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110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要求州机构通过美国邮政发送材料、信息、通知、信函或其他通信的要求,应被视为包括州机构在收件人请求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该材料、信息、通知、信函或其他通信的权力,除非这样做不切实际,或除非违反州或联邦法律。
(b)CA 政府 Code § 11104.5(b) 任何州机构可以要求,根据本节和《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机构因信息电子传输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由请求者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1104.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机构以不符合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和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8章(自第1798节起)第1章)通过的标准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