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民选宪法官员、部门主管、处长、助理、副手、代理人、专家以及州的其他官员和雇员因公务离开其总部时,以及所有立法机关成员出席立法机关的常会、特别会议或非常会议时,除其薪金外,应获得其实际必要的差旅费。
州政府机构差旅费
Section § 1103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包括高级官员和立法机关成员在内的某些州雇员,在因公务或参加立法会议外出时,有权报销其差旅费。这笔费用是在他们正常薪金之外支付的。
差旅费 公务 民选宪法官员
Section § 11030.1
如果加州一名不受特定雇佣规定约束的州雇员在公务出差期间死亡,州政府将承担将该雇员遗体运回其工作地点或安葬地的费用。但是,州政府不会支付任何随行人员的差旅费用。
当一名不受第5部第2.6部分(自第19815条起)管辖的州雇员在执行公务出差期间死亡时,州政府应根据总务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支付将遗体运回其官方总部或安葬地的必要差旅费用。本款不得解释为授权支付随行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用。
州雇员死亡 公务出差 遗体运输费用
Section § 11030.2
如果一名不受特定规定约束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在其正常工作周内,于其主要工作地点为州政府事务加班工作,他们可以报销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受总务部设定的限额和规定约束。每个州政府机构可以决定这些费用是否必要并设定自己的限额,但前提是不能与总务部的规定冲突。
州政府官员 雇员费用 加班工作
Section § 11031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产生的州宪法官员(州立法者除外)向总务部提交一份声明。这份声明用于证明他们总部的地点,该地点必须是他们大部分常规工作日或工作时间的所在地。
选举产生的州官员 宪法官员 总务部
Section § 11032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州机构的州官员或雇员,如果有助于开展州事务,可以与加州以外的人员或团体开会。他们的差旅费用可以报销,但前提是州长批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立法委员会的雇员或立法顾问。
州官员 州雇员 州外会议