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机构概述
Section § 11000
本节解释了“州机构”在本篇中的含义。它包括所有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重要的是,1997年1月1日之后新增或修改的任何条款,除非明确规定,否则不将加州州立大学视为州机构。此外,本篇中提及的特定州机构,例如“司库”或“总务部”,均指那些以其名称著称的特定官员或机构。
Section § 11000.5
加州州机构禁止评估员审查拨款申请,如果该评估员在过去两年内曾与申请组织或个人有牵连。如果评估员曾是申请人的代表、有表决权的成员或工作人员,他们就不能参与审查。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公共机构、某些教育组织或联邦实体。此外,根据本规定,无偿志愿者不被视为代表或工作人员。
Section § 11000.7
Section § 11000.1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计划在加州举办预计参与人数超过10,000人的活动的州机构,必须在活动开始前至少30天评估可能造成伤害或生命损失的风险。他们必须考虑过去的活动、对执法部门的需求以及可能的毒品使用等因素。如果存在高风险,活动承办方必须制定一份解决安全、健康和安保问题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必须获得批准后,活动才能进行。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活动,例如遵循特定指导方针的展会或受其他法律监管的活动。此外,州机构可以向承办方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风险评估和计划审查。
Section § 11001
Section § 11002
本法律阐明了通过邮寄或商业递送方式寄给州或州机构的款项如何被视为已收到。如果邮件正确且邮资已付,款项通常被视为在邮戳所示日期收到。但如果有证据表明邮寄日期更早,则以更早的日期为准。当邮戳同时显示日期和时间时,款项被视为在该时间收到。如果邮戳只显示日期,那么只要邮戳日期与截止日期相同或更早,款项就被视为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收到。
Section § 11003
Section § 11004
Section § 1100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立法机关另有决定,任何向州捐赠或奉献个人财产或不动产的行为,都必须获得财政总监的批准;任何州政府签订的获取或租赁不动产的合同,都必须获得总务总监的批准。违反此要求的合同无效。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被授权处理此类财产交易的州机构。但也有例外情况:无条件的金钱赠与、交通部为公路目的进行的一些不动产获取、某些保险合同、联邦计划下的捐赠个人财产、公园和娱乐部接收的小型历史物品、州海岸保护局接受的公共通道奉献,以及为高速铁路目的进行的不动产交易,都不受此批准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1005.1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总监为州接受财产赠与,前提是该赠与及其条件被认为对州有利。
Section § 11005.2
在加州,州机构在转让或租赁州属不动产之前,需要获得总务局局长的批准。如果没有获得批准,该交易无效。但是,某些不动产,例如交通部用于公路的、高速铁路管理局管理的,以及其他一些不动产,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1100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政府部门、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租赁房产用于仓储、库房或办公空间。但是,租赁期限最长只能是三年,且每年租金不得超过五万美元。在开始任何租赁之前,他们必须获得总务部 (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 的批准,该部门也需要批准租赁协议本身。
Section § 11005.4
本法律概述了在州属财产上自动售货机中提供的食品和饮料的营养指南。饮料应包括水、特定类型的牛奶、每份添加甜味剂少于42克的电解质饮料、100%纯果汁,以及果汁含量至少为50%且不含添加甜味剂的果味饮料。
食品中来自脂肪的卡路里不得超过35%(坚果、种子、全谷物除外),来自饱和脂肪的卡路里不得超过10%,以及来自糖的重量不得超过35%(水果和蔬菜除外)。
供应商必须确保每台机器中至少35%的食品和三分之一的饮料符合这些指南,并对剩余饮料有具体规定。对于相邻机器,合规性可以合并计算。
Section § 11005.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为州政府业务目的而获得的财产——无论是通过建造、购买还是租赁,且租期为五年或更长——如果位于人口超过25万的大都市区,则必须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审查。这适用于该区域有公共交通服务,但该财产不在指定的公共交通走廊内的情况。
Section § 11005.6
如果加州的一个州机构租赁物业用于仓库或办公用途,那么从1991年1月1日开始,租赁合同必须包含某些关键条款。首先,该机构必须能够随时进入物业以获取重要文件,但应首先尝试获得业主的许可。其次,租赁合同必须说明如果付款逾期会发生什么,包括任何利息罚金,并概述驱逐程序。
Section § 11005.7
Section § 110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机构因非执法目的要求采集指纹,它不能强制人们使用司法部(DOJ)认证的特定活体指纹扫描服务提供商。相反,该机构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一份经司法部认证的提供商名单。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还必须包含一个链接到司法部的网站,该网站列出了所有经认证的提供商。
Section § 11006.5
这项法律规定,识别和解决千年虫问题应是所有州机构的首要信息技术优先事项,这由州长的行政命令指示。它还旨在为非关键的信息技术项目设定新的截止日期,以避免与解决千年虫问题的努力发生冲突。千年虫问题指的是计算机系统错误解读2000年,可能导致日期相关数据出错的问题。
Section § 11007
在加州,州政府拥有的财产通常不应投保火灾损失,除非法律允许或总务局局长特别批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及其财产。但是,可以为州政府的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设立一个总括保险计划。
这种获批的保险必须遵循总务局局长批准的采购程序。如果为建设项目签发了总括保险单,承包商需要支付在项目招标或提案中规定的免赔额。
Section § 11007.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和高速铁路管理局为其已购买并回租给原业主超过六个月的房产提供火灾保险。如果原业主请求火灾保险,保险费用可以计入他们的租金中。
Section § 11007.4
本节解释了加州州机构如何处理责任保险。它定义了“雇员”、“雇佣”和“损害”等关键术语。州机构可以为自身及其雇员投保某些责任,但《劳工法》特定部分涵盖的责任除外。它们还可以为与索赔相关的法律辩护费用投保,无论是否存在责任。保险可以通过自我保险、授权保险公司或这些方法的组合获得。
重要的是,本节不改变其他强制或允许州机构购买保险的法律。它确保购买保险不会增加州机构的责任,也不会削弱其在法律情况下的任何抗辩。
Section § 11007.5
Section § 11007.6
Section § 11007.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州机构在购买保险或公务保证金之前,必须获得总务部(DGS)的批准。如果提出请求,总务部也可以代表该机构处理采购事宜。如果没有特定的州机构被授权购买保险或保证金,总务部可以代为办理。然而,这项规定不包括交通部或加州交通委员会购买的保险、工伤赔偿保险、加州州立大学的保险,以及某些联合保险和风险共担安排。
Section § 11007.8
本法律允许州机构在获准购买保险的情况下,设立并管理自己的自保计划。该机构还可以与总务部合作,共同制定和运行此计划。此外,总务部可以根据其在法律其他条款中的权限,为任何州机构创建和管理自保计划。
Section § 11008
如果加州某个州机构开具支票用于支付一项索赔,而索赔人在六个月内没有兑现该支票,那么该机构必须将该索赔的款项转交给州司库保管,作为信托资金。
Section § 11008.2
如果原技术、贸易和商业局在2003年底前制定了任何规章、决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这些规章、决定或行动将继续有效。它们现在将被视为接管了这些职责的新部门的规章或决定。
Section § 11008.5
Section § 11009
通常来说,加州的州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是无偿工作的。但是,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时需要花钱,这些费用是可以得到报销的。
Section § 1100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在个人或企业因紧急情况而流离失所或面临经济困难时,减免其营业执照费用。“流离失所”是指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返回您之前的地址,“经济困难”是指您无法支付基本的生活或经营费用。“紧急情况”是指州或联邦当局认可的状况。执照可能是经营业务所需的任何文件,法律允许机构选择制定申请这些费用减免或豁免的程序。他们还必须明确如何确定谁符合资格,并概述申请程序,申请必须在紧急情况宣布后一年内完成。
Section § 11010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由普通基金资助的州机构,在向个人、企业或公司收取检查或审计等服务费用时,应如何计算这些成本。它规定这些费用应包括各种成本的按比例分摊,例如清洁服务费、租金、行政开支、车辆责任保险、劳工赔偿、退休金、医疗福利、律师服务费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费用。基本上,收取的费用应反映所提供服务的真实成本。然而,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服务的估计实际成本,除非有特定法律另有规定。对于与保险部相关的费用,存在一个例外情况,此时《保险法典》的规定优先。
Section § 11010.5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州机构有权通过双方同意来更改或终止合同。如果合同需要总务部的批准,那么这些更改也需要他们的批准。然而,对于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规则有所不同。只有当合同明确允许或另一项法律允许时,这些合同才能被更改或终止。如果发生更改或终止,支付条款必须遵循合同中的规定。合同还可以包含允许州机构自行决定因环境原因终止的条款。
Section § 11011
每年,加州各州机构必须审查其财产,以识别任何不需要的土地,并将其报告给总务部(DGS)。这包括未被使用或未充分利用的财产。如果任何土地被认定为多余,可以将其移交给总务部进行出售或其他处置。总务部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多余土地,并寻求出售许可。
此外,总务部在出售土地之前,会首先核实其他州机构是否需要该土地。土地出售后,收益将存入特定的财政账户,主要用于偿还州债务或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这些财产的任何租金收入用于资助财产管理。还有一项规定允许某些交易免除特定的环境审查。总的来说,这项法律有助于确保州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并且收益支持财政优先事项。
Section § 1101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总务部如何处理剩余州不动产,即州政府认为不再需要的财产。优先考虑将这些财产用于经济适用房或为曾被监禁者提供住房。在出售给私人之前,必须首先提供给地方机构和非营利性住房组织。
如果有多个实体感兴趣,优先权将根据预期用途确定,即提供最多住房单元的用途,或为公园和开放空间提供最高价格的用途。尽管这些财产可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以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但它们必须用于该目的至少40年。该部门负责监督这些协议以确保合规。在规定期限内任何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财产归还给州政府。此外,该部门保留与该财产矿藏相关的权利。
Section § 11011.2
本法律允许总务部租赁州属财产,如果这些财产目前不需要但未来可能有用途,但某些土地除外,例如由州土地委员会或大学管理的土地。通常,租赁必须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除非是为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为服务不足的地区提供互联网接入,这种情况下可以在获得特定批准并有成本回收条款的前提下,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租赁。此类租赁的条款,包括期限和条件,由该部门决定。对于涉及现有债券的长期租赁财产,需要额外的批准。该部门还负责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低于市场价值或期限超过五年的租赁详情。所有与这些租赁交易相关的成本都应由租赁收益支付,净收益通常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1011.3
这项法律规定,总务部必须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制定指导方针,以确定哪些州有土地可以用于经济适用房。他们需要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这项工作。
然后,他们将在2024年7月1日前,使用这些指导方针审查所有州有财产,此后每四年进行一次。
每次审查后,该部门将更新一份数字清单,列出所有不再需要且可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州有土地。
Section § 11011.4
本节规定了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如何将州属不动产认定为多余并请求立法机关批准处置的流程。经财政部批准和立法机关授权后,综合服务部负责管理这些财产的出售、租赁、交换或转让,并需以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甚至可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或租赁。在处置前,综合服务部必须评估这些财产是否有其他州用,包括用于经济适用房。如果确定没有合适的州用,综合服务部可以进行处置。处置给非州实体前需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交易所得款项将存入指定账户,部分资金可用于再开发活动,如进行研究、拆除现有建筑、建设基础设施以及与地方政府签订土地使用规划合同。最后,根据本节处理的财产禁止用于监禁或拘留设施。
Section § 1101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在没有公共实体想要的情况下,聘请当地房地产经纪人出售剩余的州有财产。经纪人的佣金必须合理且与类似财产的佣金相当,并且在销售所得款项上缴州财政部之前从中支付。只有在能为州节省资金的情况下,该机构才能使用经纪人。此外,通过经纪人出售的财产必须每年报告,并附上成本节约的详细信息。
法律规定,经纪人的选择基于财产所在地、经纪人对当地市场的了解、销售业绩、能力以及所需的资格。州机构需要制定标准,以确保所选经纪人具备能力,并且其佣金对于当地服务而言是公平的。
Section § 11011.6
这项法律规定,希望优先购买被称为兰特曼发展中心的剩余州有财产的地方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必须展示计划如何利用该财产为当地社区创造可持续的就业机会。此外,兰特曼发展中心的分区不得更改,除非州总务部允许。
Section § 11011.8
每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必须向总务部提供一份适合住宅开发的土地清单。这份清单包括地方政府在其住房规划中确定的地点。
总务部负责根据这些信息创建一个可供公众搜索的数据库,其中包含被认定为多余的州属土地的详细信息。
总务部在创建此数据库时,可以相信地方政府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Section § 11011.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务部在2024年1月1日前制定一项计划,将未充分利用的多层州政府办公楼改造成住房。该计划旨在扩大经济适用房选择,并包括租赁和产权住房的可能性。此外,它支持设立适应性再利用激励补助金,以鼓励这种转型。
Section § 11011.11
本法律条款指出了加利福尼亚州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州政府缺乏一份完整的财产清单,包括其用途和价值。一些州有财产目前未使用,应被标记为剩余资产,但对此缺乏有效的审查程序。因此,加利福尼亚州错失了通过出售或转让这些财产可能获得的收入。为解决这些问题,立法机关希望总务部维护一份州财产的中央清单,并利用其工作人员协助管理这些任务。
Section § 11011.13
本法澄清了第 (11011.15) 条中与州财产使用相关的一些术语。它将“机构”定义为包括各种州政府实体,但不包括州立法机关、加州大学、州土地委员会和交通部。“充分利用”指财产每天都被某个机构完全使用。“部分利用”指财产可能未被该机构充分或每天使用,或者可能被其他实体或私人方使用。“多余土地”指州不再需要用于当前项目或职能的财产。
Section § 11011.14
这项法律要求总务局局长将101号大楼(诺科市前诺科尼亚湖俱乐部酒店)的所有权转让给诺科市。这次转让是免费的,但诺科市必须承担一些相关的特定费用,例如测量费和转让费。
诺科市需要在2006年1月1日前,获得惩教局和总务局批准一份详细说明该大楼未来用途的计划,包括财务计划和年度基准。诺科市接受该大楼的现状,并放弃未来因相关责任向州政府提出的任何索赔。
市议会和县监事会必须通过一项支持最终计划的决议。如果诺科市未能遵守该计划,该大楼可以免费归还给州政府。
由于该大楼是历史遗址,诺科市必须按照国家和州的标准进行维护。
Section § 11011.15
加州总务部 (DGS) 负责维护一份全面、最新的州政府所有不动产清单。这份清单按机构和地点分类,每年都需要更新。各机构必须在每年 7 月 1 日前提供其财产的详细记录,包括位置、购置详情、当前和未来用途以及现场建筑物。
机构需要详细说明与财产使用相关的任何租赁或协议,解释为何继续持有被认定为部分利用或过剩的财产,并报告任何被其视为剩余的财产。DGS 还会编制一份关于剩余或未使用财产的报告,每年更新。机构负责人必须证明其报告的准确性并识别剩余财产,DGS 会将这些证明在线公布。
Section § 11011.16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根据另一条文准备的财产清单必须包含哪些附加信息。它要求详细描述每处房产的当前用途、未来用途以及使用程度,特别是对于那些被总务部认定为有潜在开发价值的房产。
对于位于大都市区内、适合商业用途、未在使用或没有未来使用计划的房产,如果该房产被考虑进一步开发,清单必须包含其估定价值。
Section § 11011.17
加州大学必须在每年7月1日前,向特定部门提供其拥有的房地产的详细记录。该记录应包括位置、面积、购置详情、购买价格、当前和未来用途、主要建筑以及预计的剩余房产价值。
对于某些类型的房产,如校区和实验室,则适用例外情况,只需提供特定信息。
Section § 11011.1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Caltrans)在2002年7月1日前向总务部提供其拥有的所有不动产(如建筑物和停车设施)的详细记录,并每年更新。这不包括公路。这些记录必须遵循两部门商定的特定格式。每份记录应详细说明不动产的位置、面积、取得日期和方式、购买价格、当前和未来用途,以及主要建筑物的描述。
Section § 11011.19
这项法律要求州土地委员会向总务部提供其拥有的、尚未录入州财产数据库的每一块不动产的记录。这份报告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7月1日,此后每年都需要提交。它不包括公共信托土地,但必须包含财产位置、面积、取得详情、当前和未来用途以及主要建筑物的信息。对于学校土地,只要求提供财产位置和面积。
Section § 11011.20
这项法律要求,凡广告宣传买卖公共财产服务的私人或公司,必须清楚声明他们不是政府官员或机构。如果他们不包含这项免责声明,这将被视为一种不正当商业行为,但不属于刑事犯罪。
Section § 11011.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总务部如何处理不再需要的州有财产。州政府维护一份名为“剩余财产清单”的列表。在购买新财产之前,州政府机构应首先查阅此清单,看是否有可以购买、租赁或交换的财产。总务部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出售、租赁、交换或转让这些财产,并且必须公开张贴拍卖或出售通知。本节明确列出了一些特定财产。
这些财产的出售或租赁附带一些特殊条件,例如为州政府保留矿产权利,并且出售所得款项将存入州政府的普通基金。最后,某些土地交易可能免除部分环境法规的限制。
Section § 11011.24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将加州纳帕的某些房产出售或交易给纳帕县或纳帕县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这些房产包括天际线荒野公园约850英亩的土地和库姆斯营地约80英亩的土地,两者都与纳帕州立医院相关。
当这些房产被出售或交易时,它们必须被保留或用作公园或荒野保护区。如果将来再次出售,其用途仍必须通过一项称为“备案地役权”的法律协议限制为这些目的。
这两处房产的出售或交易将分开进行。总务局将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与房产交易相关的费用,剩余资金将存入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
纳帕县或公园区可以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分担此过程中的费用,前提是他们遵守所有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1011.25
这项法律要求总务局局长在1998年10月1日前,将卡马里奥州立医院财产中一块57英亩的土地转让给文图拉县。这次转让对县是免费的,但处理转让的合理费用除外。
文图拉县必须接管该财产上现有的租赁协议,并按现状接受土地。此外,他们必须将该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无论是作为县运营的设施,还是用于非营利性的、公共资助的项目。
如果文图拉县违反此协议,该财产将归还给州政府。这项规定将写入正式的放弃权利契约中,以确保遵守。
Section § 11011.26
Section § 11011.27
本节允许政府部门为处理房地产(例如出售或租赁物业)相关的服务刊登广告并授予合同。它定义了什么是“合格公司”,包括从事房地产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该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此类公司的“预审合格名单”,该名单每两年更新一次,可用于为特定项目选择公司。当部门有可用的物业时,它会联系这些公司,看它们是否能承担这项工作。然后,它们会要求这些公司提交成本提案,并与最合适的公司进行谈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它们会尝试与另一家公司谈判。如果一家公司三次未能达成协议,它可能会被从名单中移除。本节还指出,这些合同不受某些其他政府合同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11011.28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2025年1月1日前,将诺沃克市一处名为“南部青少年矫正收容中心”的房产,以公平市场价格出售给诺沃克市。局长可以决定对州最有利的条款,如果出售有助于提供经济适用房,也可以以较低价格出售。
如果涉及债券,所有相关费用必须从销售所得中支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之前,局长必须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报告销售条款,并说明为经济适用房降低价格的理由。
此次出售免于遵守某些环境审查法律,所得款项将根据其他现有规定进行管理。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出售,该房产可能会通过不同的程序进行处置。
Section § 11011.2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在州属土地上建设、购置房产或更新景观或灌溉系统时,采取节水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使用耐旱植物、升级到高效灌溉系统,以及实施再生水或雨水收集。此外,这些方法应具有成本效益,并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实现。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出租用于农业的州属财产。“可行”一词意味着这些改变可以根据成本和技术合理地完成。
Section § 11011.30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2030年1月1日前,以公平市场价值或更低的价格出售洛杉矶的一处房产,专门用于开发经济适用房或混合用途住房。局长应优先出售给社区土地信托机构,但如果社区土地信托机构无法成功再开发该房产,则可以考虑其他实体。提案必须考虑洛杉矶黑人工人中心提出的建议。与债券发行相关的费用将由销售所得款项支付。局长在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前,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详细说明财务条款和理由。到2030年仍未售出的房产可以遵循不同的处理程序。
Section § 11011.31
加州总务局局长可以将奇诺市赫尔曼·G·斯塔克青年惩教所的全部或部分地产出售给该市,可以按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如果有利于经济适用房项目,也可以低于该价值出售。与出售相关的费用,特别是与债券相关的费用,将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如果为经济适用房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局长必须在出售前30天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主席报告交易详情。向奇诺市的出售免除某些环境法规的限制,所得款项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到2028年底仍未售出,可以探索其他出售方案。
Section § 11012
本节要求任何投资资金或出售、交换证券的州机构,必须事先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州机构还必须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提供关于其财务活动的报告。然而,一些特定的机构被豁免此要求,包括州司库、加州大学董事会,以及其他涉及证券、交通、退休系统和特定金融活动的机构。
Section § 11012.5
本法律条款授权总务局局长加速州政府对萨克拉门托某特定建筑物和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它阐明了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如何发行收益债券或票据来为此次收购提供资金,并且总务局在需要时可以借款。如果债券未能售出,服务周转基金将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的资金是持续拨款的,这意味着它们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可以随时使用。
Section § 11013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的主管,在获得批准后,在机构内设立商店或小卖部,向有权获得服务的人员或员工出售零食、饮料等物品。这些销售场所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并自行承担租金、水电费等运营成本。如果由机构自己经营,则不得营利;如果产生任何利润,必须用于居民或病人的福利。但是,如果某个机构的商店已经根据其他现有法律获得设立许可,则本法律不适用于该机构。
Section § 1101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建设和维护必要的通信线路。他们可以与其他设施所有者(例如拥有电线杆线路的)签订合同,以使用他们现有的结构。总务部需要批准这些合同,并且他们还可以安排保险,以防止因这些协议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或费用。
如果有人因此对州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将其提交给总务部。如果没有保险来覆盖该请求,州政府将只通过立法机关批准的资金进行支付。如果州政府决定为其责任投保,它也有权自动拒绝索赔。
Section § 1101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州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使用州政府资金加入或支持那些基于另一项具体法律(第11135节)中列出的特征进行歧视的私人组织。这不影响已作为薪资支付给个人的公共资金。
Section § 11015.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机构,包括加州州立大学,在网上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告知用户。他们必须就收集哪些信息、为何收集以及信息在用户设备上保留多久提供通知。用户可以选择丢弃其信息,并获得保证,除非用于法律调查或数据泄露,否则未经用户同意,其数据不会被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
该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广义定义,并排除了手动提交的数据和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因安全问题而在州实体内部或与执法部门进行的任何传输或共享不受限制。该法规尊重《信息实践法》和《加州公共记录法》中已有的隐私标准。
Section § 11016
Section § 11016.1
Section § 11016.5
Section § 11016.9
Section § 11017
本法律规定,加州州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地方空气污染控制规定比州级规定更严格,则必须遵守地方规定。如果某个特定区域没有地方规定或相关的州空气污染控制措施,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为这些区域制定规定。州机构在这些区域工作时必须遵守这些新规定。
Section § 11017.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追讨因疏忽、故意行为或非法行为损害或侵占其管理的州财产所造成的赔偿。这包括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Section § 11017.5
Section § 11017.6
每个需要根据《行政程序法》解释法律的加州州机构,必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制定一份规章制定日程表。该日程表概述了他们实施新规章的计划。它包括基于去年法律的规章制定计划,以及其他所需规章的单独计划。日程表详细列出了发布公告、举行听证会和采纳规章的关键日期,并明确了负责人员。虽然并非所有未来的规章都必须列入此日程表,但任何新的、不可预见的规章仍可被采纳。此外,日程表必须发送给所涉法律的原始起草人,并说明这些法律的优先级。
Section § 11018
本节规定,加州任何举行行政听证会但不受法律特定章节管辖的州机构,仍需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在这些听证会期间提供语言协助服务。
Section § 11018.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房地产管理局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其颁发的执照信息。这包括任何被暂停或吊销的执照的详细信息,以及其他执法行动。目标是确保透明度并让公众知情。
法律还规定,被许可人(如房地产经纪人和代理人)必须根据公共记录指南在线列出。如果被许可人使用家庭住址作为邮寄地址,他们可以选择使用邮政信箱或其他备用地址来接收信件。然而,经纪人仍必须提供其营业地点的实际地址。
此外,“互联网”一词是根据另一项法律定义的,以确保对所需的在线存在形式有明确的理解。
Section § 1101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州政府部门和机构向与它们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社区型非营利组织预付资金。这些预付款最高可达年度合同金额的25%,但如果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允许,也可以超过25%。除非获得财政部批准,否则预付款的年度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40万美元。法律还要求这些部门制定控制程序,以确定何时需要预付款。法律中提到的具体部门包括涉及医疗服务、社会服务、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部门。
此外,县级机构在类似条件下也有相同的规定,可以向非营利组织预付资金。这种财务结构支持项目,并缓解了管理较小预算的组织的现金流问题。
Section § 11019.3
本法律旨在改进加利福尼亚州管理与非营利组织和部落签订的州政府拨款和合同预付款的方式。它明确了谁可以获得这些资金,并为发放资金的州机构和接收资金的组织设定了详细的规则和责任。州机构必须优先考虑服务于弱势社区的团体和项目,并允许预付款最高可达拨款总额的25%,必要时可有例外。
受助组织需要提供详细预算、预付款理由,并维护保险和适当的银行账户以追踪资金。他们还需提交定期进度报告,并证明资金已及时支出。此外,法律允许州财政部门审计受助方以确保合规。本节不改变州机构在支付或拨款方面的任何现有权力。
Section § 1101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较小的县向州政府申请预付款,以帮助有效运行特定项目。这些预付款最高可达其年度资金的十二分之一,并且只有在县遵守必要程序且资金可用时才能获得。预付款每月支付不超过一次,旨在确保这些县能够不间断地提供服务。
州政府各部门和审计长必须制定县获得这些预付款的资格指南,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调整。此外,县在类似条件下也可以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当地机构预付资金。然而,此程序不适用于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11019.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指定一个牵头州机构,负责管理各种监管活动的程序、表格和截止日期,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指定牵头机构。其他州机构在这些特定领域必须遵循该牵头机构的指导,但在其他事务上保留自己的权力。
它不适用于《公共资源法典》下的某些许可,并且不干涉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的能力。此外,它还防止任何机构制定与现有法律或《行政程序法》相冲突的流程。
该法律明确指出,任何机构都不会被赋予对属于其他机构的实质性决策的新权力,并且“机构”或“牵头机构”不指法院或司法部门。
Section § 11019.7
这项法律禁止加州州机构寄送显示个人信息(如社会安全号码)的邮件,除非这些信息被密封在信封内。自2023年1月1日起,机构不得寄送包含完整社会安全号码的邮件,除非联邦法律要求、寄给州雇员或用于纠正之前的错误。社会安全号码通常应截断为最后四位数字。
州机构必须在2021年9月1日前报告其在寄出邮件中使用社会安全号码的情况,不合规的机构必须每年提交纠正行动计划,直至其遵守法律。某些报告和计划是保密的,不受公共记录查阅请求的限制。如果就业发展部未能遵守规定,则必须向受影响的个人提供身份盗窃监控服务。
此外,本法律还定义了“美国境外邮件”的构成,并明确“州机构”一词包括加州州立大学。
Section § 11019.8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州政府机构与联邦承认的加州印第安部落合作,帮助他们发展和改善经济状况。这种合作包括提供项目信息、协助申请拨款以及提供技术援助。但明确排除促进赌博活动的努力。
Section § 11019.9
加州每个州部门和机构都必须制定一项永久性隐私政策,该政策需遵守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并必须在其网站上清晰展示。该隐私政策应确保个人信息是合法收集的,用于指定目的,并且仅在获得同意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共享。
它应概述如何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丢失,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该政策。它还规定了隐私政策应如何在网站上显著张贴,包括可接受的格式和链接来源,以确保用户可以轻松找到并理解它。
Section § 11019.10
Section § 11019.11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州机构询问某人是否是退伍军人时,它们必须使用特定的问题格式:“您是否曾在美国军队服役?”这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之后创建的任何表格或出版物。
Section § 11019.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州机构更新其接收或申请表格,以包含关于军事隶属关系的问题。他们必须询问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是否曾在美国军队服役。如果个人表明与军队有联系,他们可以同意将其联系信息分享给退伍军人事务部,以了解更多退伍军人福利。收集到的信息应至少每年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共享。这些数据只能用于帮助个人获取福利。该法律适用于指定的机构,包括社区学院和卫生部门,并要求加州大学在同意的情况下遵守。
已包含此信息或非集中开发的表格可豁免,而集中开发但需要联邦批准的表格必须寻求批准。
Section § 11019.81
这项被称为《政府间协商法案》的法律,鼓励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机构与联邦承认和非联邦承认的部落进行有意义的协商,特别是当州政府的行动可能影响这些部落时。如果联邦承认的部落提出请求,机构应在60天内进行协商。这些协商的责任在于州长和司法部长等高级官员,或其指定代表。截至2024年6月1日,人力资源部必须为这些官员制定关于协商流程的培训,涵盖时间安排、部落主权以及影响部落的州法律变更等主题。所有相关官员必须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完成此培训,并在此后每年重新参加。
Section § 11019.82
这项名为《部落祖传土地和水域共同治理和共同管理法》的法律,旨在鼓励加州自然资源局与联邦承认部落之间进行协作管理。该法律强调通过共同决策来合作管理祖传土地和水域。它规定自然资源局可以与部落签订协议,而无需额外的立法批准。该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签订这些协议,协议范围限于他们管辖的区域。如果部落提出请求,只要现有资源允许,该机构应在90天内启动关于这些协议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