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政府 Code § 1138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380(a)(1) 该办公室应审理并就企业根据第14775条(c)款提出的任何上诉作出裁决,前提是企业对州机构负责人关于报告要求符合既定标准且不应取消的认证提出异议。
(2)CA 政府 Code § 11380(a)(2) 在企业根据第14775条(c)款向该办公室提出上诉之前,企业应向该州机构提出对其要求提供的表格或报告的质疑。在向州机构提出质疑后的60天内,州机构应取消该表格或报告,或为其继续使用提供书面理由。
(3)CA 政府 Code § 11380(a)(3) 企业可以就州机构关于继续使用表格或报告的书面理由向该办公室提出上诉。
(4)CA 政府 Code § 11380(a)(4) 如果州机构未能在根据第(2)款提出质疑后的60天内作出回应,企业应有立即向该办公室提出上诉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11380(b) 不迟于1996年1月1日,该办公室应制定管理上诉的提交、审理和处理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该办公室以公平、公正和及时的方式审理上诉并作出裁决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11380(c) 该办公室可以向上诉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以支付其在遵守本条规定时产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