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拟议法规审查
Section § 11349
本节为解释某些规章要求提供了定义。“必要性”是指规章必须有充分证据(如事实和专家意见)支持其必要性。“权限”是指机构制定或修改规章的法律依据。“清晰度”确保规章对受其影响的人来说易于理解。“一致性”意味着规章必须与现有法律保持一致,不能与之冲突。“援引依据”指明了规章旨在解释或执行的具体法律。最后,“非重复性”要求新规章不应仅仅重复现有法律,除非为了清晰度而有必要,并且任何重叠都必须有正当理由。
Section § 11349.1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特定办公室在法规发布前审查所有拟议的法规变更,确保它们符合必要性、清晰度和一致性等标准。如果某项法规未能达到这些标准或某些程序要求,该办公室会将其退回给制定该法规的机构,以便进一步修改。这包括确保有经济影响评估,并且地方政府的费用得到报销。此外,该办公室不能改变法规的实质内容,只能检查其程序是否充分。该办公室还有责任将任何被退回的法规通知财政部。未能遵循这些步骤意味着在纠正之前,该法规将无法正式提交。
Section § 11349.1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和另一个办公室不时审查州机构为重要新法规准备监管影响分析的质量,确保它们遵守特定规则。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必须向主要的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评估机构的合规情况并比较不同机构的遵守情况。该报告可以提出立法机关如何改进合规性的建议,该办公室也可以使用他们选择的任何方式,将发现的任何不合规情况告知立法机关。
Section § 11349.3
这项法律规定了提交给加州办公室审查的规章的批准或不批准程序。办公室有30个工作日来批准并将规章送交州务卿,或不批准。如果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规章将自动获得批准。如果不批准,办公室必须在七天内书面说明理由。
机构也可以在审查完成前请求撤回规章,但必须在一周内书面提出,并在一年内重新提交。办公室不能主动退回规章以避免不批准。
Section § 11349.4
如果一项规章因不符合某些标准而被退回给某个机构,该机构可以在120天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无需举行新的公开听证会,除非修改内容是实质性的。如果修改内容重大或未及时重新提交,该机构必须重新走一遍完整的规章制定程序。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截止日期。
当机构重新提交被否决的规章时,审查将仅限于被否决的具体原因,或任何重大变更或新的法律问题。
机构在重新提交时还必须清楚地指明被撤回的规章,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如果没有重大修改,审查过程会更快。
Section § 11349.5
当政府机构不同意行政法办公室(OAL)就法规做出的决定时,它可以在10天内请求州长法律事务秘书复审该决定。该请求应清楚说明机构为何认为该决定有误,并附上必要的文件,例如OAL的原始决定和相关文件。
OAL也必须在10天内做出答复,机构的请求和OAL的答复都会送交州长办公室,州长办公室随后在15天内做出最终决定。州长的决定以及所有相关文件将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
如果州长决定推翻OAL对某项法规的不批准决定,该法规将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州长还必须将此决定告知立法机关的规则委员会,并提供其理由以及原始文件。
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州长办公室可以缩短这些时间限制。整个过程确保了法规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11349.6
本节概述了加州紧急法规的批准或不批准程序。当机构提出紧急法规时,办公室必须在10天内对其进行审查。公众通常有五天时间发表评论,除非情况过于紧急。如果法规并非真正的紧急情况或不符合某些标准,办公室可以拒绝。如果办公室审查了外部信息,他们必须让规章制定机构作出回应。最后,办公室有30个工作日来审查已备案的合规证明,并决定是维持还是废止一项紧急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