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审计长或任何负责支付资金的州官员使用一种能生成其签名副本(称为传真签名或印鉴)的机器。他们可以在履行公务时,使用这台机器签署或会签支票或支付凭证。

Section § 11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审计长和任何其他负责分发资金的州官员购买伪造保险。这种保险可以保护这些官员以及他们处理的资金,免受因使用特定机器而可能发生的任何伪造事件的侵害。

Section § 11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伪造保险的费用被视为一项合法开支,可以计入用于运营或维护使用该机器的官员办公室或其所属州机构的预算。

Section § 11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在收件人请求时,通过电子邮件而非传统邮件发送信息。如果这样做过于困难或法律不允许,机构可以选择不这样做。如果有人以电子方式请求信息,他们可能需要支付与该传输相关的直接费用。然而,机构在以电子方式发送信息时,仍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隐私和公共记录法律。

(a)CA 政府 Code § 1110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要求州机构通过美国邮政发送材料、信息、通知、信函或其他通信的要求,应被视为包括州机构在收件人请求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该材料、信息、通知、信函或其他通信的权力,除非这样做不切实际,或除非违反州或联邦法律。
(b)CA 政府 Code § 11104.5(b) 任何州机构可以要求,根据本节和《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机构因信息电子传输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由请求者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1104.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机构以不符合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和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8章(自第1798节起)第1章)通过的标准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