生重大变更。如果规章已发生重大变更或未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20天内提交,机构应遵守第5条(从第11346条开始)的规定并重新通过该规章。办公室主任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延长本款规定的120天期限。
(b)CA 政府 Code § 11349.4(b) 根据(a)款向办公室重新提交被否决的规章时,办公室应仅审查重新提交的规章,审查范围限于第11349.3条(b)款所要求的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理由,或因重新提交规章的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因后续的法律变更或后续的法院命令或裁决而产生的问题。
(c)CA 政府 Code § 11349.4(c) 当机构向办公室重新提交已撤回或被否决的规章时,应通过向办公室提交的日期来识别先前的已撤回或被否决的规章,应指明先前规章制定记录中应包含在重新提交文件中的部分,如果该记录已被办公室退还给机构,则应向办公室提交一份先前规章制定记录的副本。
(d)CA 政府 Code § 11349.4(d) 办公室应加快审查未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规章。

Section § 11349.5

Explanation

当政府机构不同意行政法办公室(OAL)就法规做出的决定时,它可以在10天内请求州长法律事务秘书复审该决定。该请求应清楚说明机构为何认为该决定有误,并附上必要的文件,例如OAL的原始决定和相关文件。

OAL也必须在10天内做出答复,机构的请求和OAL的答复都会送交州长办公室,州长办公室随后在15天内做出最终决定。州长的决定以及所有相关文件将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

如果州长决定推翻OAL对某项法规的不批准决定,该法规将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州长还必须将此决定告知立法机关的规则委员会,并提供其理由以及原始文件。

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州长办公室可以缩短这些时间限制。整个过程确保了法规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a)CA 政府 Code § 11349.5(a) 为启动对该办公室决定的复审,机构应在收到该办公室根据第11349.3条 (b) 分节提供的书面意见后10天内,向州长法律事务秘书提交书面复审请求。复审请求应包含一份完整声明,说明机构为何认为该决定不正确并应被推翻。连同复审请求,机构应提交以下所有文件:
(1)CA 政府 Code § 11349.5(a)(1) 该办公室根据第11349.3条 (b) 分节要求详细说明不批准理由的书面决定。
(2)CA 政府 Code § 11349.5(a)(2) 提交给该办公室的所有法规、通知、声明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11349.5(b) 机构的复审请求副本应在送达州长办公室的同一天送达该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在10天内向州长法律事务秘书提交其对机构请求的书面答复,并在送达州长办公室的同一天将答复副本送达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1349.5(c) 州长办公室应在收到该办公室对机构复审请求的答复后15天内,向请求机构和该办公室提供书面决定。收到该决定后,该办公室应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机构的复审请求、该办公室的答复以及州长办公室的决定。
(d)Copy CA 政府 Code § 11349.5(d)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349.5(d)(a) 和 (b) 分节规定的时间要求,州长办公室可因正当理由予以缩短。
(e)CA 政府 Code § 11349.5(e) 州长可以推翻该办公室不批准拟议法规的决定、根据第11346.1条 (b) 分节通过的废止紧急法规的命令,或根据第11346.1条拒绝允许重新通过紧急法规的决定。在此情况下,该办公室应立即将该法规送交州务卿备案。
(f)CA 政府 Code § 11349.5(f) 在推翻该办公室的决定后,州长应立即向立法机关两院的规则委员会送交一份声明,说明其推翻该办公室决定的理由,并附上根据第11346.2条发布的采纳机构的初步理由声明副本,以及根据第11349.3条 (b) 分节发布的该办公室关于不批准法规的声明。州长的行动及其理由应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

Section § 11349.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紧急法规的批准或不批准程序。当机构提出紧急法规时,办公室必须在10天内对其进行审查。公众通常有五天时间发表评论,除非情况过于紧急。如果法规并非真正的紧急情况或不符合某些标准,办公室可以拒绝。如果办公室审查了外部信息,他们必须让规章制定机构作出回应。最后,办公室有30个工作日来审查已备案的合规证明,并决定是维持还是废止一项紧急法规。

(a)CA 政府 Code § 11349.6(a) 如果采纳机构在紧急采纳该法规之前已遵守第11346.2条至第11347.3条(含)的规定,则办公室应根据本条批准或不批准该法规。
(b)CA 政府 Code § 11349.6(b) 根据第11346.1条 (b) 款采纳的紧急法规,应在提交给办公室后10个日历日内由办公室进行审查。在办公室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拟议紧急法规备案通知后,办公室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有5个日历日提交对拟议紧急法规的意见,除非紧急情况明显造成如此即时的严重损害,以至于延迟行动以允许公众评论将不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办公室认定法规所处理的情况并非紧急情况,或者认定法规不符合第11349.1条规定的标准,或者认定机构未能遵守第11346.1条,则办公室应不批准该紧急法规。
(c)CA 政府 Code § 11349.6(c) 如果办公室在决定是否备案紧急法规时考虑了规章制定机构未提交给它的任何信息,则办公室应向规章制定机构提供反驳或评论该信息的机会。
(d)CA 政府 Code § 11349.6(d) 在合规证明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应审查该法规和听证记录,如果认定该法规不符合第11349.1条规定的标准,或者认定机构未能遵守本章规定,则应批准或命令废止该紧急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